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家庭的遗产规划Cross-Border Estate Planning
在美华人家庭的财产往往分布在两个甚至更多国家:在美国买了房、开了公司,在中国还有房产、存款或父母将来留下的财产;家庭成员的身份也各不相同——有人是美国公民,有人持绿卡,有人持工作签证,有人一直住在中国。这些因素叠加,使跨境家庭的遗产规划比单一国家的家庭复杂得多:同一笔财产可能同时受两国法律管辖,美国的遗嘱或信托在中国未必被直接承认,税务后果也因身份不同而差别很大。
本页从美国法的角度,概括跨境家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遗嘱和信托本身的写法见遗嘱指南和生前信托。税务规则复杂且经常调整,以下内容只讲原则,具体数字以 IRS 现行公布为准,个案请与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一起评估。
美国遗产税:身份决定一切
所得税居民与遗产税住所是两个标准
在所得税上,非美国公民一般依“绿卡标准”或“实际居住标准”(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判断是否为税务居民:持有绿卡的人通常就是美国所得税居民,须就全球所得在美国申报纳税。
在遗产税和赠与税上,非公民是否按“居民”对待,看的是是否在美国有住所(domicile),即是否在美国居住并且有无限期留下的意图。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居住情况、绿卡或签证类型、家庭和事业所在地、社会联系等事实。持有绿卡通常是认定住所在美国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此,一个人可能在所得税上是美国居民,在遗产税上却不是,反之亦然;临时签证持有人的住所认定尤其需要个案分析。
三类人的主要区别
| 项目 | 美国公民 | 住所在美国的非公民(常见如绿卡持有人) | 非居民外国人(住所不在美国) |
|---|---|---|---|
| 征税范围 | 全球财产 | 全球财产 | 仅限位于美国的财产(U.S.-situs assets) |
| 联邦遗产税免税额 | 基本免除额,2026 年为 1,500 万美元(此后按通胀调整) | 与公民相同 | 远低于公民:位于美国的财产(加上特定的生前应税赠与)超过 6 万美元,遗产执行人就须申报 Form 706-NA |
| 留给配偶的财产 | 配偶为公民的,可适用无限婚姻扣除;配偶非公民的,受限制(见下文) | 同左 | 同样受非公民配偶规则限制 |
| 税收协定 | 美国只与少数国家签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协定,中国不在其中 | ||
2025 年 7 月签署生效的联邦税法(常称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把基本免除额定为 2026 年 1,500 万美元,此后按通胀调整。非居民外国人的 6 万美元申报门槛来自法律规定,IRS 说明它不随通胀调整。所有数字都请以 IRS 现行公布为准。
非居民外国人:哪些算“美国财产”
对于住所不在美国的外国人,通常被视为位于美国的财产包括:美国境内的房地产、位于美国的有形动产,以及美国公司的股票(无论股票凭证存放在哪里)。而一般不属于美国财产的包括:与美国境内经营无实际关联的美国银行存款,以及以该外国人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赔付。合伙权益等其他资产的认定较为复杂。
典型的风险场景是:父母住在中国,用自己的名义在美国给子女买了房,或者持有美国上市公司股票。父母去世时,即使这些财产要留给已是美国公民的子女,也可能需要申报并缴纳美国遗产税,且没有中美之间的税收协定可以减免。此外,非居民外国人生前赠送位于美国的房地产或有形动产,也可能产生美国赠与税。在购置美国资产之前就做规划,比事后补救容易得多。
非公民配偶:无限婚姻扣除与 QDOT
美国公民或居民去世时,留给美国公民配偶的财产,一般可以适用无限婚姻扣除(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在第一位配偶去世时不产生联邦遗产税。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2056(d) 条,如果尚存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即使持有绿卡),这项扣除原则上不适用,除非财产转入合格境内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QDOT)。
QDOT(第 2056A 条)的主要特点:
- 信托须受美国某一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管辖,并须有美国受托人;
- 须由遗产执行人及时作出 QDOT 选择;
- 尚存配偶从 QDOT 取得的收益一般不征遗产税;但动用本金(法规规定的困难分配除外),以及尚存配偶去世时信托中剩余的本金,一般要征收递延的遗产税;
- 财产也可以先直接留给配偶,再由配偶在规定期限内转入 QDOT;
- 如果尚存配偶在遗产税申报表递交前成为美国公民(并符合居民条件),则不需要 QDOT 也可以适用婚姻扣除。
在生前赠与方面,给非公民配偶的赠与同样不适用无限婚姻扣除,但有一个高于普通年度免税额的专门年度额度,数额每年按通胀调整,以 IRS 公布为准。
这一规则与移民身份直接相关:配偶是否入籍、何时入籍,会影响遗产规划的设计。正在考虑入籍的家庭,可以参考N-400 入籍申请,并与律师讨论时间安排。
收到外国的大额赠与或遗产:Form 3520
美国税务居民(包括绿卡持有人和符合实际居住标准的人)从外国人那里收到赠与或遗产,一般不需要就此缴纳美国所得税,但可能需要申报: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非居民外国个人或外国遗产收到的赠与或遗产合计超过 10 万美元(关联人的赠与须合并计算)的,须在 Form 3520 上申报,并列明其中每笔超过 5,000 美元的赠与;
- 从外国公司或外国合伙收到的“赠与”,门槛低得多,并每年调整,以 IRS 公布为准;IRS 还可能把这类款项重新定性为收入;
- 未按时申报的,罚款可达未申报金额的每月 5%,最高 25%,有合理原因的除外。
常见情形是:在中国的父母给在美国的子女汇款买房,或子女继承父母在中国的财产后汇到美国。钱本身通常不征所得税,但漏报的罚款可能很重。此外,持有境外银行账户和金融资产的美国税务居民,还可能有 FBAR、Form 8938 等其他申报义务。请与你的会计师确认。
绿卡持有人:税务居民身份与移民身份的交叉
- 全球所得申报:绿卡持有人一般是美国所得税居民,须就全球所得申报,包括在中国的租金、利息和投资收益;
- 以非居民身份报税的风险:绿卡持有人如果在美国报税时自称非居民,可能被移民机关视为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据,并影响日后入籍;
- 长期离开美国:长期住在中国的绿卡持有人,既有维持绿卡身份的问题(见入籍指南),也会影响遗产税上的住所认定;
- 放弃绿卡:长期持有绿卡的人放弃身份时,可能适用美国的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规则,须事先与税务顾问评估。
州遗产税也要算进去
除联邦遗产税外,伊利诺伊州另有州遗产税。伊利诺伊州的免税额目前为 400 万美元,不随通胀调整,配偶之间也不能转移未使用的免税额;近年有修法提案,请以伊利诺伊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现行公布为准。住在其他州的人(包括外国人),如果在伊利诺伊州有房产,也可能需要就这部分财产缴纳伊利诺伊州遗产税。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也各有州遗产税,门槛和计算方法都与伊利诺伊不同。
中国的资产:公证、认证与海牙附加证明书
在中国的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继承和过户须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部门的程序办理,常常需要在中国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诉讼解决。美国遗嘱能否在中国被承认和执行、需要哪些文件,本所不就中国法律提供意见,请咨询中国执业律师。
在文件跨境使用方面,有一项重要变化:中国于 2023 年 3 月 8 日递交加入书,《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对中国生效。美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
- 在美国出具、拟在中国使用的公文(例如经公证的授权书、遗嘱副本、死亡证明),一般不再需要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改为由签发机关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联邦文件由美国国务院)出具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 在中国出具、拟在美国使用的公文(例如公证书),一般由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出具附加证明书;
- 附加证明书只证明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不证明文件内容;接收机构还可能要求翻译、特定格式或其他材料,办理前请先向接收方确认。
中文文件在美国使用(例如提交给法院、银行或产权公司)时,通常还需要英文翻译;英文文件拿到中国使用,也常需要中文译本。翻译和证明的具体要求以接收机构为准。
多国遗嘱的协调
在多个国家都有财产的家庭,常见做法是按财产所在地分别订立遗嘱(situs wills),每份遗嘱只处理一个国家的财产。协调时要注意:
- 撤销条款:新遗嘱中“撤销此前所有遗嘱”的标准条款,必须限定为只撤销处理同一国家财产的遗嘱,否则可能误撤另一国的遗嘱;
- 受益人和比例一致:各份遗嘱的整体安排应当相互一致,避免重复或遗漏;
- 执行人:在每个国家指定方便办理当地手续的执行人或代理人;
- 形式要件:每份遗嘱都须满足所在地法律的要求,在美国的遗嘱按伊利诺伊州(或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的要求签署和见证;
- 税务协调:同一笔财产可能在两国都产生税务问题,规划时须由两国的税务专业人士配合;
- 信托在外国的效力:美国信托在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未必被承认,不要假设美国信托可以直接持有或处理中国境内的财产。
我们如何与税务顾问和当地律师配合
跨境遗产规划通常需要一个团队:美国律师负责美国州法下的遗嘱、信托和授权书,以及美国财产的持有方式;会计师或税务顾问负责美国联邦和州的遗产税、赠与税、所得税和境外资产申报;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执业律师负责当地财产的继承、过户和公证。本所可以作为美国法律部分的牵头方,帮你整理家庭成员的身份、各国资产清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与你的税务顾问和当地律师沟通。
我们能做什么
- 梳理家庭成员的公民身份、移民身份和可能的住所认定,以及各国资产的分布;
- 起草美国的遗嘱、生前信托及授权书,并与你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的遗嘱措辞协调;
- 在配偶不是美国公民的情况下,与税务顾问一起考虑 QDOT 等安排;
- 为在美国购置资产的非居民外国人家庭,说明持有方式在美国州法下的后果;
- 准备拟在中国使用的美国文件的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并与中国执业律师衔接。
常见问题
我父母住在中国,用他们的名字在美国买房给我住,有什么问题?
父母是非居民外国人时,美国房产属于位于美国的财产。父母去世时,这类财产超过 6 万美元就可能需要申报美国遗产税,中美之间没有遗产税协定。房产还需要在美国走遗嘱认证。购房前应与律师和税务顾问讨论持有方式。
我有绿卡,太太还没有入籍,遗产会受影响吗?
会。太太不是美国公民时,你留给她的财产原则上不能适用无限婚姻扣除,可能需要通过 QDOT 才能递延遗产税。如果她在你的遗产税申报表递交前入籍,情况会不同。家庭资产规模较大的,应提前规划。
父母从中国汇给我 50 万元人民币,需要交税吗?
来自外国个人的赠与一般不需要缴纳美国所得税。但如果你是美国税务居民,一年内从非居民外国个人收到的赠与合计超过 10 万美元,就须用 Form 3520 申报。具体是否达到门槛、如何折算,请与会计师确认。
美国的遗嘱可以处理我在中国的房子吗?
美国遗嘱的文字可以涵盖全球财产,但中国房产能否依这份遗嘱过户,取决于中国的法律和登记机关的要求,往往还需要公证、认证和翻译。本所不就中国法律提供意见,建议咨询中国执业律师,必要时另立中国遗嘱并与美国遗嘱协调。
中国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后,美国文件拿到中国还要去领事馆认证吗?
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美国出具的公文一般可以改办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不再需要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但接收机构可能另有翻译或格式要求,办理前请先确认。
我只是 H-1B 或 F-1 身份,也需要考虑美国遗产税吗?
需要考虑。临时签证持有人在遗产税上是否被认定为住所在美国,取决于具体事实。如果不被认定为住所在美国,适用的就是非居民外国人的较低门槛。资产在美国的,应与税务顾问一起评估。
官方来源
- IRS:联邦遗产税(Estate Tax)
- IRS:非美国公民且非居民的遗产税(Form 706-NA)
- IRS:遗产税和赠与税国际协定
- IRS:来自外国人的大额赠与或遗产(Form 3520)
- IRS:非公民配偶婚姻扣除与 QDOT 法规(T.D. 8612)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认证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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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婚姻家庭与遗产事务受各州法律管辖,规则因州而异,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本所就伊利诺伊州、纽约州、马萨诸塞州法律提供服务;涉及其他国家的事项须与当地律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