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 表格详解:外籍工人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I-140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中文常称“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或“职业移民申请”,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理。它用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第二优先(EB-2,含国家利益豁免 NIW)和第三优先(EB-3)三大类别,作用是请 USCIS 确认:受益人符合所申请类别的法定条件,并且(需要雇主的类别)雇主的工作机会真实、雇主有能力支付工资。
在整个职业移民流程中,I-140 处于“中间一步”:大多数 EB-2 和 EB-3 案件须先由雇主取得劳工部的永久劳工证(PERM),再递交 I-140;EB-1 和 NIW 不需要劳工证,可以直接从 I-140 开始。I-140 获批本身不给你绿卡,也不给你在美国的身份,它确定的是你的移民类别和优先日期。之后还要等排期,再通过境内调整身份(I-485)或境外领馆移民签证(DS-260)取得绿卡。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
| 受理机构 | USCIS |
| 谁递交 | 一般是美国雇主(申请人,petitioner)为外籍员工(受益人,beneficiary)递交;EB-1A 杰出人才和 EB-2 NIW 可以由受益人本人自行递交(自我申请) |
| 什么时候递交 | 需要 PERM 的类别:劳工证获批后、在劳工证有效期内(自认证之日起 180 天)递交;EB-1、NIW 和附表 A(Schedule A)职业:可直接递交 |
| 能否线上递交 | I-140 目前可以通过 USCIS 在线账户递交,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官方页面为准;纸质递交按官方“递交地址”页面寄送 |
| 能否加急 | 可以通过 I-907 申请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EB-1、EB-2(含 NIW)、EB-3 现行均在可加急范围内,具体以 USCIS 公布为准 |
| 常见配套表格 | I-485(排期当前时可同时递交)、I-907(加急)、G-28(律师代理)、G-1145(电子通知,可选);PERM 案件附劳工部认证的 ETA-9089 |
| 官方页面 | uscis.gov/i-140 |
谁可以、谁需要递交 I-140
I-140 涵盖的类别和各自的递交人如下:
| 类别 | 对象 | 是否需要 PERM | 谁递交 |
|---|---|---|---|
| EB-1A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 | 不需要 | 本人或雇主 |
| EB-1B |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 不需要 | 美国雇主(大学或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私营雇主) |
| EB-1C | 跨国公司高管和经理(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and managers) | 不需要 | 美国雇主 |
| EB-2 | 持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人 | 一般需要 | 美国雇主 |
| EB-2 NIW | 符合 EB-2 条件、并申请豁免工作机会和劳工证要求的人(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 不需要 | 本人或雇主 |
| EB-3 | 专业人员(学士学位)、技术工人(至少 2 年培训或经验)、其他工人(非技术岗位) | 需要 | 美国雇主 |
需要注意的情形:
- 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内,也可以在境外。I-140 本身不要求受益人在美国,获批后由境内 I-485 或境外领馆完成绿卡。
- 需要雇主的类别,必须有真实的、长期的工作机会。我们只提供法律服务,不提供雇主资源或职位匹配;PERM 和 EB-3 必须由你自己的雇主担保。
- 附表 A(Schedule A)职业(如注册护士、物理治疗师等劳工部预先认定短缺的职业)不需要先向劳工部申请 PERM,而是由雇主把未经认证的劳工证表格连同 I-140 直接递交 USCIS。
- EB-5 投资移民不用 I-140,而是用 I-526E(区域中心)或 I-526(直接投资)。宗教工作者等特殊移民用 I-360。
- 2025 年底推出的“金卡”(Gold Card)项目使用另一张表格 I-140G,与本文介绍的 I-140 不同。该项目属新近政策,规则仍可能变化,递交前须核实最新规定。
法律依据与各类别的资格条件
I-140 的法律依据是《移民与国籍法》第 203(b)(1)–(3) 条(INA 203(b)(1)–(3))和第 204 条,具体证据标准见联邦法规 8 CFR 204.5,USCIS 的审理指引见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第 6 卷 F 部分。
EB-1A 杰出人才(8 CFR 204.5(h))
须证明你在所属领域获得持续的国内或国际认可、属于该领域顶尖的少数人,并将继续在该领域工作。证据上,要么有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如诺贝尔奖级别),要么满足法规列出的 10 项标准中的至少 3 项(如重要奖项、需要杰出成就才能加入的协会会员、媒体报道、担任评审、原创性重大贡献、学术文章、展览、关键角色、高薪、商业成功)。USCIS 采用“两步审查”:先看是否满足 3 项,再综合评估全部证据是否证明了杰出能力。满足 3 项不等于获批。EB-1A 不需要雇主和工作邀请,详见 EB-1A 指南。
EB-1B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8 CFR 204.5(i))
须在某一学术领域获得国际认可,有至少 3 年教学或研究经验,并获得美国雇主提供的终身教职、终身轨教职或类似的长期研究职位。证据须满足法规列出的 6 项标准中的至少 2 项。私营企业作为雇主的,须在该领域至少雇有 3 名全职研究人员,并有书面成果记录。
EB-1C 跨国公司高管和经理(8 CFR 204.5(j))
受益人在递交前 3 年内(或在以非移民身份来美为同一雇主工作之前的 3 年内)须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高管或经理身份连续工作至少 1 年;美国雇主须已经营业至少 1 年,与海外公司保持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并将以高管或经理身份聘用受益人。详见 EB-1C 指南。
EB-2 高等学位或特殊能力(8 CFR 204.5(k))
高等学位指美国硕士或以上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加 5 年递进式(progressive)工作经验;特殊能力须满足法规所列 6 项标准中的至少 3 项。一般须由雇主先取得 PERM。
EB-2 国家利益豁免(NIW)
先须符合上面 EB-2 的基本条件,再按 Matter of Dhanasar(2016)的三项标准证明: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你有能力推进这一事业;综合权衡后豁免工作机会和劳工证要求对美国有利。USCIS 于 2025 年 1 月更新了政策手册中关于 NIW 的指引,对“国家重要性”、推荐信、商业计划和创业者的证据作了更多说明,并强调泛泛的经济效益或创造就业主张本身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详见 NIW 指南和 EB-1A 与 NIW 对比。
EB-3 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工人(8 CFR 204.5(l))
须有雇主取得的 PERM,受益人在优先日期时就已满足劳工证上列明的学历、经验等要求。“其他工人”在签证公告中单独列示排期,可能与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同。
雇主的支付能力(8 CFR 204.5(g)(2))
需要雇主提供工作机会的类别,雇主须证明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劳工证或工作邀请上的工资,直到受益人取得绿卡。常见证据是年度报告、联邦报税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雇员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雇主,可由财务负责人出具声明。实务中也常结合实际已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来证明。一家雇主同时为多名员工递交 I-140 的,支付能力要合并考虑。
优先日期:如何确定、能否保留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决定你在排期队伍中的位置:
- 需要 PERM 的案件:优先日期是劳工部受理劳工证申请的日期;
- 不需要 PERM 的案件(EB-1、NIW、附表 A):优先日期是 USCIS 收到合格 I-140 的日期。
根据 8 CFR 204.5(e),I-140 获批后,优先日期一般可以保留并用于之后获批的其他 EB-1、EB-2 或 EB-3 申请(例如先走 EB-3、后来又获批 EB-2,可以用较早的日期)。但如果 I-140 因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劳工证被撤销或失效、或 USCIS 认定批准存在重大错误而被撤销,优先日期就不能保留。是否“当前”请看国务院每月的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读法见看懂美国移民排期表。
AC21 与 I-140 有关的规则(只列确定的部分)
《21 世纪美国竞争力法》(AC21)及 2017 年 1 月生效的相关法规,给 I-140 受益人带来几项保护。这些规则条件严格,下面只介绍基本框架:
- 获批满 180 天后,雇主撤回不会自动撤销 I-140:根据 8 CFR 205.1(a)(3)(iii)(C)–(D),I-140 已获批满 180 天,或相关 I-485 已递交满 180 天的,雇主撤回申请或雇主停业,不会导致该 I-140 被自动撤销。该 I-140 仍可用于保留优先日期、支持 H-1B 延期等用途(前提是没有因欺诈、虚假陈述、劳工证失效或重大错误被撤销)。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凭该 I-140 直接拿绿卡,通常仍需要有效的工作机会或新的申请。
- I-485 递交满 180 天后换工作(INA 204(j)):I-140 已获批(或之后获批),且 I-485 已递交满 180 天的,可以换到“相同或类似职业”的新工作,不必重新办理 PERM 和 I-140,换工作时通常递交 I-485 补充表 J。可用AC21 换工作自查工具初步判断。
- H-1B 超过 6 年的延期:I-140 已获批、但因排期无法递交 I-485 的,H-1B 可以每次延期 3 年;PERM 或 I-140 递交满 365 天仍未完结的,可以每次延期 1 年(AC21 第 104(c) 条、第 106(a) 条,8 CFR 214.2(h)(13)(iii)(D)–(E))。具体能否适用要看个人情况,详见 H-1B 指南。
- “特殊情况”工卡(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EAD):根据 8 CFR 204.5(p),持 E-3、H-1B、H-1B1、L-1、O-1 身份且 I-140 已获批、但排期未到的人,在有特殊困难等情形下可以申请一张临时工卡,条件严格,使用前须评估对原有非移民身份的影响。
填写要点(按表格主要部分)
下面按表格的大致结构提示常见问题,具体栏目编号以 USCIS 现行版本为准。
- 申请人信息(Part 1):雇主案件填写雇主名称、联邦税号(FEIN)和地址;自我申请的 EB-1A 或 NIW,由受益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此时不要求填写雇主税号。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关键信息缺失,可能导致退件。
- 申请类别(Part 2):只能勾选一个类别。EB-2 普通类别和 EB-2 NIW 是分开的选项,勾错会导致按错误标准审查。
- 受益人信息(Part 3):姓名拼写与护照一致;在美国境内的,填写最近一次入境信息和 I-94 号码。
- 后续办理方式(Part 4):选择获批后是在境内调整身份,还是在境外领馆办理移民签证;选领馆的要写明领馆城市(中国大陆一般为广州)。之后改变办理方式,通常要另外办理,例如通过 I-824 通知领馆。
- 雇主附加信息(Part 5):雇主类型、成立日期、员工人数、年总收入和净收入。数据应与报税表和财务报表一致,不一致容易引来补件。
- 拟聘职位(Part 6):职位名称、职业分类代码(SOC)、工作地点、工资、每周工时、是否全职、是否新设职位等,须与 PERM 内容一致。NIW 自我申请的,按表格说明填写拟从事的事业。
- 配偶与子女(Part 7):列出所有配偶和子女,包括不随同移民的。
- 签名:由申请人(雇主授权人员,或自我申请的受益人本人)亲笔签名,未签名的会被退件。
常见填错之处:使用过期版本的表格;职位、工资、工作地点与 PERM 不一致;勾选类别与证据不匹配;遗漏配偶子女;把受益人的境外地址和美国地址填混。
需要附的证据和材料
- PERM 案件:劳工部认证的劳工证(ETA-9089)原件或按现行要求提交的认证文件;
- 雇主支付能力证明:年度报告、联邦报税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必要时附受益人的工资单、W-2;
- 受益人的学历和经验证明:学位证书、成绩单、外国学历的学历认证(evaluation),以及前雇主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信(写明职位、职责、起止日期、全职或兼职);
- EB-1A / EB-1B / NIW:按所主张的标准组织的证据,例如奖项、论文和引用记录、媒体报道、评审记录、推荐信、商业计划等;
- EB-1C: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关联关系的证明、组织架构图、受益人在海外和美国的职位职责说明、公司经营证明;
- 受益人护照、签证、I-94(在美国的);
- 有律师代理的附 G-28。
中文文件(学位证、工作证明、公司文件、报道等)必须附完整的英文翻译和译者资质声明,翻译要求见移民申请翻译要求。中国学历通常还需要学历认证。
递交方式与费用
I-140 可按 USCIS 官方“递交地址”页面寄送纸质申请(单独递交与连同 I-485 递交的地址可能不同),也可以通过 USCIS 在线账户递交,适用范围以官方页面为准。2026 年 8 月 USCIS 发布了一项框架规则,可在提前公告后对特定表格强制要求在线递交;递交前请查看官方页面是否已有新要求。
费用方面,不同申请人身份适用的费用可能不同:2024 年 4 月 USCIS 新收费规则生效后,I-140 除申请费外还须缴纳“庇护项目费”(Asylum Program Fee),小型雇主和非营利组织适用不同的标准。加急另付 I-907 费用,2026 年 3 月已按通胀调整。具体金额以 USCIS 现行公布为准,请查看 USCIS 费用表 G-1055和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表格版本也会更新,递交前请在官方页面核对当前接受的版本。
递交后的流程
- 收据通知(I-797C):确认受理,收据日期对于不需要 PERM 的类别就是优先日期。
- 审理:I-140 本身通常不需要采集生物信息,也一般不面谈(同时递交的 I-485 另有生物信息采集)。
- 补件(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ID):常见于支付能力、学历同等性、EB-1/NIW 证据强度、EB-1C 的管理职责等问题,回复方法见如何回复 RFE。
- 结果:批准后收到批准通知(I-797)。选择领馆办理的,案件转到国务院国家签证中心(NVC);在境内的,待排期当前后递交或继续审理 I-485。
处理时间请到 USCIS 处理时间页面查询,案件状态查询方法见USCIS 案件状态怎么查。
与 I-485 同时递交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且递交时其优先日期在当月可用的排期表内(USCIS 每月公布采用“递交表”还是“最终裁决表”),可以把 I-140 和 I-485 一起递交(concurrent filing)。同时递交的好处是可以更早申请工卡和回美证,在美国的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一同递交 I-485。需要注意:I-140 获批本身并不意味着可以递交 I-485,必须排期可用;同时递交后如 I-140 被拒,I-485 一般也会随之被拒。此外,2026 年 9 月起 USCIS 的公共负担规则和 I-485 表格版本都有调整,同时递交前须核实最新要求。详见I-485 调整身份指南。
常见被拒原因与被拒后的选择
- 雇主不能证明从优先日期起持续具备支付能力;
- 受益人在优先日期时尚不满足劳工证的学历或经验要求,或外国学历不被认定为同等学历;
- EB-1A 虽满足 3 项标准,但综合评估未能证明处于领域顶尖;
- NIW 未能说明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或推荐信空泛、缺少独立证据;
- EB-1C 职位实际以执行具体业务为主,管理职责证据不足;
- 表格与 PERM 内容不一致、使用错误版本等程序问题。
被拒后,可以根据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 I-290B 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上诉,或向原审机构提出重新审理/重新考虑动议;也可以补强证据后重新递交新的 I-140(不需要 PERM 的类别较常见这种做法)。PERM 案件重新递交时还须注意劳工证的有效期。哪种方式更合适,要看拒绝理由。
I-140 与相近表格的区别
| 表格 | 用途 | 与 I-140 的关系 |
|---|---|---|
| ETA-9089(PERM) | 雇主向劳工部申请永久劳工证 | 多数 EB-2、EB-3 的前置步骤,见 PERM 指南 |
| I-140 | 确认受益人符合职业移民类别、锁定优先日期 | 本页 |
| I-485 | 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 | 排期可用时可与 I-140 同时递交,或在 I-140 获批后递交 |
| I-129 | 非移民工作签证(H-1B、L-1、O-1 等)申请 | I-129 是临时工作身份,I-140 是移民申请;两者常常同时存在 |
| I-526E / I-526 | EB-5 投资移民申请 | 投资移民不使用 I-140 |
| I-360 | 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VAWA、特殊移民青少年等) | EB-4 等特殊类别使用 I-360 而不是 I-140 |
常见问题
I-140 获批后,我就有合法身份了吗?
没有。I-140 获批只是确认移民类别和优先日期,不赋予任何身份,也不授权工作。你在美国的身份仍取决于 H-1B、L-1 等非移民身份,或已递交的 I-485。
I-140 获批后离职,优先日期还在吗?
一般情况下,获批的 I-140 的优先日期可以保留并用于以后的职业移民申请,除非该 I-140 因欺诈、虚假陈述、劳工证失效或重大错误被撤销。获批满 180 天后雇主撤回,也不会自动撤销 I-140。但要真正取得绿卡,通常仍需要新的工作机会和新的 PERM/I-140,或者符合 I-485 递交满 180 天后换工作的条件。
NIW 和 EB-1A 能不能同时递交?
可以。法律不禁止同一受益人同时有多份 I-140 在审,有些人会同时或先后递交 EB-1A 和 NIW。两者标准不同,是否值得同时递交要结合证据情况评估。
I-140 加急后一定能在规定时间内获批吗?
不一定。加急只保证 USCIS 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审理行动”,这个行动可以是批准、补件、拒绝意向通知或拒绝。加急费用和时限以 USCIS 现行公布为准,详见 I-907 加急处理详解。
我在中国,可以申请 I-140 吗?
可以。I-140 不要求受益人在美国。获批后,在境外的受益人通过 NVC 和美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移民签证,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作为随行家属一同办理。
EB-2 转 EB-3(降级)需要重新做 PERM 吗?
如果原 PERM 的职位要求同时符合 EB-3 条件,通常可以用同一份 PERM 再递交一份 EB-3 的 I-140,不必重做 PERM,但劳工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需要逐案核对。是否划算取决于两个类别的排期差异。
同时递交 I-140 和 I-485,I-140 被拒会怎样?
I-485 依赖于获批的移民申请,I-140 被拒且没有通过动议或上诉翻转的,I-485 一般也会被拒,随之申请的工卡和回美证也会受影响。如果你当时没有维持其他非移民身份,可能面临失去合法身份的风险,因此同时递交前应评估证据强度。
官方来源
- USCIS:Form I-140 官方页面(表格、说明、递交地址)
- USCIS Policy Manual 第 6 卷 F 部分:职业移民
- USCIS:EB-1 第一优先
- USCIS:EB-2 第二优先(含 NIW)
- USCIS:EB-3 第三优先
- 8 CFR 204.5:职业移民申请
- 8 CFR 205.1:自动撤销(含 180 天规则)
- 美国国务院: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
- USCIS 费用表 G-1055
- USCIS 处理时间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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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