缺席遣返令与动议重开In Absentia Removal Orders, Motions to Reopen and Motions to Reconsider
“缺席遣返令”(in absentia removal order)是指当事人没有出席移民法庭的开庭,移民法官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遣返令。“动议重开”(motion to reopen)是请求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BIA)重新打开已经结束的案件;“重新考虑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是请求原裁决者纠正原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这几种动议的法律依据、期限和举证要求各不相同,也有数个重要的例外。近两年 BIA 发布了多项相关先例,总体上收紧了重开的空间。下面按“缺席令是怎么来的—如何撤销—一般的重开与重新考虑—例外—暂缓遣返—实务步骤”的顺序说明。
缺席判决的条件:INA 240(b)(5)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 240(b)(5)(A) 条,当事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出庭的,如果国土安全部(DHS)以清楚、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unequivocal,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
- 已按 INA 239(a)(1) 或 (2) 的规定向当事人(或其律师)发出书面通知;并且
- 当事人可被遣返;
移民法官应当作出缺席遣返令。这里的“通知”指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NTA)或之后的开庭时间变更通知;通知寄到当事人最后向政府提供的地址即可。
根据 INA 240(b)(5)(B),如果当事人没有按 INA 239(a)(1)(F) 的要求提供地址或报告地址变更,法律不要求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这就是为什么移民法庭反复强调:搬家后要及时用 EOIR-33 向法庭更新地址。
缺席遣返令的后果
- 立即成为最终遣返令。缺席令不能直接向 BIA 上诉(8 CFR 1003.1(b)),只能先向作出缺席令的移民法庭提出动议撤销。
- 10 年内不能获得多项救济。根据 INA 240(b)(7),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通知时已被以其能理解的语言口头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和不出庭的后果,且不是因为“特殊情况”缺席,则自最终遣返令之日起 10 年内不能获得取消遣返、自愿离境、调整身份、身份变更和登记(registry)等救济。
- 再入境限制。无合理理由不出席遣返程序,离境或被遣返后可能依 INA 212(a)(6)(B) 在 5 年内不可入境;依遣返令被遣返的人还可能受 INA 212(a)(9)(A) 的再入境限制。
- 可能被 ICE 拘留和执行遣返。有最终遣返令的人,随时可能被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拘留并安排遣返,见已有遣返令怎么办。
撤销缺席遣返令的三种理由:INA 240(b)(5)(C)
撤销缺席令通过向作出缺席令的移民法庭递交“动议重开”提出。法律规定了三种理由:
| 理由 | 期限 | 要点 |
|---|---|---|
| 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导致未能出庭 | 缺席令作出后 180 天内 | INA 240(e)(1) 定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当事人或其子女、父母遭受殴打或极端虐待,当事人本人严重疾病,配偶、子女或父母严重疾病或死亡;“不那么紧迫的情况”不算。须有证据,如医院记录、死亡证明。 |
| 未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 | 随时可以提出 | 须证明没有收到 INA 239(a)(1) 或 (2) 规定的通知。如果通知寄到了你自己提供的地址,法律推定已送达,需要用证据推翻,难度较大(见下文 2026 年新先例)。 |
| 当时处于联邦或州的羁押中,且缺席不是本人过错 | 随时可以提出 | 例如开庭当天正被刑事羁押、无法到庭。须提供羁押记录。 |
根据 INA 240(b)(5)(C),递交撤销缺席令的动议,会在移民法官作出决定之前自动暂缓遣返。这是少数“递交即暂缓”的情形之一,下文会详细说明。
出庭通知有缺陷,能否据此撤销缺席令?
联邦最高法院在 Niz-Chavez v. Garland(2021)中认定,用于“停止时间规则”的出庭通知必须是一份载明全部法定信息的文件。很多人据此主张:自己的出庭通知没写开庭时间地点,缺席令应当撤销。
但在 Campos-Chaves v. Garland(2024)中,最高法院以 5:4 认定:只要当事人收到了针对其所错过的那次开庭、符合 INA 239(a)(2) 的开庭通知,就不能仅以出庭通知缺少时间地点为由撤销缺席令。BIA 在 2025 年 12 月作出、2026 年 1 月被指定为先例的 Matter of Laparra-DeLeon, 29 I&N Dec. 389 (BIA 2026) 中恢复了 2022 年 Matter of Laparra 的规则,重申了这一立场。因此,以出庭通知缺陷为由撤销缺席令的空间已经很小,关键在于你是否真的收到了那次开庭的合格通知。
2026 年新先例:寄到旧地址的通知
BIA 于 2026 年 9 月在 Matter of DIJI, 30 I&N Dec. 1 (BIA 2026) 中推翻了 2001 年的 Matter of G-Y-R-。新先例认为:就缺席判决而言,书面通知寄到当事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即为充分,包括在出庭通知签发之前提供的地址;即使当事人已经搬走、从未真正看到通知,也可能被视为已获通知。这使得“没收到通知”这一理由在 BIA 层面更难成立。
不过,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先例在其辖区内优先于 BIA 先例。据 DIJI 的反对意见,第一、第七(含伊利诺伊州)、第九、第十一巡回法院此前作出过与旧规则相同或相近的判决,在这些地区结论可能不同。是否适用、如何举证,须结合你所在的巡回法院具体分析(截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以最新判例为准)。
一般的动议重开:INA 240(c)(7)
除了撤销缺席令,遣返程序结束后(包括法官判决遣返、BIA 驳回上诉之后),还可以基于新的事实请求重开案件,例如出现了新的救济资格(如获得了可以申请绿卡的亲属申请批准)、原籍国情况发生变化等。
- 次数:一般只能提出一次重开动议(INA 240(c)(7)(A);8 CFR 1003.2(c)(2)、1003.23(b)(1))。BIA 在 2026 年 8 月的 Matter of M-M-L-J-, 29 I&N Dec. 843 (BIA 2026) 中强调:无论向移民法庭还是向 BIA 提出,总共只能一次(受虐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定例外除外),而且“衡平法上的期限中止”不适用于次数限制。
- 期限:最终行政遣返令作出后 90 天内(INA 240(c)(7)(C)(i))。
- 内容:须说明将在重新开庭时证明的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INA 240(c)(7)(B))。新证据必须是重要的、在原程序中无法获得或无法提出的。如果是以新的救济资格为由,一般还须附上该救济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8 CFR 1003.2(c)(1)、1003.23(b)(3))。
- 向谁提出:原则上向最后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案件止于移民法庭的,向移民法庭;BIA 已作出决定的,向 BIA。
- 是否批准:即使满足形式要件,重开也是自由裁量的,法官或 BIA 可以以表面证据不足(not prima facie eligible)或自由裁量为由拒绝。
重新考虑动议:INA 240(c)(6)
- 次数:一般只能提出一次;被拒绝后不能再就该拒绝申请重新考虑。
- 期限:最终行政遣返令作出后 30 天内。
- 内容:须具体指出原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并附相关法律依据;也可以基于法律的变化。重新考虑以原有记录为基础,不能提交新证据——有新证据应当提出重开动议。
- 重新考虑动议不自动暂缓遣返(EOIR 政策手册 BIA 部分第 4.7 节)。
| 项目 | 撤销缺席令 | 重开动议 | 重新考虑动议 |
|---|---|---|---|
| 法律依据 | INA 240(b)(5)(C) | INA 240(c)(7) | INA 240(c)(6) |
| 理由 | 特殊情况;未收到通知;在押 | 新事实、新证据、新的救济资格 | 原决定有法律或事实错误,或法律变化 |
| 期限 | 特殊情况 180 天;其余随时 | 一般 90 天 | 30 天 |
| 能否附新证据 | 能 | 必须有 | 不能 |
| 递交是否自动暂缓遣返 | 是,在移民法官决定之前 | 一般否 | 否 |
期限与次数限制的例外
1. 原籍国情况变化的庇护重开
根据 INA 240(c)(7)(C)(ii),以申请庇护或暂缓遣返为目的、基于原籍国或拟遣返国的情况变化提出的重开动议,不受 90 天期限限制(8 CFR 1003.2(c)(3) 也规定不受次数限制)。条件是:证据是重要的,并且在原程序中无法获得或无法提出。须注意:
- 变化的必须是国家情况,仅仅是个人情况的变化(例如在美国开始信仰某宗教、在美国生育子女)一般不够,除非同时证明原籍国对此类人群的情况发生了实质变化;
- 须提供原有记录时的情况与现在情况的对比证据,并附上新的 I-589 申请;
- 这类动议审查严格,证据准备是关键。
2. 家庭暴力受害者(VAWA)重开
INA 240(c)(7)(C)(iv) 为遭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父母殴打或极端虐待的人(及特定子女、父母)规定了特别的重开动议:一般须在最终遣返令后 1 年内提出,在有特殊情况或对子女造成极端困难时可豁免期限;并须附上相应的救济申请(如 VAWA 自我申请或特别取消遣返申请)、提出时人在美国境内等。已提过一般重开动议的,法律仍允许另提一份这类动议(INA 240(c)(7)(A))。但 BIA 在 Matter of B-S-H-, 29 I&N Dec. 313 (BIA 2025) 中认定,上述“特殊情况或极端困难”的豁免只适用于期限,不能用来突破次数限制。相关救济见 I-360、EOIR-42B。
3. 依职权重开(sua sponte)
移民法官和 BIA 可以“依职权”(sua sponte)随时重开或重新考虑已决定的案件(8 CFR 1003.2(a)、1003.23(b)(1)),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但这是一种只用于真正特殊情况的非常救济(BIA 长期先例 Matter of J-J-、Matter of G-D-),不是“过了期限的备用通道”。近年的发展:
- 2020 年 12 月,司法部发布规则,试图大幅取消依职权重开;该规则于 2021 年被联邦法院暂停实施。
- 2024 年 5 月发布、同年 7 月 29 日生效的 EOIR 最终规则(“Efficient Case and Docket Management in Immigration Proceedings”,89 Fed. Reg. 46742)在法规中恢复并明确了依职权重开的权力。
- 2026 年 BIA 连续发布先例,明显收紧适用:Matter of Yadav, 29 I&N Dec. 438 (BIA 2026) 认定,遣返令作出后与美国公民的有效婚姻本身不构成“特殊情况”;Matter of Herrera-Nunez, 29 I&N Dec. 695 (BIA 2026) 认定,遣返令作出多年后才形成的有利因素不构成特殊情况;Matter of K-K-U-J-, 30 I&N Dec. 81 (BIA 2026) 认定,当事人称曾被他人误导、以为不必出庭,但记录不足以支持的,法官据此依职权重开并撤销缺席令是错误的。
- 多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法院一般无权审查 BIA 拒绝依职权重开的自由裁量决定(涉及法律或宪法错误的除外,各巡回法院规则不同)。
因此,依职权重开只能作为个别案件中的补充论点,不能作为主要依靠。
4. 衡平法上的期限中止(equitable tolling)与律师无效协助
多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包括伊利诺伊州所在的第七巡回法院)承认,在当事人一直勤勉地主张权利、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提出时,90 天等期限可以按衡平原则中止计算。最常见的情形是前任律师的无效协助(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例如律师答应上诉却没有递交、没有告知开庭日期。联邦最高法院在 Mata v. Lynch(2015)中确认,当事人以期限中止为由提出的重开动议被 BIA 拒绝后,联邦上诉法院对此有管辖权。但如前所述,BIA 在 2026 年认定期限中止不适用于次数限制。
以律师无效协助为由提出动议,一般须满足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的程序要件:
- 当事人本人的宣誓书,详细说明与原律师的委托约定、律师承诺做什么、实际做了什么;
- 已将指控告知原律师,并给对方回应的机会(附上回应,或说明没有回应);
- 说明是否已向相关律师纪律机构投诉;如未投诉,须说明理由。BIA 在 Matter of L-R-M-C- & V-A-M-M-, 29 I&N Dec. 757 (BIA 2026) 中重申,这类动议须附律师纪律投诉的副本和递交证明,或说明未投诉的原因。
此外,一般还须证明受到了损害(prejudice),即如果没有律师的错误,结果可能不同。还须注意:BIA 在 Matter of Z-R-C-N-, 29 I&N Dec. 523 (BIA 2026) 中认定,如果你委托的人不是律师、也没有自称律师,不能以“律师无效协助”为由主张。这也提醒大家:移民法庭案件只应委托执业律师或经 EOIR 认可的代理人,不要交给“移民顾问”“公证人”(notario)代办。
动议期间是否会暂缓遣返
| 情形 | 是否自动暂缓遣返 | 依据 |
|---|---|---|
| 向移民法庭递交撤销缺席令的动议 | 是,在移民法官作出决定前 | INA 240(b)(5)(C);8 CFR 1003.23(b)(4)(ii) |
| 其他重开动议、重新考虑动议 | 否,须另行申请暂缓 | 8 CFR 1003.2(f);8 CFR 1003.23(b) |
| 就移民法官拒绝重开的决定向 BIA 上诉 | 否,BIA 可酌情给予暂缓 | 8 CFR 1003.6(b) |
| 向 BIA 上诉移民法官的遣返判决(非动议) | 是,在上诉期内和上诉审理期间 | 8 CFR 1003.6(a),见 BIA 上诉 |
没有自动暂缓时,可以向移民法官或 BIA 申请暂缓遣返(stay of removal),也可以向 ICE 递交 I-246 申请暂缓。BIA 于 2026 年 6 月在 Matter of Herrera-Nunez, 29 I&N Dec. 691 (BIA 2026) 中宣布:有最终遣返令、随重开或重新考虑动议向 BIA 申请暂缓的人,须先向 DHS 申请暂缓,BIA 才会考虑其暂缓请求;这一要求适用于该决定之后提出的暂缓请求。人已经在 ICE 拘留中、面临即将遣返时,时间以天甚至小时计,应立即联系律师。
另外,联邦法规中有一条“出境限制”(departure bar):当事人离开美国后提出的动议、或动议待审期间离境,可能被视为放弃(8 CFR 1003.2(d)、1003.23(b)(1))。多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这一规定不能用来拒绝审理法律赋予的重开动议,但各巡回法院规则不同。在任何动议待审期间,离境前都应先咨询律师。
实务:先调档,再判断
处理缺席令和重开案件,第一步不是写动议,而是把“当时发生了什么”查清楚。我们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 查询案件状态。用 A 号码在 EOIR 自动案件信息系统(ACIS)上查询当前状态、下次开庭或最终决定的日期,确认案件在哪个法庭、是否已有最终遣返令。
- 向 EOIR 调取法庭档案。通过信息自由法(FOIA)申请或律师代理后的电子系统,取得法庭档案(Record of Proceeding),包括出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地址、法官决定,以及开庭录音。录音可以证明当时法官有没有当庭口头告知开庭时间和不出庭的后果,直接关系到 INA 240(b)(7) 的 10 年限制和通知是否有效。
- 向 DHS 调取档案。向 ICE、USCIS(A 档案,见 G-639)、必要时向 CBP 申请 FOIA,查看入境记录、出庭通知签发和送达记录、你曾向政府提供过哪些地址。
- 整理你自己的证据。搬家记录(租约、水电账单)、地址变更记录、当时的医疗记录、羁押记录、与原律师或代理人的沟通记录和付款凭证。
- 判断走哪条路。根据档案判断:是否在 180 天内、能否证明特殊情况;是否确实没有收到合格通知;是否有新的救济资格、能否在 90 天内或依例外提出;是否存在律师无效协助、能否满足 Lozada 要件;是否需要同时申请暂缓遣返。由于一般只能提一次重开动议,理由要一次讲全、证据要一次附齐。
FOIA 需要时间,如果期限临近或人已被拘留,律师可能需要先递交动议并申请暂缓,再补充档案材料,须个案权衡。
近年变化(截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核实)
- BIA 先例收紧:2025–2026 年 BIA 发布了多项先例,包括恢复 Laparra 先例(Laparra-DeLeon)、推翻 G-Y-R-(DIJI)、强调重开动议“只能一次”(M-M-L-J-)、收紧依职权重开(Yadav、Herrera-Nunez、K-K-U-J-)、要求先向 DHS 申请暂缓(Herrera-Nunez)。各地巡回法院先例可能不同,须个案核实。
- 新增费用:2025 年 7 月签署的 H.R. 1 法案为移民法庭的多项申请、动议和上诉新增了法定费用,EOIR 于 2026 年 6 月发布了相应的临时最终规则。递交动议的费用和减免规则以 EOIR 现行公布为准。
- 执法变化:据报道,有最终遣返令的人近年被 ICE 拘留和执行遣返的情况明显增多。如果你有缺席令,越早评估越好。
我们能做什么
- 调阅 EOIR 法庭档案和开庭录音,向 ICE、USCIS 等机构申请 FOIA,查清通知、送达和地址记录;
- 评估撤销缺席令、重开、重新考虑及各类例外的可行性,并说明风险;
- 起草动议、宣誓书和证据目录,同时准备重开后拟申请的救济(如庇护、取消遣返、调整身份);
- 代为向移民法官、BIA 或 ICE 申请暂缓遣返;动议被拒后评估向 BIA 上诉或向联邦法院申请复审。
我们不能保证任何动议获批。是否值得提出、何时提出,取决于档案记录和证据。
常见问题
我搬家后没收到开庭通知,被缺席判决了,能撤销吗?
可以“随时”以未收到通知为由申请撤销,但如果通知寄到了你最后向法庭或政府提供的地址,法律推定已经送达,你没有更新地址的,法律甚至不要求寄送通知。2026 年 BIA 的 Matter of DIJI 先例进一步放宽了“有效通知”的认定,但部分巡回法院的先例可能不同。能否撤销,取决于档案中的地址和送达记录、你是否报告过地址变更,以及所在巡回法院的先例。
开庭那天我生病了,过了半年还能撤销缺席令吗?
以“特殊情况”为由撤销缺席令,期限是缺席令作出后 180 天,而且必须是严重疾病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须有医疗证明。超过 180 天,一般就不能再以特殊情况为由提出,只能考虑其他理由(如未收到通知、律师无效协助导致的期限中止等),难度明显更大。
我的出庭通知上没写开庭时间,缺席令是不是无效?
不一定。根据联邦最高法院 2024 年的 Campos-Chaves v. Garland,只要你收到了针对你所错过那次开庭的合格开庭通知,就不能仅以出庭通知缺少时间地点为由撤销缺席令。需要看你是否收到了那次开庭的通知、通知是否合格。
有遣返令后我和美国公民结婚了,可以重开案件申请绿卡吗?
如果仍在 90 天期限内、且尚未提出过重开动议,可以评估以新的救济资格为由申请重开。超过 90 天的,往往只能依靠依职权重开或与 DHS 联合动议,而 BIA 在 2026 年的 Matter of Yadav 中认定,遣返令后的婚姻本身不构成依职权重开的特殊情况。有缺席令的人还须注意 INA 240(b)(7) 的 10 年调整身份限制。必须由律师结合档案判断。
递交重开动议后,ICE 还能遣返我吗?
除撤销缺席令的动议外,递交重开或重新考虑动议本身不会自动阻止遣返。需要另行向移民法官或 BIA 申请暂缓;按 2026 年 BIA 先例,向 BIA 申请暂缓前须先向 ICE 申请(I-246)。
以前的代理人没帮我递交文件,我能怎么办?
如果对方是执业律师,可以评估以律师无效协助为由申请重开,并请求期限中止,但必须满足 Matter of Lozada 的要件(宣誓书、告知原律师、向纪律机构投诉或说明理由)并证明受到损害。如果对方不是律师、也没有自称律师,一般不能以“律师无效协助”为由主张,须评估其他途径。
重开动议被拒后还能再提吗?
一般只能提一次重开动议(庇护国家情况变化、VAWA 等法定例外除外)。被拒后通常应在期限内向 BIA 上诉或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复审,而不是再提一份新动议。见 BIA 上诉与联邦法院复审。
官方来源
- 8 U.S.C. 1229a(INA 240,遣返程序、缺席判决、重开与重新考虑动议)
- 8 CFR 1003.2(向 BIA 提出的重开与重新考虑)
- 8 CFR 1003.23(向移民法庭提出的重开与重新考虑)
- 8 CFR 1003.6(暂缓执行)
- EOIR 政策手册:向 BIA 提出的重新考虑动议
- EOIR:司法部长与 BIA 先例决定
- Matter of M-M-L-J-, 29 I&N Dec. 843 (BIA 2026)
- Matter of Herrera-Nunez, 29 I&N Dec. 691 (BIA 2026)
- EOIR 信息自由法(FOIA)申请
- EOIR 自动案件信息系统(A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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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庭程序和政策变化较快,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如收到出庭通知或家人被拘留,请尽快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