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IR-27 表格详解:律师在移民上诉委员会出庭代理通知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Before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EOIR-27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Before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即“律师或代表在移民上诉委员会出庭代理通知”。它由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制定,由律师或经认证代表填写签署,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此后由谁代表当事人处理这一宗上诉或动议,BIA 的通知和决定应送给谁。
它是 BIA 阶段的“委托书”。很多人以为律师在移民法庭已经递交过 EOIR-28,上诉时就不用再交,这是常见误解:案件一到 BIA,就要另交 EOIR-27;而在 USCIS 使用的 G-28,BIA 也不接受。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EOIR-27,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Before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
| 受理机构 |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
| 谁递交 | 代理当事人的律师或经认证代表(不是当事人本人) |
| 什么时候递交 | 随 EOIR-26 上诉、向 BIA 提出的动议一起递交;对 DHS 官员决定上诉时随 EOIR-29 递交 DHS |
| 能否线上递交 | 可电子递交的案件,律师和经认证代表须通过 ECAS 递交 |
| 费用 | EOIR-27 本身不收费 |
| 现行版本 | 以 EOIR 表格页面所列版本为准(核实时为 2023 年 10 月修订版) |
| 官方页面 | EOIR 表格下载页 |
谁需要递交 EOIR-27
- 代理当事人向 BIA 上诉移民法官决定的律师(随 EOIR-26 递交);
- 代理当事人向 BIA 提出动议重开、重新考虑、暂缓遣返等的律师;
- 代理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申请人就 I-130 等被拒向 BIA 上诉的律师(随 EOIR-29 递交给作出决定的 DHS 办公室);
- 代理保释上诉的律师。
需要注意:
- 每一位被代理的当事人、每一宗上诉或动议都要单独一份,即使律师在移民法庭或 USCIS 阶段已经代理过;
- 只帮无律师的当事人起草或填写某一份文件、不承担整体代理的,应使用 EOIR-60(在 BIA 的“文件协助有限出庭”),而不是 EOIR-27。按 EOIR 政策手册,对 DHS 官员决定的签证申请上诉(EOIR-29)不适用 EOIR-60。
谁有资格做代理人
按 EOIR-27 和 8 CFR 1292.1,可以在 BIA 代理的人包括:
- 在美国任一州或地区最高法院执业资格良好、未受吊销或停职等限制的律师;
- 隶属于 EOIR 认可的非营利组织的经认证代表(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 在律师监督下的法学院学生或毕业生、无偿代理且与当事人有既有关系的“声誉良好人士”等少数类别(须满足法规条件并在表格中说明)。
律师和经认证代表还须先在 EOIR 电子注册系统(eRegistry)注册并取得 EOIR ID。移民“顾问”、代办或公证人(notario)不是合格代理人,不能在 BIA 代表你。核实律师资格可查其执业州律师协会网站。
法律依据
- 8 CFR 1003.38(g):在 BIA 出庭的代理人须递交 EOIR-27,或在文件协助的有限出庭中递交 EOIR-60;
- 8 CFR 1292.1:可以代理的人员类别;
- 8 CFR 1003.101 以下:执业人员纪律规则。
填写要点
- 当事人信息:姓名、地址和 A 号码与 BIA 记录一致;签证申请上诉须填写受益人姓名和 A 号码(如有)。
- 代理人类别:只勾选一项;律师须填写执业法院和执照号,并确认不受任何吊销、停职等限制;经认证代表须填写所属认可组织。
- 主要(Primary)或非主要(Non-Primary)代理人:同一案件有多名代理人时必须标明。
- 是否无偿代理(pro bono):按实际勾选。
- 签名与声明:代理人签署并以伪证罚则声明内容属实,同意 EOIR 公布其姓名及任何违纪认定。
- 地址:代理人地址变更须先在 eRegistry 更新,再递交显示新地址的 EOIR-27。
- 送达证明:向对方(ICE 或 USCIS)送达副本;对方参加 ECAS 且电子递交的,可勾选无需另行送达。
递交后的效果
- EOIR-27 被接受后,代理人成为该上诉或动议的记录代理人(practitioner of record),BIA 的通知、书状时间表和决定会送达代理人;
- 代理人须持续代理到 BIA 结案,或经 BIA 批准撤回或更换为止;撤回或更换须向 BIA 提出请求并获批准;
- 当事人仍须自己负责向 BIA 更新地址(EOIR-33/BIA),律师的地址不能代替当事人的地址。
与相近表格的区别
| 表格 | 用于哪里 | 代理范围 |
|---|---|---|
| EOIR-27 |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 该上诉或动议的全面代理 |
| EOIR-28 | 移民法庭(移民法官) | 法庭程序的全面代理,可限于保释程序 |
| EOIR-60 / EOIR-61 | BIA / 移民法庭 | 只为无律师当事人的某一份文件提供协助,不成为记录代理人 |
| G-28 | DHS(USCIS、ICE、CBP) | 在 DHS 的代理;BIA 不接受 |
常见问题
律师在移民法庭已经交过 EOIR-28,上诉还要交 EOIR-27 吗?
要。EOIR-28 只用于移民法庭,案件到 BIA 后须另行递交 EOIR-27,每位当事人、每宗上诉或动议各一份。
I-130 被拒向 BIA 上诉,EOIR-27 交给谁?
随 EOIR-29 一起递交给作出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而不是直接寄给 BIA。BIA 收到记录之前,不要把 EOIR-27 单独寄到 BIA。
我想自己上诉,只请律师帮我写上诉理由,可以吗?
可以考虑“文件协助有限出庭”:律师递交 EOIR-60,只对那份文件提供协助,你仍是无律师的当事人,自己负责递交和后续程序。这种方式不适用于 EOIR-29 签证申请上诉。
上诉中途想换律师怎么办?
新律师递交 EOIR-27,并按 BIA 要求处理更换;原律师撤回须经 BIA 批准。更换期间要特别注意书状等期限不受影响。
EOIR-27 会让当事人的地址自动更新吗?
不会。当事人本人的地址须通过 EOIR-33/BIA 更新,并另行向 USCIS 申报。
官方来源
- EOIR 表格下载页(EOIR-27、EOIR-60)
- EOIR 政策手册:签证申请被拒上诉(含 EOIR-27 递交)
- EOIR 政策手册:ECAS 电子递交
- 联邦法规 8 CFR Part 1292(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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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庭程序和政策变化较快,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如收到不利决定或家人被拘留,请尽快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