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s
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伊利诺伊州法律称 premarital agreement)是准备结婚的双方,为将来的婚姻、离婚或一方去世时的财产安排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它常用来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收入、房产和公司股权的归属,减少将来发生争议时的不确定性。
在美国,签婚前协议并不罕见,也不意味着双方不信任对方。对跨国婚姻和移民家庭来说,它还能把在中国的财产、家族给予的资产、将来的继承安排写清楚。但婚前协议是一份有严格法律要求的合同,写得不当,到真正需要的时候可能不被执行。本页以伊利诺伊州法律为主,并简要说明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的区别。
伊利诺伊州:《统一婚前协议法》(750 ILCS 10)
伊利诺伊州采用《统一婚前协议法》(Illinois Uniform Premarital Agreement Act,750 ILCS 10)。核心规则如下:
| 事项 | 规则 | 条文 |
|---|---|---|
| 定义 | 准备结婚的双方为结婚而订立、自结婚时生效的协议;“财产”包括收入和工资 | 750 ILCS 10/2 |
| 形式 | 必须书面,并由双方签署;不需要对价 | 750 ILCS 10/3 |
| 生效 | 结婚时生效,结婚前不产生效力 | 750 ILCS 10/5 |
| 修改与撤销 | 结婚后只能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修改或撤销,同样不需要对价 | 750 ILCS 10/6 |
| 不予执行的情形 | 非自愿签署;或签署时显失公平,且签署前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财务披露、没有书面明示放弃披露、也不知道也无法合理得知对方的财务情况 | 750 ILCS 10/7(a) |
| 扶养费保护 | 修改或取消配偶扶养费的条款,如果因签署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导致一方生活极度困难,法院可以不顾协议,判给避免困难所必需的扶养费 | 750 ILCS 10/7(b) |
| 婚姻无效时 |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协议只在避免不公平结果所必需的范围内执行 | 750 ILCS 10/8 |
| 时效 | 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协议提起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止;但懈怠、禁止反言等衡平抗辩仍可适用 | 750 ILCS 10/9 |
“是否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由法院作为法律问题决定(750 ILCS 10/7(c))。需要注意的是,第 7(a) 条的第二种情形要求“显失公平”和“缺少披露”等条件同时具备,因此充分、书面的财务披露是保护协议效力最重要的一步。
可以约定什么,不可以约定什么
可以约定的内容(750 ILCS 10/4(a))
- 双方对任何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何时、在何处取得;
- 买卖、使用、转让、赠与、抵押、管理和控制财产的权利;
- 分居、离婚、一方去世或其他事件发生时,财产如何处理;
- 修改或取消配偶扶养费(maintenance),但受第 7(b) 条的限制;
- 订立遗嘱、信托或其他安排来履行协议;
- 人寿保险身故赔偿金的归属;
- 解释协议所适用的法律(choice of law);
- 其他不违反公共政策、不违反刑事法律的个人权利和义务事项。
不能约定或不会被执行的内容
- 子女抚养:子女获得抚养的权利不能被协议不利影响(750 ILCS 10/4(b))。双方不能事先约定“离婚后不付抚养费”或压低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由法院按照州法和子女利益决定。
- 子女的父母责任分配:子女由谁照顾、如何作决定,法院按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婚前协议中的约定一般不能约束法院。
- 违反公共政策或刑事法律的约定:例如鼓励离婚、以违法行为为条件的条款。
- 对第三方或政府的义务:例如 I-864 经济担保义务,见下文。
何时签、怎么签
- 尽早开始:法律没有规定“婚礼前多少天必须签”,但离婚礼越近、压力越大,越容易被主张“非自愿签署”。一般建议在确定婚期后尽早开始谈判,给双方留出阅读、提问、修改的时间。
- 充分的财务披露:把各自的资产、负债、收入列成附表,附在协议后面,包括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房产、存款、股权、借款和担保。估值可以写大致金额并说明依据。
- 各自聘请独立律师:伊利诺伊州法律不强制要求双方都有律师,但双方利益相反,由各自的律师审阅和解释,有助于证明协议是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我们只代表一方,不会同时代表双方。
- 语言:一方英文不流利的,应确保其真正理解协议内容。可以考虑提供经过核对的中文译本、由懂中文的律师解释,并在协议中写明以哪个语言版本为准。
- 签署形式:伊利诺伊州法律只要求书面并由双方签署;但如果将来可能在纽约等对形式有额外要求的州使用,或者要拿到其他国家使用,建议同时进行公证确认。
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的主要区别
| 州 | 法律依据 | 要点 |
|---|---|---|
| 伊利诺伊州 | 《统一婚前协议法》(750 ILCS 10) | 书面、双方签署;非自愿或“显失公平 + 缺少披露”时不执行;子女抚养不受不利影响 |
| 纽约州 | 《家庭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236(B)(3) | 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协议须书面、由双方签署,并以契据登记所要求的方式进行公证确认(acknowledged)。纽约州终审法院(Court of Appeals)在 Matisoff v. Dobi(1997)中认定,未经公证确认的婚姻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不能执行,即使双方承认签名属实也不能补救。关于配偶扶养的约定,还要接受签订时是否公平合理、判决时是否显失公平的审查;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须符合纽约子女抚养标准的要求。 |
| 马萨诸塞州 | 判例法(如 DeMatteo v. DeMatteo,2002) | 麻省没有采用《统一婚前协议法》。法院先审查签订时是否充分披露、对方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放弃权利、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协议对一方明显不利,本身并不当然导致无效。执行时法院还会作“第二次审查”(second look):只有在婚姻期间情况变化,执行协议会使一方没有足够的财产、扶养费或适当的工作来维持生活时,才可能不予执行。 |
如果双方将来可能搬到其他州或回国生活,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但能否被其他州或国家的法院尊重,取决于当地规则。
婚前协议与 I-864 经济担保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为外籍配偶申请婚姻绿卡时,通常要签署 I-864 经济担保书(Affidavit of Support),承诺在担保期间使被担保人的收入维持在联邦贫困线 125% 的水平。担保义务一般持续到被担保人入籍、在美工作满 40 个季度(某些情况下可合并计算配偶的工作季度)、丧失永久居民身份并离开美国,或担保人、被担保人任何一方去世为止,离婚不终止这一义务。
那么,婚前协议中“双方离婚后互不要求扶养”的条款,能否免除 I-864 义务?目前公开的判决多数认为不能:
- Erler v. Erler,824 F.3d 1173(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6):双方婚前协议约定互不要求扶养,法院认为离婚判决和婚前协议都不能终止 I-864 义务,因为这一权利来自联邦法,独立于州离婚法下的权利。
- Shah v. Shah(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2014):法院认为该案婚前协议的措辞没有明确涉及 I-864 下的权利,不足以免除担保人的义务。
- Toure-Davis v. Davis(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2014):婚前协议签在前、I-864 签在后,法院认为婚前协议和之后的分居协议都没有终止 I-864 义务。
- 也有判决结果不同,例如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 2010 年的 Blain v. Herrell,以双方有效的婚前协议为由,没有支持被担保人依据 I-864 提出的扶养请求。
此外,伊利诺伊州所在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Liu v. Mund(2012)中认定,被担保人没有义务为减轻担保人的责任而去找工作。总体来看:不要指望用婚前协议排除 I-864 义务。担保人签署 I-864 之前,应清楚这是对美国政府的独立承诺;协议中如何处理 I-864 相关的问题,须结合双方情况单独设计,并接受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签婚前协议本身不说明婚姻不真实。婚姻移民审查的是双方结婚时是否真心打算共同生活,婚前协议通常只是财产安排的一部分。
跨国婚姻与中国资产
- 列明在中国的财产:房产、存款、理财、股权、对外借款和担保,都应写入财务披露附表,并说明取得时间和来源(婚前购买、父母赠与、继承等)。
- 家族赠与与继承:可以约定父母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及其增值归属个人,并约定这些财产的收益如何处理。
- 翻译:中文的产权证明、银行文件作为附件的,应附英文翻译。将来在美国法院使用,翻译件通常需要译者证明。
- 在中国是否有效:美国签订的婚前协议,在中国法院能否被承认、在中国办理房产登记时能否使用、需要哪些公证认证手续,须咨询中国执业律师。我们不就中国法律出具意见。必要时可以考虑在两地分别作出安排。
- 适用法律与争议地点:双方将来可能在哪里生活、离婚可能在哪里提起,都会影响协议的效果。签署前应把可能的情形列出来讨论。
婚后协议(postnuptial agreement)
已经结婚的夫妻,也可以签订婚后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和离婚时的处理。伊利诺伊州的《统一婚前协议法》只适用于婚前协议;伊利诺伊州对婚后协议没有专门的成文法,法院一般按合同法原则审查,关注是否自愿、是否充分披露、条款是否公平;由于签约时双方已是夫妻,婚后协议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审查。750 ILCS 5/503(a)(4) 把“有效协议排除的财产”(包括婚前协议或婚后协议)列为非婚内财产,说明伊利诺伊州承认符合条件的婚后协议。
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SJC)在 Ansin v. Craven-Ansin(2010)中认可婚后协议可以执行,但要求仔细审查:双方都有机会聘请各自的独立律师、没有欺诈或胁迫、双方签订前充分披露全部资产、各自在知情的情况下以书面明确放弃由法院公平分割财产的权利,并且协议在签订时和离婚时都公平合理。纽约州的婚后协议同样须符合 DRL §236(B)(3) 的形式要求(Matisoff v. Dobi 涉及的正是一份未经公证确认的婚后协议)。
常见的签订婚后协议的场景包括:一方开始创业或接受公司股权、继承或获得大额家族赠与、准备搬到另一个州或国家、婚前没有来得及签婚前协议等。
我们能做什么
- 代表你一方起草或审阅伊利诺伊州、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的婚前或婚后协议,逐条用中文解释;
- 帮助整理财务披露附表,包括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
- 结合婚姻移民的时间线,说明 I-864 等移民相关义务,避免协议与移民文件互相矛盾;
- 安排签署和公证,并与你在中国的律师配合处理中国一侧的问题。
常见问题
婚前协议一定要公证吗?
伊利诺伊州的《统一婚前协议法》只要求书面并由双方签署。但纽约州要求以契据登记所要求的方式进行公证确认,否则在离婚诉讼中无效;协议将来也可能在其他州或国家使用。为稳妥起见,我们一般建议公证。
婚礼前一周才签,会不会无效?
不一定无效,但风险更高。签署时间离婚礼越近,越容易被主张“受到压力、非自愿签署”。法院会结合整体情况判断,包括是否有时间咨询律师、是否早就知道要签协议等。最好尽早开始。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离婚后孩子跟谁、抚养费给多少吗?
伊利诺伊州法律规定,子女获得抚养的权利不能被婚前协议不利影响;子女的照顾安排也由法院按子女最佳利益决定。协议可以表达双方的共识,但不能约束法院,也不能降低孩子应得的抚养费。
我是美国公民,为外籍未婚妻担保绿卡,签了婚前协议还要承担 I-864 义务吗?
要。多数法院认为婚前协议不能免除 I-864 义务,离婚也不终止它。签署 I-864 前,应清楚这是对美国政府的承诺,义务一般持续到对方入籍、工作满 40 个季度、丧失永久居民身份并离开美国,或任何一方去世。
不披露在中国的财产,会怎样?
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如果协议被认定在签署时显失公平,而一方事先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财务披露、也没有书面放弃披露、也无法合理得知对方的财务情况,协议可能不被执行。不完整的披露会给对方日后挑战协议提供理由。
结婚后还能修改婚前协议吗?
可以。伊利诺伊州法律规定,结婚后可以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修改或撤销婚前协议,不需要对价。修改时同样要注意自愿和披露的问题。
官方来源
- 750 ILCS 10:伊利诺伊州《统一婚前协议法》
- 750 ILCS 10/7:婚前协议的执行
- 750 ILCS 5/503:财产与债务的处理
- Matisoff v. Dobi,90 N.Y.2d 127(1997)
- Erler v. Erler,824 F.3d 1173(9th Cir. 2016)
- USCIS:I-864 经济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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