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290B 表格详解:上诉或动议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I-290B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中文常称“上诉或动议通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递交。当 USCIS 对你的申请作出不利决定(通常是拒绝或撤销)时,I-290B 是在 USCIS 系统内寻求救济的主要表格:你可以用它向 USCIS 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提出上诉,也可以请作出决定的原审办公室重新审理(motion to reopen)或重新考虑(motion to reconsider)。
I-290B 处于“被拒之后”的阶段,期限很短,而且并非所有 USCIS 决定都可以用它来挑战:有些决定只能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上诉,有些只能在移民法庭中重新审查,有些则完全没有上诉渠道。递交前首先要弄清楚:你的决定能不能用 I-290B、用上诉还是动议、期限还剩多少天。决定书末尾通常会写明可用的救济方式和期限,务必仔细阅读。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
| 受理机构 | USCIS:上诉由原审办公室初步审查后转交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动议由作出最新决定的办公室审理 |
| 谁递交 | 受不利决定影响的当事人(affected party),即原申请的申请人(applicant 或 petitioner),或其代理律师;受益人一般不是当事人,不能递交 |
| 什么时候递交 | 一般在决定送达后 30 天内(决定以邮寄送达的,加 3 天,即 33 天);撤销已批准申请的部分决定期限更短(见下文) |
| 递交到哪里 | 按 USCIS 官方“递交地址”页面递交,不要直接寄给 AAO |
| 能否线上递交 | 以 USCIS 官方页面的现行说明为准 |
| 常见配套材料 | 被拒决定书复印件、上诉理由或动议理由陈述、新证据、G-28(律师代理);部分类别可申请 I-912 费用减免 |
| 官方页面 | uscis.gov/i-290b |
法律依据:上诉与两种动议
I-290B 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法规 8 CFR 103.3(上诉)和 8 CFR 103.5(动议)。三种救济方式的区别如下:
| 方式 | 由谁审理 | 核心要求 | 适合情形 |
|---|---|---|---|
| 上诉(Appeal) |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 | 具体指出原决定在法律或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只适用于 AAO 有管辖权的决定 | 你认为审查官适用法律或评估证据有误,希望由上级机构重新审查 |
| 重新审理动议(Motion to Reopen) | 作出最新决定的办公室 | 提出新的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8 CFR 103.5(a)(2)) | 有当时没有提交、但能改变结果的新证据或新情况 |
| 重新考虑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 | 作出最新决定的办公室 | 说明原决定根据当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并引用相关法律或先例(8 CFR 103.5(a)(3)) | 不提交新证据,认为原决定本身法律适用错误 |
重新审理动议和重新考虑动议可以合并在一份 I-290B 中提出。上诉时也可以附上新证据,但一般不能替代按补件通知(RFE)要求本应提交的证据:如果当初收到补件、却没有提交某项证据,上诉时再提交,AAO 可能不予考虑。
上诉的“初步审查”
上诉并不是直接寄给 AAO。根据 8 CFR 103.3(a)(2)(iii)–(iv),原审办公室会先对上诉进行初步审查(initial field review):如果原审办公室认为上诉有理,可以把上诉当作动议处理,直接作出有利决定;如果不同意,则把案件转交 AAO 审理。
谁可以递交,谁不能递交
- 可以:原申请的申请人(例如 I-129、I-140 的雇主,EB-1A 或 NIW 的自我申请人,I-526E 的投资人,I-601 的豁免申请人),以及其代理律师(附 G-28)。
- 一般不可以:受益人。例如雇主为员工递交的 I-140 被拒,员工本人通常不是“当事人”,不能自己递交 I-290B(8 CFR 103.3(a)(1)(iii)(B))。需要雇主或雇主的律师递交。
期限:30 天,邮寄送达加 3 天
- 上诉:一般须在不利决定送达后 30 天内递交;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再加 3 天(8 CFR 103.3(a)(2)(i)、103.8(b))。
- 动议:一般须在决定送达后 30 天内递交(邮寄送达同样加 3 天)。重新审理动议逾期的,如能证明逾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USCIS 可以酌情接受(8 CFR 103.5(a)(1)(i));重新考虑动议没有这一例外。
- 撤销已批准申请的上诉:对于经通知后撤销已批准的移民申请(如 I-140 的撤销,8 CFR 205.2),上诉期限为通知送达后 15 天(邮寄送达加 3 天)。I-130 的撤销属于 BIA 管辖,不用 I-290B。
- “递交”以 USCIS 收到为准:期限计算的是 USCIS 在正确地点收到合格 I-290B 的日期,而不是你寄出的日期。被退件(如未签名、费用不对、版本错误)的,不算按时递交。
- 决定书写明的期限优先核对:不同类型的决定可能适用特别期限,以决定书和表格说明为准。
此外,递交动议不会自动暂停原决定的执行,也不会延长任何其他期限(8 CFR 103.5(a)(1)(iv))。例如,如果你因申请被拒而失去合法身份,递交 I-290B 并不能让你恢复身份或自动获得留美的权利。
哪些决定不能用 I-290B
以下是常见的不适用情形(具体以表格说明和决定书为准):
| 决定类型 | 应走的途径 |
|---|---|
| I-130 亲属移民申请被拒 | 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上诉,使用 EOIR-29,经作出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递交 |
| N-400 入籍申请被拒 | 使用 N-336 申请行政听证 |
| I-485 调整身份被拒 | 不能上诉;可以视情况用 I-290B 提出动议,或在移民法庭程序中重新提出 |
| I-751 和 I-829 移除条件被拒 | 不能向 AAO 上诉;在随后的移民法庭程序中由移民法官重新审查 |
| DACA(I-821D)被拒 | 不能上诉,也不能提出动议 |
| 移民法官或 BIA 的决定 | 属于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系统,按 EOIR 程序处理,不能用 I-290B |
| 美国使领馆拒签 | 属于国务院领事决定,不能用 I-290B |
|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的决定 | 不由 USCIS 管辖,不能用 I-290B |
| 工卡(I-765)、I-90、I-539 等申请被拒 | 一般不能向 AAO 上诉;能否提出动议,以表格说明和决定书为准 |
AAO 有管辖权的常见决定包括:大多数 I-129 非移民工人申请、I-140 职业移民申请、I-526E 和 I-526 投资移民申请、I-601 豁免申请、I-212 再入境许可、N-600 公民身份证明申请,以及部分 I-360、I-918、I-914 等。具体某一决定能否上诉,以 AAO 官方页面和决定书为准。
填写要点(按表格主要部分)
- 申请人信息(Part 1):填写原申请的申请人信息(例如 I-140 被拒时填写雇主),不要填成受益人。
- 上诉或动议的类型(Part 2):只能勾选一项,选项通常包括:提出上诉且理由和证据已附上;提出上诉、理由和证据将在递交后 30 天内直接寄给 AAO;重新审理动议;重新考虑动议;同时提出重新审理和重新考虑动议。勾错类型会导致按错误标准审查。
- 原决定信息:被拒的表格编号、收据号、决定日期,与决定书一致。
- 理由陈述(Part 3 或附页):上诉须具体指出原决定的法律或事实错误,泛泛表示“不同意”的上诉可能被直接驳回(8 CFR 103.3(a)(1)(v));动议须按上表的要求,分别说明新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
- 签名:当事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名,未签名会被退件。
选择“递交后 30 天内寄送理由和证据”的,补充材料须直接寄给 AAO,并按说明注明案件信息;逾期未交的,AAO 会根据已有记录审理。
需要附的材料
- 被拒或撤销决定书的复印件;
- 上诉理由书(brief)或动议理由陈述,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手册和先例;
- 重新审理动议:新事实的证据(宣誓书、文件等),并说明这些证据为何能改变结果;
- 重新考虑动议:说明原决定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以及当时的记录如何支持你的主张;
- 有律师代理的:G-28;
- 中文证据须附完整英文翻译和译者声明,见移民申请翻译要求。
递交方式与费用
按 USCIS 官方“递交地址”页面递交,地址取决于原申请的类型和作出决定的办公室;是否可在线递交以官方页面为准。2026 年 8 月 USCIS 发布了一项框架规则,可在提前公告后对特定表格强制在线递交,递交前请查看官方页面是否已有新要求。I-290B 须缴纳申请费,部分人道类别可以通过 I-912 申请减免,具体金额和减免条件以 USCIS 现行公布为准,见 USCIS 费用表 G-1055和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I-290B 不能通过 I-907 加急。
递交后的流程
- 收据通知:确认受理。
- 动议:原审办公室审理。动议获准后,会重新审理原申请并作出新决定,可能批准,也可能再次补件或拒绝。
- 上诉:原审办公室初步审查,同意的直接作出有利决定;不同意的转交 AAO。AAO 可以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或发回原审办公室重新审理(remand)。
- AAO 决定之后:AAO 的决定通常是 USCIS 的最终行政决定。之后可以视情况向 AAO 提出动议,或在符合条件时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审查。
处理时间请到 USCIS 处理时间页面查询;AAO 的处理时间可在 AAO 官方页面查看。案件状态查询见USCIS 案件状态怎么查。
I-290B 还是重新递交?
很多情况下,补强证据后重新递交一份新申请比上诉或动议更快、更实际,例如 EB-1A、NIW 的 I-140 被拒后,补充新的成就证据重新递交。但重新递交也有代价:可能失去原来的优先日期(例如 I-526E 重新递交会产生新的优先日期),身份期限可能来不及,有些申请(如受名额限制的 H-1B)也无法简单重新递交。选择时通常要考虑:
- 拒绝理由是证据不足(适合补证重递或重新审理动议),还是法律适用错误(适合上诉或重新考虑动议);
- 是否需要保留原优先日期或原申请日期;
- 你目前的身份是否依赖于这份申请,等待结果期间如何维持身份;
- 时间成本:上诉通常比重新递交更慢。
上诉、动议和重新递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进行,但须评估是否会产生不一致的陈述。
常见问题
I-290B 的 30 天是从哪天开始算?
从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再加 3 天。期限截止日看的是 USCIS 在正确地点收到合格 I-290B 的日期,不是寄出日期。建议预留足够的邮寄时间,并以决定书写明的期限为准。
递交 I-290B 后,我可以继续留在美国或继续工作吗?
递交 I-290B 本身不会恢复身份,也不会自动给予工作授权或留美权利。如果原申请被拒后你已经没有合法身份,应尽快咨询律师评估非法居留的风险。
员工的 I-140 被拒了,员工自己可以上诉吗?
一般不可以。I-140 的当事人是递交申请的雇主,受益人通常不是“受影响的当事人”,I-290B 须由雇主或雇主委托的律师递交。EB-1A 或 NIW 自我申请的,申请人本人就是当事人,可以递交。
I-130 被拒了能用 I-290B 吗?
I-130 被拒后的上诉应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提出,使用 EOIR-29 表格,而不是向 AAO 上诉。I-130 的其他选择(如重新递交)见 I-130 详解。
上诉时可以补交新证据吗?
可以附上,但如果这些证据是当初补件通知明确要求、而你当时没有提交的,AAO 可能不予考虑。上诉的重点应是指出原决定的法律或事实错误;如果主要依靠新证据,重新审理动议或重新递交可能更合适。
AAO 维持了拒绝决定,还有办法吗?
可以视情况向 AAO 提出重新审理或重新考虑动议,或者补强证据后重新递交新申请;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请求司法审查。哪种方式可行,取决于申请类型和拒绝理由。
DACA 被拒可以提出动议吗?
不可以。按照 USCIS 的规定,DACA 决定不能上诉,也不能提出动议。DACA 本身还受诉讼影响,相关规定以 USCIS 现行公布为准。
官方来源
- USCIS:Form I-290B 官方页面(表格、说明、递交地址)
- 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AAO)
- 8 CFR 103.3:拒绝、上诉与先例决定
- 8 CFR 103.5:重新审理或重新考虑
- 司法部 EOIR: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 USCIS 费用表 G-1055
- USCIS 处理时间查询
相关阅读
刚收到拒绝决定,不确定该上诉、提动议还是重新递交,或者担心期限和身份问题?预约律师评估,王晓律师会先核对决定书上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再分析拒绝理由,说明各个选择的利弊。
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