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IR-42A 表格详解: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申请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Certain Permanent Residents
EOIR-42A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Certain Permanent Residents,中文常称“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申请”。它由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EOIR)制定,只能在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中向移民法官提出,不能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递交。
绿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LPR)如果因为刑事定罪或其他原因被国土安全部(DHS)发出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NTA)、指控为可遣返,EOIR-42A 是最常见的救济之一。获批后,申请人可以保留绿卡,遣返程序终止。它依据的是《移民与国籍法》第 240A(a) 条(INA 240A(a)),条件看似只有三项,但“连续居住”的计算受“停止时间规则”影响,加上法官的酌情裁量,实务中相当复杂。本页作一般性介绍。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EOIR-42A,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Certain Permanent Residents |
| 受理机构 | EOIR 移民法庭(移民法官审理);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
| 谁递交 | 处于遣返程序中的绿卡持有人本人 |
| 什么时候递交 | 在移民法庭程序中,按移民法官设定的期限递交 |
| 递交方式 | 向移民法庭递交(可经 EOIR 电子系统或纸质,按法庭要求),同时向 DHS 检方(ICE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OPLA)送达副本 |
| 名额限制 | 不受每财年 4,000 名额上限限制(该上限适用于 EOIR-42B) |
| 常见配套事项 | EOIR-28(律师在移民法庭出庭代理)、DHS 递交前指示要求的生物信息采集、费用缴纳证明 |
| 官方页面 | EOIR 表格页面 |
谁需要 EOIR-42A
- 已经取得绿卡(包括有条件绿卡)、正在移民法庭被指控可遣返的人。常见情形是某些刑事定罪(如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毒品相关罪行、家庭暴力相关罪行等)使绿卡持有人成为可遣返。
- 入境时被当作“申请入境者”而被指控不可入境的绿卡持有人(例如长期离开美国后返回、或在境外有犯罪行为),也可能适用。
以下情况不适用 EOIR-42A:
- 没有绿卡的人:适用 EOIR-42B(非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
- 被判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绿卡持有人:法定不符合条件;
- 此前已经获得过取消遣返、暂缓递解(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或旧法 212(c) 豁免的人;
- 其他法定排除情形(见下文)。
绿卡持有人是否真的“可遣返”,以及刑事定罪在移民法上属于哪一类,本身就是需要专业分析的问题。是否适用 EOIR-42A,应结合定罪记录个案评估。
法律依据与资格条件:INA 240A(a)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 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至少 5 年(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for not less than 5 years)。须是“合法”取得的绿卡;通过欺诈或不符合条件而取得绿卡的,可能被认定从未“合法”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 以任何身份获准入境后,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 7 年(resided continuously for 7 years after having been admitted in any status)。7 年可以包括取得绿卡之前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如 F-1、H-1B)获准入境后的时间。偷渡入境后的时间一般不算,计算起点是“获准入境”(admitted)的那一天。
- 从未被判加重重罪(has not been convicted of any aggravated felony)。“加重重罪”是移民法 INA 101(a)(43) 定义的概念,范围比字面意思广,一些在州法上属于轻罪的定罪也可能构成。
法定排除情形(INA 240A(c))
- 此前已获得过取消遣返、暂缓递解或 212(c) 豁免;
- 涉及恐怖活动等安全相关的不可入境或可遣返理由;
- 曾参与迫害他人;
- 某些船员和交流访问者(J 签证)类别。
停止时间规则(stop-time rule)
7 年连续居住不是算到法官裁决那一天,而是按 INA 240A(d)(1) 的停止时间规则,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点停止计算:
- 收到出庭通知(NTA)之时;或
- 实施某项犯罪之时:该犯罪属于 INA 212(a)(2) 所列罪行(如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管制物品相关罪行),并使申请人成为不可入境或可遣返。注意起算点是实施犯罪的日期,而不是被定罪的日期。
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 Pereira v. Sessions(2018):没有载明出庭时间和地点的出庭通知,不触发停止时间规则。
- Niz-Chavez v. Garland(2021):出庭通知须是载有法定全部信息的单一文件;先发一份不完整的通知、再另行寄送开庭时间的,不能合并视为有效通知而触发停止时间规则。
- Barton v. Barr(2020):即使是不需要申请入境的绿卡持有人,只要在最初 7 年内实施了使其“不可入境”的 212(a)(2) 罪行,也会触发停止时间规则。
实务上,一个人是否满 7 年,往往取决于最早的获准入境日期、出庭通知的内容和送达日期,以及刑事行为的具体日期。须逐一核对入境记录、移民法庭文件和刑事卷宗。
酌情裁量:符合条件不等于获批
EOIR-42A 是酌情救济。满足三项法定条件后,移民法官还要权衡有利和不利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取消遣返。BIA 判例(如 Matter of C-V-T-)列出的常见考量因素包括:
- 有利因素:在美国的家庭关系、长期居住(尤其是年幼时来美)、遣返对本人和家人造成的困难、服兵役、工作经历、财产和社区联系、纳税记录、社区服务、改过自新的证据、良好品行;
- 不利因素:导致遣返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记录的次数和时间、其他违反移民法的行为、不良品行的证据。
犯罪记录越严重,需要的有利证据就越多。改过自新(例如完成戒治、缓刑期满、持续稳定工作)通常是重要的证据。
填写要点
- 个人信息与移民历史:所有入境和离境记录、取得绿卡的日期和方式。入境日期决定 7 年计算的起点,取得绿卡的日期决定 5 年。
- 居住和离境记录:如实列出在美国以外的时间。长时间离开美国可能引起是否“连续居住”或是否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问题。
- 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和住址,这些信息用于说明家庭联系和遣返造成的困难。
- 就业、收入、财产、纳税:与报税记录等证据一致。
- 犯罪和逮捕记录:必须如实、完整地列出所有逮捕、指控和定罪,包括已撤销、已封存或在中国等境外发生的。遗漏不仅影响可信度,还可能影响“良好品行”等判断。
- 签名与宣誓:申请人在移民法官面前就表格内容宣誓,表格内容须与证词一致。
需要附的证据和材料
- 绿卡复印件、取得绿卡的批准文件、入境记录(I-94、护照入境章);
- 证明连续居住 7 年的材料:租约或房产文件、报税记录、工作记录、学校记录、银行记录等,按时间段覆盖;
- 完整的刑事记录:法院判决、起诉书、认罪协议、刑期和缓刑完成证明;
- 改过自新的证据:戒治或辅导完成证明、雇主推荐信、社区服务记录;
- 家庭关系和困难证据: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医疗记录、子女学校记录、家庭经济依赖的证明;
- 品行证明:亲友、雇主、宗教团体、社区的推荐信;
- 外文文件须附完整英文翻译和译者声明,见移民申请文件翻译要求。
递交方式与费用
- EOIR-42A 向移民法庭递交,同时须向 DHS 检方送达副本,并按 DHS 发布的递交前指示(pre-order instructions)办理生物信息采集。
- 2025 年立法新增费用:2025 年 7 月签署的《H.R. 1》法案为移民法庭的多项申请(包括取消遣返申请)新增了法定费用,在原有 EOIR 费用之外另行收取。EOIR 于 2026 年 6 月发布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调整了各项申请、动议和上诉的收费,规定通过 EOIR 缴费系统(EOIR Payment Portal)缴费,费用减免和多项申请合并缴费的规则也有改变。临时最终规则仍可能修改,具体金额、缴费方式和能否减免以 EOIR 现行公布为准,不要沿用旧的缴费说明(过去取消遣返的费用是向 DHS 缴纳的)。
相关说明见 EOIR 官方网站,以及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
递交后的流程
- 主听证(master calendar hearing):对指控作出答辩,表明拟申请的救济,法官设定递交期限。
- 递交申请和证据:按法官和法庭规则设定的期限递交 EOIR-42A、证据和证人名单。
- 生物信息采集和背景调查:按 DHS 指示完成,背景调查未完成时法官一般不能批准。
- 个别听证(individual hearing):申请人和证人出庭作证,DHS 检方可交叉询问,法官当庭或之后作出决定。
- 结果:批准则保留绿卡、程序终止;拒绝则可能被命令遣返,可在规定期限内向 BIA 上诉。
移民法庭的案件进度因法庭和个案差别很大,可在 EOIR 的自动案件信息系统查询开庭日期。
被拒后的选择
- 上诉 BIA:须在法官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期限很短。
- 联邦法院司法审查:BIA 驳回后,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审查。对于取消遣返的酌情决定,联邦法院的审查范围受法律限制,一般限于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Patel v. Garland,2022 年认定法院不审查事实认定)。
- 其他救济:视情况评估刑事判决后续救济(如判决因宪法瑕疵被撤销,对移民后果可能有影响)、其他移民救济,或动议重开。
EOIR-42A 与 EOIR-42B 的区别
| 项目 | EOIR-42A(绿卡持有人) | EOIR-42B(非绿卡持有人) |
|---|---|---|
| 法律依据 | INA 240A(a) | INA 240A(b)(1);VAWA 特别取消遣返为 240A(b)(2) |
| 适用对象 | 已持绿卡、被指控可遣返的人 | 没有绿卡的人 |
| 时间要求 | 持绿卡满 5 年,且获准入境后连续居住满 7 年 | 连续实际居住满 10 年(VAWA 为 3 年) |
| 犯罪限制 | 不得有加重重罪定罪 | 不得有 212(a)(2)、237(a)(2)、237(a)(3) 所列定罪,范围更广 |
| 困难要求 | 无法定困难门槛,困难只作为酌情因素 | 须证明对合格亲属造成“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 |
| 品行要求 | 无法定“良好品行”条件,但属酌情考量 | 须证明 10 年内品行良好 |
| 名额上限 | 无 | 每财年 4,000 名 |
| 获批结果 | 保留原有绿卡 | 调整为绿卡持有人 |
常见问题
我持绿卡已经 10 年,有犯罪记录,是不是一定可以申请 EOIR-42A?
不一定。首先要看定罪是否构成加重重罪,构成的话法定不符合条件。其次,7 年连续居住按停止时间规则计算,如果在入境后 7 年内实施了某些罪行,计时可能在那时就停止了,即使持卡时间很长也可能不满足条件。须结合入境记录和刑事卷宗具体计算。
持绿卡之前在美国读书、工作的时间能算进 7 年吗?
可以计算以任何身份获准入境后的居住时间,例如持 F-1、H-1B 合法入境后的时间。但偷渡入境后的时间一般不能计算,起点是获准入境的日期。
可以向 USCIS 申请取消遣返吗?
不可以。EOIR-42A 只能在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中向移民法官提出。没有处于遣返程序中的绿卡持有人,不存在“主动申请”取消遣返的途径。
以前获得过取消遣返,还能再申请吗?
不能。法律规定,此前已获得取消遣返、暂缓递解或旧法 212(c) 豁免的人,不能再次申请取消遣返。所以获批后应特别注意避免任何新的违法行为。
EOIR-42A 获批后需要重新申请绿卡吗?
不需要。获批的效果是取消遣返、保留原有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绿卡卡片在程序期间过期,可按规定办理换卡。之后申请入籍时,过去的犯罪记录仍会在“良好品行”审查中被考虑。
出庭通知上没有写开庭时间,对我有什么影响?
根据 Pereira 和 Niz-Chavez 两个最高法院判例,没有载明时间和地点的出庭通知不触发停止时间规则,后来另寄的开庭通知也不能补正。这可能影响 7 年是否已满的计算。但 DHS 之后如送达了一份完整的出庭通知,计时可能在那时停止。须结合案件文件具体分析。
官方来源
- EOIR 表格页面(含 EOIR-42A 及说明)
- 美国法典 8 U.S.C. 1229b(INA 240A,取消遣返)
- 联邦法规 8 CFR Part 1240(遣返程序)
- 联邦公报:EOIR 费用(2026 年 6 月 11 日)
- 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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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