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IR-42B 表格详解:非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并调整身份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and Adjustment of Status for Certain Nonpermanent Residents
EOIR-42B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and Adjustment of Status for Certain Nonpermanent Residents,中文常称“非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申请”,坊间常被简化为“住满 10 年可以申请绿卡”。它由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制定,只能在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中向移民法官提出,不能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递交。获批后,遣返程序终止,申请人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在美国住满 10 年本身并不会带来任何身份,也不能据此主动申请绿卡。10 年只是 INA 240A(b)(1) 四项条件中的一项;其中最难的一项,是证明遣返会给你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此外,这项救济每个财政年度最多只能批准 4,000 人,而且只有已经处于遣返程序中的人才能申请。网上流传的“住满 10 年去自首拿绿卡”的说法,忽略了这些关键条件和进入遣返程序本身的风险。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EOIR-42B,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and Adjustment of Status for Certain Nonpermanent Residents |
| 受理机构 | EOIR 移民法庭(移民法官审理);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
| 谁递交 | 处于遣返程序中、没有绿卡的外国人本人 |
| 什么时候递交 | 在移民法庭程序中,按移民法官设定的期限递交 |
| 能否向 USCIS 递交 | 不能;没有处于遣返程序中的人无法申请 |
| 名额限制 | 每财年最多 4,000 人获批(含 VAWA 特别取消遣返) |
| 递交方式 | 向移民法庭递交,同时向 DHS 检方(ICE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OPLA)送达副本;按 DHS 递交前指示办理生物信息采集 |
| 常见配套事项 | EOIR-28(律师出庭代理)、费用缴纳证明、在审期间可申请的工作许可(I-765) |
| 官方页面 | EOIR 表格页面 |
谁需要 EOIR-42B
- 已收到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NTA)、正在移民法庭被指控可遣返或不可入境、没有绿卡的人,例如签证逾期居留、偷渡入境、身份失效的人;
- 在美国长期居住、有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父母或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的人(一般申请 240A(b)(1));
- 遭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或父母家庭暴力的人(可考虑 VAWA 特别取消遣返,240A(b)(2),见下文)。
以下情况不适用 EOIR-42B:
- 已持绿卡的人:适用 EOIR-42A;
- 没有处于移民法庭程序中的人:不能主动申请;
- 此前已获得过取消遣返、暂缓递解(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或旧法 212(c) 豁免的人;
- 某些船员、受两年回国服务要求约束而未履行的 J 签证持有人、曾参与迫害他人、涉及恐怖活动等法定排除情形(INA 240A(c))。
法律依据与资格条件:INA 240A(b)(1)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并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 在美国连续实际居住(continuous physical presence)至少 10 年,计算到申请之日(但受停止时间规则限制,见下文)。与 EOIR-42A 不同,这里看的是实际人在美国,不要求合法入境。
- 在这 10 年期间品行良好(good moral character)。INA 101(f) 列出了法定不能认定品行良好的情形,例如为取得移民利益作虚假证词、某些犯罪、主要收入来自非法赌博等;即使不属于法定情形,法官也可以基于整体情况认定品行不良。
- 未被判 INA 212(a)(2)、237(a)(2) 或 237(a)(3) 所列的罪行,例如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部分情形有例外)、管制物品相关罪行、家庭暴力相关罪行、伪造文件相关的违法行为等。这一限制比 EOIR-42A 的“加重重罪”广得多。
- 遣返将给申请人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困难必须落在这些“合格亲属”身上,申请人本人的困难不计入;“子女”一般指 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
这是取消遣返中最高的困难标准之一,远高于一般豁免中的“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BIA 判例(如 Matter of Monreal、Matter of Andazola、Matter of Recinas)认为,困难须“大大超出”家人分离时通常会出现的困难;家庭分离、经济下降、子女教育机会减少本身,通常还不够。法官会综合考虑:
- 合格亲属的年龄、健康状况(如子女有严重疾病或特殊教育需要、依赖在美国的治疗);
- 合格亲属对申请人的经济和照顾依赖程度;
- 合格亲属如随申请人前往原籍国,可能面临的条件(语言、教育、医疗);
- 合格亲属如留在美国,是否有其他家人可以照顾;
- 各项因素的累积效果。
合格亲属须在法官作出决定时仍然符合条件。子女在案件审理期间满 21 岁或结婚,可能不再算作合格亲属,这对长期拖延的案件是实际风险。另外,联邦最高法院在 Wilkinson v. Garland(2024)中认定,移民法官就既定事实是否达到该困难标准的判断,属于联邦上诉法院可以审查的法律与事实混合问题。
连续实际居住与停止时间规则
停止时间规则(stop-time rule,INA 240A(d)(1))
10 年连续实际居住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点停止计算:
- 收到出庭通知(NTA)之时;或
- 实施某项 212(a)(2) 所列罪行、并因此成为不可入境或可遣返之时(以实施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美国住满 10 年之前就收到了出庭通知,之后在美国再住多久也不能补足 10 年。这也是“住满 10 年”说法容易误导人的地方:计算终点不是开庭当天。
Pereira 与 Niz-Chavez 两个判例
- Pereira v. Sessions(2018):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没有载明出庭时间和地点的出庭通知,不触发停止时间规则。
- Niz-Chavez v. Garland(2021):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认定,出庭通知须是载明法定全部信息的单一文件;先发不完整的通知、之后再另寄开庭时间通知的,不能合并视为有效的出庭通知来触发停止时间规则。
因此,早年收到的、没有写明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出庭通知,可能没有截断 10 年的计算。但如果 DHS 之后送达了一份内容完整的出庭通知,计时可能在那时停止。是否满 10 年,必须结合所有出庭通知的原件、送达日期和入境日期具体计算。
离境会打断连续实际居住
根据 INA 240A(d)(2),单次离开美国超过 90 天,或累计离开超过 180 天,连续实际居住即告中断。此外,在移民官员安排下离境(例如在边境被拒入境后返回、接受自愿离境)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打断连续居住,须个案分析。
每财年 4,000 名额上限
根据 INA 240A(e),每个财政年度通过取消遣返(及旧法暂缓递解)调整为绿卡的人数,最多为 4,000 人。名额用完后,移民法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能暂不作出批准决定,待下一财年有名额时再批准;具体处理方式按联邦法规(8 CFR 1240.21)执行。名额有限是此类案件等待时间较长的原因之一。EOIR-42A(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不受此上限限制。
VAWA 特别取消遣返(INA 240A(b)(2))
EOIR-42B 也用于《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下的“特别取消遣返”。主要条件简述如下:
- 申请人曾遭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或父母的殴打或极端虐待(或是遭受这类虐待的子女的父母,以及特定的“误以为已婚”的情形);
- 在申请前连续实际居住满 3 年;法律规定,发出出庭通知不中断这 3 年,与虐待有关的离境也有特别规则;
- 在该期间品行良好;
- 没有特定的刑事或安全类不可入境、可遣返理由,且未被判加重重罪;
- 遣返将给申请人、其子女或父母造成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标准低于 240A(b)(1) 的“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
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还可能有其他途径(如 I-360 VAWA 自我申请、I-918 U 签证),应综合评估。
填写要点
- 入境和居住记录:首次入境日期和方式、之后每一次离境和返回,按时间顺序列出。这是计算 10 年和判断有无中断的基础,宁可多查证,也不要凭记忆估算。
- 住址和工作经历:覆盖整个 10 年,每个时段都要有证据支持。没有工作许可期间的工作经历如何填写,须咨询律师,但不得作虚假陈述。
- 家庭成员:列明每位合格亲属的身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出生日期、住址,以及是否依赖申请人生活。
- 财产、收入、纳税:与报税记录一致。没有报税或报税有问题的,应先评估处理,这会影响“品行良好”的判断。
- 逮捕和犯罪记录: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所有逮捕、指控、定罪,包括交通相关的刑事指控(如酒驾)和境外记录。
- 宣誓:申请人在移民法官面前宣誓表格内容属实,表格须与证词、证据一致。
需要附的证据和材料
- 10 年连续实际居住:按年份整理的证据,例如租约、水电账单、银行记录、报税记录、工资单、医疗记录、子女出生和学校记录、宗教或社区活动记录。证据要覆盖每一个时间段,不能有长时间空白;
- 品行良好:报税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完整的法院记录、推荐信(雇主、社区、宗教团体);
- 合格亲属的身份:美国出生证明、护照、入籍证书或绿卡复印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
- 困难证据:合格亲属的医疗记录和医生意见、心理评估、特殊教育计划(IEP)、学校记录、家庭财务记录、原籍国医疗和教育条件的资料、专家意见;
- 外文文件须附完整英文翻译和译者声明,见移民申请文件翻译要求。
递交方式与费用
- EOIR-42B 向移民法庭递交,同时须向 DHS 检方送达副本,并按 DHS 递交前指示办理生物信息采集。
- 2025 年立法新增费用:2025 年 7 月签署的《H.R. 1》法案为移民法庭的多项申请(包括取消遣返申请)新增了法定费用,在原有 EOIR 费用之外另行收取。EOIR 于 2026 年 6 月发布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调整了各项申请、动议和上诉的收费,规定通过 EOIR 缴费系统(EOIR Payment Portal)缴费,费用减免和多项申请合并缴费的规则也有改变。临时最终规则仍可能修改,具体金额、缴费方式和能否减免以 EOIR 现行公布为准,不要沿用旧的缴费说明。
相关说明见 EOIR 官方网站,以及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
递交后的流程
- 主听证:对指控作出答辩,表明拟申请取消遣返(以及可能同时主张的庇护等其他救济),法官设定递交期限。
- 递交申请和证据:按期限递交 EOIR-42B、证据和证人名单。
- 工作许可:EOIR-42B 在移民法庭待审期间,一般可以通过 I-765 申请工作许可,须附申请已递交法庭的证明;近年工卡的费用、有效期和审理规则多有调整,以 USCIS 现行规定为准。
- 生物信息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未完成时,法官一般不能批准。
- 个别听证:申请人、合格亲属和其他证人出庭作证,DHS 检方交叉询问。
- 结果:批准且有名额时,申请人调整为绿卡持有人;拒绝则可能被命令遣返,或获准自愿离境,可在规定期限内向 BIA 上诉。
被拒后的选择
- 上诉 BIA:须在法官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
- 联邦法院司法审查:BIA 驳回后,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审查。法院不审查纯事实认定,但困难标准的适用等法律问题和混合问题可以审查(Wilkinson v. Garland,2024)。
- 动议重开:如有新的重要证据(例如合格亲属病情显著恶化),可能申请重开,有严格的条件和期限。
- 注意:申请人本人如果在美国被拒并被命令遣返,之后离境可能触发再入境限制,须事先评估。
EOIR-42B 与 EOIR-42A 的区别
| 项目 | EOIR-42B(非绿卡持有人) | EOIR-42A(绿卡持有人) |
|---|---|---|
| 法律依据 | INA 240A(b)(1)、240A(b)(2) | INA 240A(a) |
| 时间要求 | 连续实际居住满 10 年(VAWA 为 3 年),不要求合法入境 | 持绿卡满 5 年,获准入境后连续居住满 7 年 |
| 犯罪限制 | 不得有 212(a)(2)、237(a)(2)、237(a)(3) 所列定罪 | 不得有加重重罪定罪 |
| 品行 | 法定须品行良好 | 酌情考量 |
| 困难 | 对合格亲属的“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VAWA 为极端困难) | 无法定困难门槛 |
| 名额 | 每财年 4,000 名 | 无上限 |
| 结果 | 取得绿卡 | 保留绿卡 |
常见问题
我在美国已经住了 10 年以上,可以直接向 USCIS 申请绿卡吗?
不可以。非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只能在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中由移民法官给予,没有向 USCIS 主动递交的途径。住满 10 年也只是四项条件之一,还须证明品行良好、没有特定犯罪记录,以及遣返会给公民或绿卡亲属造成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
我没有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申请吗?
一般不能申请 240A(b)(1) 取消遣返,因为困难必须落在这些合格亲属身上,申请人本人的困难不计入。可以评估其他救济,例如庇护(I-589)等。
孩子是美国公民,这样是不是就满足“困难”条件了?
不是。有美国公民子女只是满足了“有合格亲属”这一前提。法官要看的是遣返给孩子造成的困难是否大大超出家人分离通常会带来的困难,例如孩子有严重疾病或特殊需要。一般的经济和教育影响通常不够。
收到出庭通知时还没住满 10 年,之后还能满足条件吗?
一般不能,因为停止时间规则会在收到出庭通知时截断计算。但根据 Pereira 和 Niz-Chavez 判例,没有载明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出庭通知不触发停止时间规则,后来另寄的开庭通知也不能补正。是否被截断,须看出庭通知原件和送达情况。
为了申请取消遣返,可以主动让自己进入遣返程序吗?
风险很大。进入遣返程序后,如果取消遣返未获批准,结果可能是被命令遣返。是否条件充分、证据是否足够,必须在任何行动之前由律师全面评估,切勿听信“住满 10 年去自首拿绿卡”的说法。
法官说符合条件但名额已满,是什么意思?
每财年最多 4,000 人可获批。名额用完后,法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能暂不作出批准决定,待下一财年有名额时再批准。等待期间要特别注意保持品行良好,合格亲属的情况变化(如子女满 21 岁)也可能产生影响。
官方来源
- EOIR 表格页面(含 EOIR-42B 及说明)
- 美国法典 8 U.S.C. 1229b(INA 240A,取消遣返)
- 联邦法规 8 CFR Part 1240(含 1240.20、1240.21)
- 联邦公报:EOIR 费用(2026 年 6 月 11 日)
- 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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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