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C 运营协议LLC Operating Agreements
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是 LLC 成员之间、成员与经理之间以及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内部规则,相当于公司的“章程加股东协议”。伊利诺伊州 LLC 由《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805 ILCS 180)管辖。向州务卿提交的组织章程(Articles of Organization)只记载基本信息,出资、分配、管理、退出这些真正重要的安排,都写在运营协议里。设立步骤见在伊利诺伊州设立 LLC。
伊利诺伊州法:协议能约定什么,不能约定什么
根据 805 ILCS 180/15-5(a),LLC 的成员可以订立运营协议来规范公司事务以及成员、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协议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该法的规定。协议可以修改该法的大多数默认规则,但 15-5(b) 列出了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的事项,主要包括:
- 不合理地限制成员查阅信息和公司记录的权利(第 1-40 条、第 10-15 条);
- 改变某些法定情形下开除成员的权利,或改变第 35-1(a) 条第 (4)–(6) 项情形下公司必须清算结业的要求;
- 限制成员退出(dissociate)的权力(第 35-50 条),但协议可以约定哪些退出属于“违约退出”;
- 取消或减少法定的诚信与公平交易默示义务,但可以约定衡量履行情况的标准;
- 限制成员、经理和受让人以外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改变法律适用规则或法院依法享有的权力等。
关于信义义务,15-5(c)–(e) 允许协议以清楚、无歧义的措辞限制或取消某些信义义务,规定经充分披露后批准关联交易的程序,并限制金钱赔偿责任;但不能授权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15-5(f)–(h) 还规定:公司即使没有签字也受协议约束;新加入的成员视为同意协议;协议可以在提交组织章程之前、同时或之后订立。
没有运营协议时:法定默认规则
| 事项 | 法定默认规则 | 投资人常见的预期 |
|---|---|---|
| 管理方式 | 除非协议明确规定由经理管理,否则为成员管理(15-1(a)) | 由出资最多的人说了算 |
| 日常决策 | 成员管理时,每名成员管理权平等,一般事项由成员人数过半数决定(15-1(b)) | 按持股比例投票 |
| 须全体成员同意的事项 | 修改运营协议或组织章程、吸收新成员、处分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同意解散、合并或转换等(15-1(d)) | 大股东可以单独决定 |
| 解散前的分配 | 按人数平均分配(25-1(a)) | 按出资比例分红 |
| 权益转让 | 分配权益可以转让,但成员的其他权利和权力须经协议授权或其他全体成员同意才能转让(30-1) | 可以自由卖给任何人 |
可以看出,两人出资 70/30 的 LLC,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可能出现“30% 的一方在投票和分配上与 70% 的一方平起平坐”的结果。这对 E-2 的持股和控制分析尤其不利。
运营协议应当包含的条款
- 出资:每名成员出资的金额、形式(现金、设备、知识产权等)、时间,非现金出资的作价依据;
- 持股比例:写明各成员的权益比例,并说明与出资的对应关系,避免和组织章程、银行记录矛盾;
- 利润、亏损与分配:按什么比例分配、何时分配、是否先保留经营资金;税务上的分配安排须与会计师配合;
- 管理权:成员管理还是经理管理,经理的任免方式和权限,哪些事项须经成员表决;
- 投票:按持股比例还是按人数,重大事项的表决门槛,书面同意代替会议的程序;
- 新增出资:公司需要追加资金时由谁出、不出资的后果(稀释、借款等);
- 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须经同意的转让、继承和离婚时权益的处理;
- 退出和买断:成员退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权益由谁买、价格如何确定、如何支付;
- 僵局:两名成员各占 50% 时,意见不一致如何解决(调解、第三方决定、买卖条款等);
- 解散和清算:解散事由、清算顺序和剩余财产分配;
- 其他:竞业和利益冲突、记录与信息、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和 E-2 的衔接
E-2 由美国国务院按《外交事务手册》9 FAM 402.9 审查,运营协议是领事官员判断以下问题的主要依据。本站 E-2 的基本条件见 E-2 专区。
持股比例与经营控制
- 企业的国籍按其个人所有者的国籍确定,条约国国民须至少拥有企业 50% 的所有权;美国永久居民持有的股份不计入(9 FAM 402.9-4)。
- 投资人须“开发和指导”(develop and direct)企业,通常以持有至少 50% 的权益来证明,也可以通过经理职位或其他公司安排取得的经营控制来证明;但只是挂一个管理职位而实际上不控制企业的,不符合要求(9 FAM 402.9-4、402.9-6(F))。
- 两方各占 50% 的合资,在双方都保留完整管理权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具有控制权(通常称为“否决性控制”,negative control);但三方以上平均持股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仅凭持股取得控制(9 FAM 402.9-6(F))。因此 50/50 结构的协议要写明双方的管理权和否决权。
夫妻共同持股、与非条约国国籍的人合资
9 FAM 没有专门规定夫妻共同持股的条款。按照“以个人所有者国籍确定企业国籍”的规则,只有同样具有该条约国国籍的配偶所持份额,才能与投资人合计计入条约国国民的持股;配偶是中国籍、美国永久居民或其他国籍的,其份额不计入。夫妻共同投资时,协议中应分别写明各自的份额,不要只写“夫妻共同持有”。与中国籍或其他非条约国国籍的合伙人合资时,条约国国民的合计持股仍须达到 50%,经营控制的安排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为员工申请 E-2
以企业名义为员工申请 E-2 时,员工须与企业具有相同的条约国国籍,企业(或其主要所有者)在美国须维持 E 身份或住在美国境外,员工须担任管理、监督职务或具备企业所需的专门技能(9 FAM 402.9-7)。日后股权变动可能改变企业的国籍,影响员工的签证,转让条款要考虑这一点。
资金处于风险,不可撤销地投入
E-2 投资须使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在经营失败时可能部分或全部损失;投入须真实且不可撤销;只是存在银行账户里、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不构成投资(9 FAM 402.9-6)。因此:
- 协议中不宜约定“签证被拒或任何时候都可按原价无条件取回出资”之类的条款,否则可能被认为资金并未处于风险;
- 如果投资以签证批准为条件,9 FAM 402.9-6(B)(d) 认可的做法是:以签发 E-2 签证为条件的收购,在资金存入托管(escrow)、条件成就后放款或转移的情况下,仍可构成不可撤销的投资。这需要在收购合同和托管协议中设计,而不是在运营协议里写退款承诺;
- 以企业资产作担保的商业贷款不计入投资(9 FAM 402.9-6(B)),协议中的出资条款要和实际资金来源一致。
分配与“非边际性”
边际性企业是指现在或将来没有能力产生超过投资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所需收入的企业;能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除外,预测的能力一般应在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五年内实现(9 FAM 402.9-6(E))。协议中的分配安排应与商业计划书中的利润、招聘和再投资计划相互印证,见E-2 商业计划书。
税务:只讲原则
按 IRS 规则,没有选择其他分类的 LLC,两名以上成员的默认按合伙企业纳税,单一成员的默认视为“被忽略实体”;外国人不能成为 S 公司股东;外国人全资的单一成员 LLC 有 Form 5472 等申报义务;有外国成员的合伙企业还可能涉及预扣申报。运营协议中的分配和资本账户条款会影响税务处理,本所不提供个案税务建议,请与会计师配合,并参见税务栏目。
自查清单
常见误区
- “网上下载一份模板就够了。”通用模板通常不考虑 E-2 的国籍、控制和风险投资要求,也可能与伊利诺伊州法不符。
- “我出钱多,自然说了算。”没有约定时,伊利诺伊州默认按人数投票和平均分配。
- “写上签证不批就退钱,对投资人更有保障。”这可能削弱“资金处于风险”的论证,应当用托管安排解决。
- “股权以后再调整。”递交 E-2 后股权变动可能改变企业国籍或控制关系,影响续签和员工签证。
我们能做什么
- 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和你的 E-2 计划,起草或审查运营协议;
- 设计多名投资人、夫妻共同投资或与非条约国国籍合伙人合资时的持股和控制结构;
- 把运营协议、收购合同、托管安排和商业租约一起协调,作为 E-2 申请证据;
- 涉及税务分类和分配安排的,与你的会计师配合。
常见问题
伊利诺伊州要求 LLC 必须有运营协议吗?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也不需要提交给州务卿。但没有协议时适用法定默认规则,而且 E-2 申请、开银行账户时通常都需要提供运营协议,实际上不可缺少。
只有我一个成员,也需要运营协议吗?
建议要有。单一成员的协议可以写明管理方式、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的安排,也是向银行和领事官员证明你 100% 持股和控制企业的文件。
我和配偶各占 50%,配偶是中国籍,可以申请 E-2 吗?
中国籍配偶的份额不计入条约国国民持股,条约国国民只持有 50%。50/50 的两方结构在双方都保留完整管理权时一般可视为控制,但能否满足国籍和控制要求要结合整体结构评估,最好在设立时就规划好。
运营协议可以用中文签吗?
伊利诺伊州 LLC 法没有对协议语言作出规定,但提交给美国领事馆和银行的文件通常需要英文版本。常见的做法是以英文版本为准,另附中文译本供成员理解。
签证批准前可以先签运营协议吗?
可以。协议可以在设立公司之前、同时或之后订立。E-2 通常要求在申请时资金已经投入或正在投入,因此公司设立和运营协议一般在递交之前完成。
以后想加入新合伙人怎么办?
默认情况下吸收新成员须经全体成员同意,协议也可以另行约定程序。对 E-2 投资人来说,还要先评估新成员加入后条约国国民持股是否仍达到 50%、控制是否改变。
官方来源
- 805 ILCS 180/15-5(运营协议)
- 805 ILCS 180/15-1(LLC 的管理)
- 805 ILCS 180/25-1(解散前的分配)
- 805 ILCS 180/30-1(分配权益的转让)
- 美国国务院 9 FAM 402.9(条约贸易者与投资者)
- IRS Publication 3402(LLC 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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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公司设立、商业租约受各州法律管辖,规则因州而异;政府收费和表格以州务卿、IRS 等官方网站现行公布为准;签证结果由美国国务院和移民机关决定,取决于具体事实。本所就伊利诺伊州、纽约州、马萨诸塞州法律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