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IR-28 表格详解:律师在移民法庭出庭代理通知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Before the Immigration Court
EOIR-28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Before the Immigration Court,即“律师或代表在移民法庭出庭代理通知”。它由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制定,由律师或经认证代表签署并递交移民法庭,表明自己代理某位被诉人参加遣返程序、保释程序或两者。
收到出庭通知(NTA)后,委托律师的第一步通常就是律师递交 EOIR-28。递交之后,法庭的开庭通知、决定会送给律师,律师也就承担起持续代理的责任,直到法官批准其撤回或更换。了解这张表格,可以帮助你判断“律师是不是真的已经在法庭登记代理”,以及代理到什么程度。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EOIR-28,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Before the Immigration Court |
| 受理机构 | 审理案件的移民法庭 |
| 谁递交 | 代理被诉人的律师或经认证代表 |
| 什么时候递交 | 接受委托后尽快递交,一般在出庭或代为递交任何文件之前 |
| 能否线上递交 | 可电子递交的案件,律师和经认证代表须通过 ECAS 递交 |
| 费用 | EOIR-28 本身不收费 |
| 现行版本 | 以 EOIR 表格页面所列为准(核实时为 2025 年 2 月修订版) |
| 官方页面 | EOIR 表格下载页 |
谁需要递交 EOIR-28
- 在移民法庭代理被诉人的律师、经认证代表,以及符合 8 CFR 1292.1 条件的其他代理人(如律师监督下的法学院学生、无偿代理的“声誉良好人士”);
- 只代理某一次开庭、代替记录律师出庭(“on behalf of”出庭)的律师,也须递交;
- 每一位被代理人在每一宗案件中各一份,一家人同一案件也要分别递交。
不适用的情形:
- 案件已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改用 EOIR-27;
- 在 USCIS、ICE 等 DHS 机构的代理:用 G-28,例如向 ICE 申请 I-246 暂缓遣返;
- 只帮无律师当事人起草或填写某一份文件:用 EOIR-61(见下文)。
法律依据
- 8 CFR 1003.17:在移民法庭代理须递交 EOIR-28;撤回或更换须经移民法官批准;文件协助的有限出庭;
- 8 CFR 1292.1:可以代理的人员类别;
- 8 CFR 1003.102:执业人员纪律规则,包括未按规定递交出庭通知的情形。
填写要点
- 代理范围(三选一):
- 全部程序,包括羁押和保释;
- 仅羁押和保释程序;
- 除羁押和保释以外的全部程序。
- 主要或非主要代理人:除“on behalf of”出庭外必须标明。法庭的邮寄通知只送达主要代理人。
- 代理人资格:律师须列明执业法院和执照号,并确认不受吊销、停职等限制;如受限制,不得勾选并须说明。须填写 EOIR ID(须先在 eRegistry 注册)。
- 是否无偿代理、是否为 EOIR 指派的合格代理人(Qualified Representative):按实际情况勾选。
- 签名:由代理人签署,声明内容属实,并同意 EOIR 公布其姓名及任何违纪认定。
- 送达证明:向 ICE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送达副本;对方参加 ECAS 且电子递交的,可勾选无需另行送达。
- 地址:代理人地址变更须先在 eRegistry 更新。
递交后的效果与责任
- 律师成为记录代理人后,须出席开庭、按期递交文件,直到案件结束或移民法官批准撤回或更换;
- 撤回或更换须向法官提出请求并获批准,未获批准前,原律师仍须代理;
- 有律师代理不免除当事人本人的义务:当事人仍须亲自出庭,并在搬家后按时递交 EOIR-33/IC 更新地址。
文件协助的有限代理:EOIR-61
2022 年 9 月 14 日,司法部发布《Professional Conduct for Practitioners—Rules and Procedures, and Representation and Appearances》最终规则(87 FR 56247),自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允许律师为没有律师的当事人提供“文件协助”的有限代理:
- 律师可以帮当事人起草或填写某一份准备递交法庭的动议、书状、表格或其他文件,并随该文件递交 EOIR-61(在 BIA 为 EOIR-60);
- 律师不成为记录代理人,不负责出庭、不代为接收文件,也不需要申请撤回;当事人仍是无律师的当事人,自己负责递交和后续程序;
- EOIR-61 不能单独递交,须随所协助的文件一并递交;一并递交的一组文件可共用一份,之后的每次递交须另附新的表格;超出文件协助范围的代理,仍须递交 EOIR-28;
- 同一规则修改了纪律规则(8 CFR 1003.102(t)),针对的是多次未按规定签署、递交出庭通知的情形;
- EOIR-60、EOIR-61 现行为 2025 年 5 月修订版,递交和送达方式以现行表格说明为准。
除文件协助外,EOIR-28 的说明明确:移民法庭不允许其他形式的有限代理,例如只代理某一项救济申请而不出庭。
需要准备的材料
- 签署完整的 EOIR-28;
- 当事人的 A 号码、出庭通知(NTA)和最近的开庭通知,便于核对案件;
- 与律师的书面委托协议(不递交法庭,但应明确代理范围是否包括保释、上诉等)。
EOIR-28 与相近表格比较
| 表格 | 用于哪里 | 代理范围 |
|---|---|---|
| EOIR-28 | 移民法庭 | 全面代理(可选仅保释或排除保释) |
| EOIR-61 | 移民法庭 | 只为无律师当事人的某一份文件提供协助 |
| EOIR-27 | BIA | 该上诉或动议的全面代理 |
| G-28 | USCIS、ICE、CBP | 在 DHS 的代理,移民法庭不以此代替 EOIR-28 |
常见问题
怎么确认律师已经在法庭登记代理?
可以请律师提供已递交的 EOIR-28 副本或 ECAS 递交记录。之后法庭的通知会寄给主要代理人,律师应及时转告你开庭安排。
请了律师,我还需要自己出庭吗?
需要。除非法官另有安排,被诉人本人须按通知出庭。律师的出庭不能代替你本人出席,缺席可能导致缺席遣返令。
律师可以只代理保释听证吗?
可以。EOIR-28 有“仅羁押和保释程序”选项。保释结束后由谁代理遣返程序,要事先与律师书面约定。
我想自己出庭,只请律师帮忙填 I-589 或写动议,可以吗?
可以考虑 EOIR-61 文件协助有限代理:律师只对那份文件提供协助,你仍自己出庭、自己负责递交和期限。
律师可以随时不再代理吗?
不可以随意退出。律师须向法官申请撤回,获准前仍须继续代理。想更换律师时,新律师递交 EOIR-28,并按法庭要求处理更换。
移民顾问或代办可以递交 EOIR-28 吗?
不可以。只有律师、经认证代表和法规列明的少数类别可以代理。移民顾问、代办或公证人(notario)代理移民法庭案件不合法,也可能延误你的案件。
官方来源
- EOIR 表格下载页(EOIR-28、EOIR-61)
- 联邦公报:2022 年代理与出庭最终规则(87 FR 56247)
- 联邦法规 8 CFR Part 1003(含 1003.17)
- EOIR 政策手册:ECAS 电子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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