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移民身份的影响How divorce affects immigration status
对通过婚姻取得或正在申请美国身份的人来说,离婚不只是家庭和财产问题,也可能直接影响绿卡、转正和入籍。离婚的时间点、离婚协议的写法、手中保留的证据,都会影响之后的移民申请。反过来,担保过配偶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也要了解离婚后自己仍然承担的义务。
移民法是联邦法,下面的移民规则适用于全美;离婚本身则由州法管辖。本页的州法部分以伊利诺伊州为例。婚姻移民的整体流程见婚姻绿卡。
一览:离婚发生在哪个阶段
| 离婚时所处阶段 | 一般后果 | 可能的途径 |
|---|---|---|
| I-130 待审或已批准,尚未取得绿卡 | 基于婚姻的 I-130 失去基础;已批准的,在受益人启程来美前或调整身份决定作出前离婚,批准自动撤销(8 CFR 205.1) | 其他亲属、职业或人道途径;受虐配偶可考虑 VAWA |
| I-485 调整身份待审 | 基础申请被撤销后,I-485 通常无法获批 | 评估是否有其他身份基础;注意失去身份后的风险 |
| K-1 入境后已与申请人结婚,尚未取得绿卡 | K-1 持有人只能基于与原申请人的婚姻调整身份;根据 BIA 判例,离婚不必然排除调整身份 | 证明婚姻真诚,仍可能调整身份(Matter of Sesay) |
| 持两年期有条件绿卡 | 不能与前配偶共同递交 I-751 | 单独递交 I-751,申请善意婚姻等豁免 |
| 持十年期绿卡 | 离婚本身不影响永久居民身份 | 按五年规则申请入籍 |
| 已按三年规则递交 N-400,尚未宣誓 | 不再符合三年规则的条件 | 满足五年规则后另行申请 |
| 任何阶段的担保人 | I-864 担保义务继续存在 | 义务按法定情形终止,离婚不在其中 |
有条件绿卡:离婚后单独递交 I-751 豁免
通过婚姻取得绿卡时,如果取得绿卡的那一天结婚还不满两年,取得的是两年期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到期前 90 天内与配偶共同递交 I-751 取消条件。离婚后无法共同递交的,可以单独递交 I-751,并请求豁免共同递交的要求。《移民与国籍法》(INA)第 216(c)(4) 条规定的豁免理由包括:
- 善意婚姻已经结束:婚姻是真诚缔结的,但已经以离婚或宣告无效结束(最常用于离婚的情形);
- 受虐:婚姻是真诚缔结的,但申请人在婚姻期间遭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配偶的殴打或极端虐待;
- 极端困难:被遣返会造成极端困难。
需要注意的几点:
- 递交时间:以豁免方式递交的,不必等到期前 90 天的窗口,按 USCIS 政策手册,在窗口之前、之中或之后都可以递交;已在移民法庭程序中的,须在最终遣返令下达之前。
- 离婚尚未判决:分居或离婚程序进行中都不够,婚姻须已经以最终判决结束。以“婚姻已结束”为由申请豁免、递交时离婚还没有判决的,USCIS 会发出补件通知(RFE)要求提交最终判决;回复补件时仍无法证明离婚已经生效的,申请会被拒。离婚程序的进度和 I-751 的递交时间需要一起规划。
- 已经共同递交后离婚:共同递交 I-751 后婚姻破裂的,应主动告知 USCIS。收到补件通知时,提交最终离婚判决并书面请求把共同递交改为豁免,USCIS 会改按豁免审理。USCIS 不会仅因双方分居或已开始离婚程序就拒绝共同递交的申请。
- 审查重点:审查的是婚姻当初是否真诚,而不是婚姻为什么结束。证据要求与共同递交相近:共同居住、财务往来、共同生活的照片和通信、亲友声明等。离婚后再去收集证据往往更困难,宜尽早保存。
详见 I-751 表格详解。
I-130 / I-485 待审时离婚
基于婚姻的移民申请,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根据 8 CFR 205.1(a)(3)(i)(D),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为配偶递交的亲属移民申请,在婚姻依法终止时,如果受益人还没有启程来美,或者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但调整身份的决定还没有作出,申请的批准自动撤销。I-130 尚未批准的,离婚后同样失去批准的基础。随之而来的是,依赖这份 I-130 的 I-485 通常无法获批。
- I-485 待审期间持有的工卡、回美证等,是基于待审的调整身份申请;申请被拒后,相关许可也会受到影响,你在美国的身份可能出现空档。
- 如果你在递交 I-485 之前有其他合法身份(例如 H-1B、F-1),要评估那个身份是否仍然有效、能否恢复或另行申请。
- 如果离婚涉及配偶的家暴或极端虐待,可以考虑下文的 VAWA 自我申请。
- 申请人一方去世的情形另有特别规则,不适用本节。
因此,在 I-130 或 I-485 待审时考虑离婚,最好先请律师评估身份后果和替代途径,再决定离婚的时间和方式。
K-1 未婚夫(妻)签证
持 K-1 签证入境的人,须在入境后 90 天内与 K-1 申请人结婚,并且依照 INA 第 245(d) 条,只能基于与这位申请人的婚姻调整身份,不能通过与其他人结婚或其他途径调整身份。
- 入境后没有与申请人结婚: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须按 K-1 的期限离境。
- 已在 90 天内结婚,调整身份前离婚: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在 Matter of Sesay, 25 I&N Dec. 431(BIA 2011)中认定,K-1 持有人在 90 天内与申请人缔结了真诚的婚姻,即使在调整身份审理时婚姻已不存在,仍可能获准调整身份;但仍须证明婚姻真诚、不存在不可入境事由,并获得裁量批准。该判例还认定,审理时这段真诚婚姻已满两年的,不再适用有条件居民身份。实际操作中,调整身份所需的文件(例如原申请人的经济担保)能否取得,往往是现实难题,须个案评估。
入籍:三年规则失效,改用五年规则
美国公民的配偶,可以在取得绿卡满三年时、按 INA 第 319(a) 条申请入籍,条件之一是在这三年中与美国公民配偶保持婚姻并共同生活。根据 USCIS 政策手册,递交申请之后不再要求共同居住,但须一直是该美国公民的配偶,直到宣誓入籍。如果在宣誓前离婚,就不再符合三年规则的条件。
离婚后,一般要按 INA 第 316(a) 条的五年规则申请入籍:持绿卡满五年、在美国连续居住、实际在美时间满 30 个月等。已经递交 N-400 的,要与律师讨论如何处理正在审理的申请。遭受美国公民配偶殴打或极端虐待的申请人,按政策可以豁免“共同生活”的要求,但仍须满足其他条件。
另外,入籍面谈时,USCIS 可能会问到婚姻史和取得绿卡的依据。离婚本身不说明当初的婚姻不真实,但如实回答、准备好相关文件很重要。详见 N-400 表格详解和入籍指南。
I-864 担保义务在离婚后继续存在
为外籍配偶签署 I-864 经济担保书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承诺在担保期间使被担保人的收入维持在联邦贫困线 125% 的水平。担保义务一般在被担保人入籍、在美国工作满 40 个季度(某些情况下可合并计算配偶的工作季度)、丧失永久居民身份并离开美国,或担保人、被担保人任何一方去世时终止。离婚不在终止情形之列。
- 被担保人可以依据 I-864 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履行扶养义务;提供特定联邦经济情况调查类福利的政府机构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 Erler v. Erler(2016)中认定,离婚判决和婚前协议都不能终止 I-864 义务,并认定离婚分居后的计算以被担保人一人户为准。
- 伊利诺伊州所在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Liu v. Mund(2012)中认定,被担保人没有义务为减轻担保人的责任而去找工作。
- 多数已公开的判决认为,离婚协议中被担保人放弃扶养的条款,也不能当然免除 I-864 义务;各地判决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离婚谈判时,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都应把 I-864 一并考虑:担保人要评估潜在的长期责任,被担保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离婚协议中如何处理 I-864,效力存在不确定性,须单独设计。婚前协议与 I-864 的关系见婚前协议。
遭受家暴或极端虐待:VAWA 等途径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如果在婚姻中遭受对方的殴打或极端虐待,可以根据《防止对妇女暴力法》(VAWA)通过 I-360 表格自我申请(self-petition),不需要施暴配偶参与或知情。概括来说,须证明:与施暴者有合法婚姻(或符合法定情形的已结束婚姻)、婚姻是真诚缔结的、曾与施暴者共同居住、遭受殴打或极端虐待、品行良好。
- 已经离婚的,一般须在离婚后两年内递交,并且离婚与家暴或极端虐待有关联。
- 有条件绿卡持有人还可以基于受虐理由单独递交 I-751 豁免申请。
- VAWA 名称中虽有“妇女”,男性受害者同样适用。
VAWA 案件的条件和证据要求复杂,且涉及人身安全,请尽早咨询律师;如有紧急危险,先拨打 911。
子女监护与出境
离婚涉及子女的,子女的照顾安排和抚养费由州法院按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跨国家庭还要特别注意子女出境的问题:
- 海牙公约:美国是 1980 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缔约方。根据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公约伙伴名单,在中国境内,公约只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不适用于中国大陆;台湾也不在名单之列。孩子被一方带到非公约伙伴地区后,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往往非常困难。
- 美国护照:为 16 岁以下的子女申请美国护照,一般须父母双方共同办理,或由未到场的一方出具经公证的同意书;一方有单独决定权的除外。
- 护照签发提醒:美国国务院的“儿童护照签发提醒计划”(CPIAP)可以在有人为 18 岁以下的美国公民子女申请美国护照时通知登记的父母。但它不能阻止孩子持外国护照出境,也不能保证一定拦截申请。
- 搬迁与出境限制:伊利诺伊州对离婚后带子女搬迁(relocation)有专门规定(750 ILCS 5/609.2):获分配多数或同等抚养时间的一方要搬迁的,一般须提前至少 60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向法院书记处备案,对方反对的由法院决定。担心对方把孩子带出美国的,可以请法院在判决中对出境旅行、护照保管等作出安排。
离婚协议中应考虑的移民条款
移民家庭的离婚协议(婚姻和解协议),除了财产和子女安排,还可以考虑以下事项。哪些条款合适、能否执行,须结合双方情况判断:
- 离婚时间:是否需要配合 I-751、入籍或其他移民申请的时间线安排离婚判决的日期。
- I-751 证据:约定一方配合提供共同报税表、租约、账户记录等能够证明婚姻当初真实的文件副本。
- I-864:明确双方对 I-864 义务的理解,避免协议条款被误认为可以当然免除这一义务。
- 子女出境与证件:子女护照(包括外国护照)的保管、出境旅行的事先通知和同意、旅行目的地和期限。
- 海外财产与文件:在中国的财产如何过户、谁负责办理、需要对方出具哪些委托书或声明。
- 判决文本:离婚判决书将来要在移民申请和中国使用,姓名(包括拼音和中文)、日期、婚姻信息应准确一致;必要时提前了解在中国使用所需的认证手续。
我们能做什么
- 在你递交离婚申请之前,评估离婚对绿卡、转正、入籍的影响,规划时间线;
- 办理以离婚、受虐或极端困难为理由的 I-751 豁免申请,准备补件和面谈;
- 评估 VAWA 自我申请等不依赖配偶的途径;
- 就 I-864 义务为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意见;
- 在伊利诺伊州(以及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的离婚中,把移民条款写进离婚协议,并与你的离婚律师(如另有)沟通。
常见问题
离婚后绿卡会被取消吗?
持十年期绿卡的,离婚本身不影响永久居民身份。持两年期有条件绿卡的,要通过单独递交 I-751 并申请豁免来取消条件,审查的是婚姻当初是否真诚。尚未取得绿卡、I-130 或 I-485 还在审理的,离婚通常会使基于婚姻的申请无法继续。
离婚还没判下来,I-751 快到期了,怎么办?
可以考虑以其他理由(例如受虐或极端困难)申请豁免,或者先递交、在收到补件通知后提交最终离婚判决。哪种方式合适,取决于离婚程序的进度和证据情况,建议尽早请律师规划,不要让有条件绿卡过期而不递交。
我已经按三年规则递交了入籍申请,现在离婚了怎么办?
三年规则要求在宣誓前一直保持与美国公民配偶的婚姻。离婚后一般不再符合该规则,需要等满足五年规则时再申请。正在审理的申请如何处理,请与律师讨论,并在面谈时如实说明婚姻变化。
我为前妻签了 I-864,离婚后还要负责吗?
要。离婚不终止 I-864 义务。义务一般在被担保人入籍、工作满 40 个季度、丧失永久居民身份并离开美国,或任何一方去世时终止。离婚谈判时应把这一潜在责任考虑进去。
K-1 入境结婚后很快离婚了,还能拿绿卡吗?
有可能。根据 BIA 的 Matter of Sesay,在 90 天内与 K-1 申请人缔结了真诚婚姻的,即使后来离婚,仍可能调整身份,但要证明婚姻真诚,并解决经济担保等文件问题。须个案评估。
担心对方把孩子带回中国,有什么办法?
中国大陆不是美国在海牙诱拐儿童公约下的伙伴,孩子被带走后很难通过公约要回。可以请法院在离婚或子女安排的判决中对出境旅行、护照保管作出限制,并登记美国国务院的儿童护照签发提醒计划。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联系律师和执法部门。
官方来源
- USCIS:基于婚姻的有条件永久居民取消条件(含豁免)
- 8 CFR 205.1:申请批准的自动撤销
- USCIS 政策手册第 12 卷 G 部分第 3 章:居住在美国的美国公民配偶入籍
- Matter of Sesay, 25 I&N Dec. 431(BIA 2011)
- 美国国务院:海牙诱拐儿童公约伙伴国家和地区名单
- 美国国务院:儿童护照签发提醒计划(CP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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