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360 表格详解:遗孀(鳏夫)、VAWA、SIJ 与特殊移民申请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
I-360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理。它是一张“多用途”的移民申请表:同一张表格可以用于美国公民的遗孀或鳏夫、受到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家属虐待的人(VAWA 自我申请)、特殊未成年移民(SIJ)、宗教工作者,以及美亚混血儿、部分阿富汗和伊拉克籍人士等多个完全不同的类别。各类别的法律依据、条件、证据、收费规则都不一样,必须按类别分别理解。
在整个移民流程中,I-360 相当于亲属移民的 I-130 或职业移民的 I-140,是“确定移民类别”的第一步。I-360 获批后,申请人再根据所在地点和签证名额情况,在美国境内递交 I-485 调整身份,或在境外通过美国使领馆办理移民签证。有些类别可以把 I-360 和 I-485 一起递交,有些则不行,下文会分别说明。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I-360, 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 |
| 受理机构 | USCIS;境外办理移民签证的,之后由国务院 NVC 和美国使领馆处理 |
| 谁递交 | 视类别而定:遗孀(鳏夫)、VAWA 申请人可自行递交;宗教工作者由美国宗教组织雇主递交;SIJ 由未成年人本人(或由他人代为)递交 |
| 主要类别 | 美国公民遗孀(鳏夫);VAWA 受虐配偶、子女、父母;特殊未成年移民(SIJ);宗教工作者(EB-4);美亚混血儿;部分阿富汗、伊拉克籍人士;国际组织雇员、美军人员等其他特殊移民 |
| 能否与 I-485 同时递交 | 遗孀(鳏夫)、向美国公民申请的 VAWA 申请人一般可以;SIJ 在有签证名额时可以;宗教工作者不可以 |
| 能否线上递交 | 以 USCIS 官方表格页面的现行说明为准;递交地址按类别不同,以官方 “Where to File” 说明为准 |
| 常见配套表格 | I-485、I-765、I-131、G-28、I-912(部分类别) |
| 官方页面 | uscis.gov/i-360 |
一、美国公民的遗孀(鳏夫)
美国公民的配偶原本通过 I-130 移民。如果美国公民配偶去世,在世的外籍配偶仍可以依据 INA 201(b)(2)(A)(i) 以“直系亲属”身份自行递交 I-360 申请绿卡,不受签证名额限制。
条件
- 配偶去世时是美国公民(或在军中服役中死亡等特殊情形另有规定);
- 配偶去世时两人处于合法婚姻中,没有法律上的分居;
- 婚姻是真实的(good faith),不是为了移民而结婚;
- 在配偶去世后 2 年内递交 I-360;
- 在取得绿卡前没有再婚。再婚会使遗孀(鳏夫)类别的资格终止。
过去法律要求婚姻满 2 年,2009 年 10 月 28 日起这一要求已被取消:婚姻时间长短不再影响资格,但婚姻真实性仍须证明。
已经递交了 I-130 的情况
如果美国公民配偶生前已经为你递交了 I-130,在其去世时该申请仍在审或已获批,一般会自动转为遗孀(鳏夫)I-360 处理,不需要重新递交 I-360。但仍要注意再婚等限制,并与 USCIS 确认案件的处理方式。
子女
遗孀(鳏夫)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列入 I-360 作为衍生受益人。
证据
- 配偶的美国公民身份证明、死亡证明;
- 结婚证明,以及双方此前婚姻已合法解除的证明(离婚判决、前配偶死亡证明);
- 婚姻真实性证据:共同居住、共同财产和账户、共同报税、保险受益人、子女出生证明、照片、通信等;
- 如有子女随同申请,子女出生证明。
遗孀(鳏夫)在美国境内并符合调整身份条件的,可以将 I-360 与 I-485 同时递交。这一类别一般不需要提交 I-864 经济担保,以现行表格说明为准。
容易混淆的情形:如果去世的是 I-130 的申请人、但你不是其配偶(例如你是被父母或兄弟姐妹申请的受益人),或者去世的是主申请人而你是衍生受益人,那不适用遗孀(鳏夫)I-360,而可能适用 INA 204(l) 的“在世亲属”规定,条件不同,须另行评估。
二、VAWA 自我申请(受虐配偶、子女、父母)
《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VAWA)允许遭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家属虐待的人,不依赖施暴者,自己递交 I-360 申请移民。这一条款男女适用,名称中的“妇女”并不限制性别。施暴者不会被通知,也不需要其签字。
谁可以申请
- 受虐配偶:遭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虐待的人;子女遭受该配偶虐待的配偶(本人未受虐也可以);以及“意图中的配偶”(例如因对方重婚而婚姻无效、本人不知情的人)。
- 受虐子女:遭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父母虐待的未婚子女,一般须在 21 岁前申请;如果虐待是延迟申请的核心原因,可以在 25 岁前申请。
- 受虐父母:遭受年满 21 岁的美国公民子女虐待的父母。
主要条件(以受虐配偶为例)
- 与施暴者存在合格的婚姻关系;婚姻已结束的,原则上须在离婚后 2 年内递交,且离婚与家暴有关;美国公民施暴者去世的,须在其去世后 2 年内递交;绿卡持有人施暴者因家暴相关原因失去身份的,须在其失去身份后 2 年内递交;
- 婚姻是出于真诚(good faith),不是为了移民;
- 婚姻期间遭受了殴打或极端虐待(battery or extreme cruelty)——不限于身体暴力,长期的精神控制、威胁、孤立、经济控制、性胁迫等都可能构成;
- 曾与施暴者共同居住(不要求现在仍同住);
- 具有良好道德品行(good moral character);因受虐而产生的某些问题可以获得考虑。
申请人原则上应身在美国;如果施暴者是在境外工作的美国政府雇员或军人,或者虐待曾在美国发生,在境外也可以申请。受虐配偶 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衍生受益人列入。
证据
- 施暴者的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证明(如无法取得,可提供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由 USCIS 查询);
- 结婚证明及前段婚姻解除证明;
- 虐待证据:警方报告、保护令、医疗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庇护机构证明、照片、短信和邮件、证人声明等;
- 共同居住证明;
- 真诚婚姻证据;
- 良好道德品行证据:申请人本人声明,以及居住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申请人详细的个人声明。
递交后
- USCIS 若认为申请初步成立,会发出初步成立通知(prima facie determination),可用于申请部分公共福利。
- I-360 获批后,申请人过去一般会被考虑给予递延行动,并可申请工卡;但 2026 年 5 月 8 日 USCIS 发布政策提示(PA-2026-01)收紧了递延行动政策,以现行规定为准。
- 施暴者是美国公民的,申请人属于直系亲属类别,不受名额限制,符合条件时可以与 I-485 同时递交;施暴者是绿卡持有人的,须按 F2A 等排期类别等待名额。
- VAWA 自我申请人在调整身份时享有一些特别规定,部分情况下即使未经检查入境也可能在境内调整身份,须个案评估。
保密:联邦法律(8 U.S.C. 1367)对 VAWA、T、U 申请人的信息有保密保护,禁止仅凭施暴者提供的信息作出不利决定。2025 年 12 月 22 日 USCIS 发布政策提示(PA-2025-34),收窄了这一保护在 USCIS 审理中的适用范围(例如明确拒收、递延行动和工卡决定不受“禁止依据施暴者信息作出不利决定”的限制),具体影响应咨询律师。
三、特殊未成年移民(SIJ)
特殊未成年移民(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SIJ)是为在美国、因受父母虐待、忽视或遗弃而需要州少年法庭保护的未成年人设立的移民类别,属于第四优先职业移民(EB-4)。现行法规是 8 CFR 204.11,2022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的最终规则对其作了全面更新。
条件
- 递交 I-360 时未满 21 岁(在 21 岁前递交即受年龄保护);
- 未婚,且在审理期间保持未婚;
- 身在美国;
- 取得美国州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各州名称可能不同,如家事法庭、遗嘱认证法庭)的命令,内容包括:
- 宣告该未成年人依赖于法庭,或将其交由州机构、部门或法院指定的个人或机构监护;
- 因受虐待、忽视、遗弃或州法下的类似理由,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团聚不可行;
- 返回本人或父母的原籍国(或最后居住国)不符合其最大利益;
- USCIS 同意(consent):法庭命令须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虐待、忽视、遗弃的真实目的,而不是主要为了取得移民身份。
注意:各州少年法庭对受理年龄的上限不同,有的到 18 岁,有的到 21 岁,必须在法庭仍有管辖权时取得命令。目前处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监护下的未成年人,若要由少年法庭裁定其监护状态或安置,须先取得 HHS 的特别同意。通过 SIJ 取得身份的人,其亲生父母或之前的养父母永远不能基于这层关系获得移民利益。
证据
- 少年法庭命令(以及法庭据以作出判断的事实依据,如命令本身未列明);
- 年龄证明:出生证明、护照等;
- 如适用,HHS 的特别同意文件。
转绿卡与排期
SIJ 属于 EB-4 类别,受年度名额和国别限制。近年 EB-4 排期明显倒退,SIJ 获批后往往须等待排期才能递交 I-485。在有名额时可以与 I-485 同时递交。SIJ 在调整身份时,部分不可入境理由(例如公共负担、未经检查入境等)不适用,另有一些可以申请豁免,具体以法规为准。排期查询见看懂美国移民排期表。
2025–2026 年的重要变化
- 法定费用:2025 年 7 月通过的《H.R. 1》法案为 SIJ 申请新增了法定费用,国土安全部已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联邦公报公告。SIJ 的 I-360 现在须按现行规定缴费,金额以 USCIS 公布为准。
- 递延行动:2025 年 6 月 6 日,USCIS 宣布撤销 2022 年起对等待排期的 SIJ 获批者考虑递延行动和工卡的政策。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 A.C.R. v. Noem 案中于 2025 年 11 月暂停了这一撤销,但适用范围有限,案件已上诉至第二巡回法院。2026 年 4 月 USCIS 再次发布政策终止 2022 年政策(对此前递交的申请有过渡安排),2026 年 5 月又整体收紧了递延行动政策。SIJ 获批者能否获得递延行动和工卡,须核实最新情况。
四、宗教工作者(EB-4)
宗教工作者特殊移民让美国的宗教组织为外籍神职人员或宗教职业人员申请绿卡,依据是 INA 101(a)(27)(C) 和 8 CFR 204.5(m)。它与 R-1 非移民宗教工作签证是两回事,但很多人先持 R-1 来美,再申请 EB-4。
条件
- 在递交申请前紧接的 2 年内,一直是在美国有真实非营利宗教组织的同一宗教派别的成员;
- 在递交前紧接的 2 年内,持续从事该宗教职业或圣职工作(法规对中断和兼职有具体规定);
- 来美是为了以神职人员(minister)身份工作,或在宗教组织(或其附属组织)从事宗教职业(religious occupation)或宗教圣职(religious vocation);
- 职位须是全职、有报酬的(法规以平均每周至少 35 小时为标准),雇主须证明有能力支付报酬;
- 雇主须是符合规定的免税宗教组织或其附属机构。
递交和审理特点
- I-360 须由美国雇主递交,并在表格中完成雇主声明(Employer Attestation)。
- USCIS 可能进行实地核查(site inspection),核实宗教组织和工作地点的真实性。
- 不能与 I-485 同时递交:须等 I-360 获批后,并在排期允许时才能递交 I-485。
- 属于 EB-4 类别,受排期影响,近年排期明显倒退。
非神职人员的“日落条款”
神职人员(minister)类别是长期有效的。非神职宗教工作者(宗教职业和宗教圣职)的特殊移民类别则受法律中的“日落条款”限制,须由国会定期延长;过去多次在到期前后短期延长,也曾短暂失效。到期未延长时,非神职人员无法取得该类别的移民签证或绿卡。递交前和递交 I-485 前,须核实该类别当时是否仍然有效。
五、其他特殊移民类别(简介)
- 美亚混血儿(Amerasian):195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1982 年 10 月 22 日之前在韩国、越南、老挝、柬埔寨或泰国出生、父亲为美国公民的人。
- 部分阿富汗、伊拉克籍人士:曾担任美军翻译,或为美国政府在当地工作的人员,适用专门的特殊移民签证(SIV)项目,流程涉及国务院的首席使团批准等前置步骤,项目规定近年变化较多,以国务院和 USCIS 现行规定为准。
- 国际组织雇员及其家属、在美军服役的人员、巴拿马运河相关雇员、部分医生等,各有专门条件。
这些类别适用人群较窄,条件各不相同,请直接查阅 I-360 官方页面和表格说明,或咨询律师。
填写要点
- Part 1 申请人信息:注意“申请人”(petitioner)与“受益人”的区别。宗教工作者类别中申请人是雇主;遗孀(鳏夫)、VAWA、SIJ 中申请人通常就是受益人本人。
- Part 2 类别:只勾选一个类别。勾错类别会导致被拒或退件。
- 各类别专属部分:表格为遗孀(鳏夫)、VAWA、SIJ、宗教工作者等设有专门的问题部分,只填写与所选类别相关的部分,其他部分按说明留空或填“N/A”。
- 受益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A-number(如有)、入境记录须与官方记录一致。
- 家属:可作为衍生受益人的配偶、子女要列明。
- 安全地址:VAWA 申请人可以填写施暴者不知道的安全邮寄地址。
- 签名:未签名会被退回。使用官方页面注明的当前版本。
证据的一般要求
- 各类别的核心证据见上文;
- 外文文件须附完整英文翻译和译者声明,中国的出生、结婚、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同样适用,见移民申请翻译要求;
- 除非官方要求,递交复印件而非原件;
- 由律师代理的,附 G-28。
递交方式与费用
I-360 各类别的收费规则差别很大:有的类别须缴纳标准申请费(如遗孀(鳏夫)、宗教工作者),有的类别(如 VAWA 自我申请人、美亚混血儿、部分阿富汗和伊拉克籍人士)适用特殊的收费或豁免规定,SIJ 则须缴纳《H.R. 1》法案新增的法定费用。各类别是否收费、收多少,以官方费用表为准:USCIS 费用表 G-1055,另见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递交地址按类别不同,以 I-360 官方页面为准。
递交后的流程
- 收据通知(I-797C),可在线查询(见如何查询 USCIS 案件状态)。
- 生物信息采集(按类别和是否同时递交 I-485 安排)。
- 补件或面谈:可能收到 RFE(见如何回复 RFE);遗孀(鳏夫)、VAWA 案件可能要求面谈;宗教工作者案件可能有实地核查。
- 批准:获批后,在美国境内的申请人按排期递交或继续审理 I-485;在境外的,案件转到国务院 NVC 办理移民签证。
处理时间请到 USCIS 处理时间查询查看。
常见被拒原因与救济
- 遗孀(鳏夫):超过 2 年期限递交、已再婚、婚姻真实性证据不足、去世时已法律分居。
- VAWA:虐待证据不足或描述笼统、无法证明真诚婚姻或共同居住、道德品行问题、离婚超过 2 年。
- SIJ:法庭命令缺少必要的认定或事实依据、递交时已满 21 岁或已婚、USCIS 认为命令主要为取得移民利益。
- 宗教工作者:2 年工作经历不连续、无法证明报酬来源、组织资格问题、实地核查发现不一致。
I-360 被拒后,救济途径因类别而异:多数类别可以用 I-290B 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上诉或提出动议,但遗孀(鳏夫)等亲属类别的上诉可能由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管辖,应以拒绝通知中写明的途径和期限为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补齐问题后重新递交。是否适合重新递交,取决于被拒理由和期限(例如遗孀的 2 年期限、SIJ 的年龄)。
各类别比较
| 类别 | 谁递交 | 名额与排期 | 能否与 I-485 同时递交 | 关键期限 |
|---|---|---|---|---|
| 美国公民遗孀(鳏夫) | 本人 | 直系亲属,不受名额限制 | 一般可以 | 配偶去世后 2 年内;取得绿卡前不得再婚 |
| VAWA(施暴者为美国公民) | 本人 | 直系亲属,不受名额限制 | 一般可以 | 离婚或施暴者去世后 2 年内(如适用);子女 21 岁前(有延至 25 岁的例外) |
| VAWA(施暴者为绿卡持有人) | 本人 | 亲属排期类别(如 F2A) | 须排期当前 | 同上 |
| 特殊未成年移民(SIJ) | 未成年人本人或代为递交 | EB-4 排期 | 须排期当前 | 21 岁前递交;须在州法庭仍有管辖权时取得命令 |
| 宗教工作者 | 美国宗教组织雇主 | EB-4 排期 | 不可以 | 非神职人员受日落条款限制 |
常见问题
美国公民丈夫去世了,我们结婚不到两年,还能申请吗?
可以。自 2009 年起,遗孀(鳏夫)类别不再要求婚姻满 2 年,但须在配偶去世后 2 年内递交、没有再婚,并能证明婚姻真实。
VAWA 自我申请会通知施暴者吗?
不会。VAWA 申请不需要施暴者参与,USCIS 也受保密规定约束。申请时可以填写安全的邮寄地址。不过,若涉及离婚、保护令等其他法律程序,对方可能通过那些程序得知相关信息,需要整体规划。
没有报警记录,可以申请 VAWA 吗?
可以。VAWA 接受“任何可信证据”,报警记录不是必需的。个人详细声明、心理咨询记录、证人声明、通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极端虐待也不限于身体暴力。
VAWA 和 U 签证选哪个?
如果施暴者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或父母、成年子女),通常可以考虑 VAWA,它不需要执法认证;如果施暴者没有美国身份,或犯罪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只能考虑 U 签证。两者也可能都符合,需个案比较,见 I-918 U 签证。
孩子已经 19 岁了,还能申请 SIJ 吗?
移民法上只要求在 21 岁前递交 I-360,但能否取得少年法庭命令取决于所在州的法庭对年龄的管辖范围,有的州在 18 岁后就无法取得。须尽早确认所在州的规定。
持 R-1 签证的宗教工作者可以同时递交 I-360 和 I-485 吗?
不可以。宗教工作者类别须先等 I-360 获批,且排期当前时才能递交 I-485。期间须注意维持 R-1 身份,R-1 有总停留年限。
I-360 获批后就有绿卡了吗?
没有。I-360 只确定移民类别,之后还要通过 I-485 或移民签证完成绿卡申请,期间还要审查是否可入境等。
官方来源
- USCIS:Form I-360 官方页面
- USCIS:Abused Spouses, Children and Parents(VAWA)
- USCIS:Special Immigrant Religious Workers
- 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 J 部分:特殊未成年移民
- USCIS 政策手册第 3 卷 D 部分:VAWA
- 8 CFR 204.11(特殊未成年移民)
- USCIS 费用表 G-1055
- 美国国务院:签证排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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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