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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IR-42A 表格详解: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申请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Certain Permanent Residents

Wang Law Firm, LLC · 主办律师 王晓 · 律师审核 · 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EOIR-42A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Certain Permanent Residents,中文常称“绿卡持有人取消遣返申请”。它由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EOIR)制定,只能在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中向移民法官提出,不能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递交。

绿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LPR)如果因为刑事定罪或其他原因被国土安全部(DHS)发出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NTA)、指控为可遣返,EOIR-42A 是最常见的救济之一。获批后,申请人可以保留绿卡,遣返程序终止。它依据的是《移民与国籍法》第 240A(a) 条(INA 240A(a)),条件看似只有三项,但“连续居住”的计算受“停止时间规则”影响,加上法官的酌情裁量,实务中相当复杂。本页作一般性介绍。

一览表

项目内容
官方全称Form EOIR-42A,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Certain Permanent Residents
受理机构EOIR 移民法庭(移民法官审理);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谁递交处于遣返程序中的绿卡持有人本人
什么时候递交在移民法庭程序中,按移民法官设定的期限递交
递交方式向移民法庭递交(可经 EOIR 电子系统或纸质,按法庭要求),同时向 DHS 检方(ICE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OPLA)送达副本
名额限制不受每财年 4,000 名额上限限制(该上限适用于 EOIR-42B)
常见配套事项EOIR-28(律师在移民法庭出庭代理)、DHS 递交前指示要求的生物信息采集、费用缴纳证明
官方页面EOIR 表格页面

谁需要 EOIR-42A

以下情况不适用 EOIR-42A:

绿卡持有人是否真的“可遣返”,以及刑事定罪在移民法上属于哪一类,本身就是需要专业分析的问题。是否适用 EOIR-42A,应结合定罪记录个案评估。

法律依据与资格条件:INA 240A(a)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 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至少 5 年(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for not less than 5 years)。须是“合法”取得的绿卡;通过欺诈或不符合条件而取得绿卡的,可能被认定从未“合法”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2. 以任何身份获准入境后,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 7 年(resided continuously for 7 years after having been admitted in any status)。7 年可以包括取得绿卡之前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如 F-1、H-1B)获准入境后的时间。偷渡入境后的时间一般不算,计算起点是“获准入境”(admitted)的那一天。
  3. 从未被判加重重罪(has not been convicted of any aggravated felony)。“加重重罪”是移民法 INA 101(a)(43) 定义的概念,范围比字面意思广,一些在州法上属于轻罪的定罪也可能构成。

法定排除情形(INA 240A(c))

停止时间规则(stop-time rule)

7 年连续居住不是算到法官裁决那一天,而是按 INA 240A(d)(1) 的停止时间规则,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点停止计算:

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实务上,一个人是否满 7 年,往往取决于最早的获准入境日期、出庭通知的内容和送达日期,以及刑事行为的具体日期。须逐一核对入境记录、移民法庭文件和刑事卷宗。

酌情裁量:符合条件不等于获批

EOIR-42A 是酌情救济。满足三项法定条件后,移民法官还要权衡有利和不利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取消遣返。BIA 判例(如 Matter of C-V-T-)列出的常见考量因素包括:

犯罪记录越严重,需要的有利证据就越多。改过自新(例如完成戒治、缓刑期满、持续稳定工作)通常是重要的证据。

填写要点

需要附的证据和材料

递交方式与费用

相关说明见 EOIR 官方网站,以及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

递交后的流程

  1. 主听证(master calendar hearing):对指控作出答辩,表明拟申请的救济,法官设定递交期限。
  2. 递交申请和证据:按法官和法庭规则设定的期限递交 EOIR-42A、证据和证人名单。
  3. 生物信息采集和背景调查:按 DHS 指示完成,背景调查未完成时法官一般不能批准。
  4. 个别听证(individual hearing):申请人和证人出庭作证,DHS 检方可交叉询问,法官当庭或之后作出决定。
  5. 结果:批准则保留绿卡、程序终止;拒绝则可能被命令遣返,可在规定期限内向 BIA 上诉。

移民法庭的案件进度因法庭和个案差别很大,可在 EOIR 的自动案件信息系统查询开庭日期。

被拒后的选择

EOIR-42A 与 EOIR-42B 的区别

项目EOIR-42A(绿卡持有人)EOIR-42B(非绿卡持有人)
法律依据INA 240A(a)INA 240A(b)(1);VAWA 特别取消遣返为 240A(b)(2)
适用对象已持绿卡、被指控可遣返的人没有绿卡的人
时间要求持绿卡满 5 年,且获准入境后连续居住满 7 年连续实际居住满 10 年(VAWA 为 3 年)
犯罪限制不得有加重重罪定罪不得有 212(a)(2)、237(a)(2)、237(a)(3) 所列定罪,范围更广
困难要求无法定困难门槛,困难只作为酌情因素须证明对合格亲属造成“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
品行要求无法定“良好品行”条件,但属酌情考量须证明 10 年内品行良好
名额上限无每财年 4,000 名
获批结果保留原有绿卡调整为绿卡持有人

常见问题

我持绿卡已经 10 年,有犯罪记录,是不是一定可以申请 EOIR-42A?

不一定。首先要看定罪是否构成加重重罪,构成的话法定不符合条件。其次,7 年连续居住按停止时间规则计算,如果在入境后 7 年内实施了某些罪行,计时可能在那时就停止了,即使持卡时间很长也可能不满足条件。须结合入境记录和刑事卷宗具体计算。

持绿卡之前在美国读书、工作的时间能算进 7 年吗?

可以计算以任何身份获准入境后的居住时间,例如持 F-1、H-1B 合法入境后的时间。但偷渡入境后的时间一般不能计算,起点是获准入境的日期。

可以向 USCIS 申请取消遣返吗?

不可以。EOIR-42A 只能在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中向移民法官提出。没有处于遣返程序中的绿卡持有人,不存在“主动申请”取消遣返的途径。

以前获得过取消遣返,还能再申请吗?

不能。法律规定,此前已获得取消遣返、暂缓递解或旧法 212(c) 豁免的人,不能再次申请取消遣返。所以获批后应特别注意避免任何新的违法行为。

EOIR-42A 获批后需要重新申请绿卡吗?

不需要。获批的效果是取消遣返、保留原有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绿卡卡片在程序期间过期,可按规定办理换卡。之后申请入籍时,过去的犯罪记录仍会在“良好品行”审查中被考虑。

出庭通知上没有写开庭时间,对我有什么影响?

根据 Pereira 和 Niz-Chavez 两个最高法院判例,没有载明时间和地点的出庭通知不触发停止时间规则,后来另寄的开庭通知也不能补正。这可能影响 7 年是否已满的计算。但 DHS 之后如送达了一份完整的出庭通知,计时可能在那时停止。须结合案件文件具体分析。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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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