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人如何通过第三国国籍申请美国 E-2
信息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各国项目规则和金额变化频繁,以该国政府现行规定为准。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Treaty Investor)让条约国国民在美国投资并亲自经营企业,可以携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同行,企业持续真实运营就可以续签。它没有排期,审理以领事馆面谈为主,因此常被拿来和 EB-5 比较。但 E-2 有一个前提:申请人必须是与美国签有相应条约的国家的国民。中国大陆不在名单上,所以“第三国国籍 + E-2”这条思路才会出现。
这条路并不简单。2022 年底生效的 AMIGOS 法案给“通过投资取得国籍”的人加了 3 年连续居住(domicile)要求,各国投资入籍项目近两年也在收紧。本文把这条路径拆成几个环节:为什么不能直接申请、第三国怎么选、3 年居住要求到底是什么意思、E-2 本身要满足什么,以及容易踩的坑。
本所的角色:Wang Law Firm, LLC(主办律师王晓)只提供美国移民法律服务,不是任何投资入籍(CBI)项目的授权代理(Authorized Agent),不销售项目、不收取项目佣金,也不办理他国入籍或居留。他国申请须由当地持牌律师或该国政府授权的代理办理。本所可以与对方协调,角色是后续的美国签证(如 E-2)规划与申请。
一、为什么中国大陆公民不能直接申请 E-2
E-2 的法律依据是《移民与国籍法》(INA)第 101(a)(15)(E) 条:申请人须是与美国签有通商航海条约(或被国会视为同等的双边投资协定等安排)的国家的国民。哪些国家有 E-1、E-2 资格,以美国国务院公布的条约国名单(Treaty Countries)为准。
- 中国大陆:名单上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持中国护照的人不能申请 E-1 或 E-2。
- 台湾:名单上列为“China (Taiwan)”,E-1、E-2 均自 1948 年 11 月 30 日起适用。国务院在脚注中说明,该协定是 1979 年 1 月 1 日之前与台湾当局签订的,现由美国在台协会(AIT)以非官方方式执行。实务上,持台湾护照、符合国籍认定的人可以依此申请 E-2,具体文件要求以 AIT 现行规定为准。
- 香港:名单上没有香港。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持香港特区护照,在 E-2 上与中国大陆国民一样不符合条件;澳门同理。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BN(O) 的人能否依英国条约申请,涉及英国条约对“国民”的界定,须个案核实,不能想当然。
还要注意两点常见误解:
- 看的是国籍,不是居留身份。持有某个条约国的永久居留卡、长期签证或绿卡,都不能替代该国国籍。
- 公司注册地不决定国籍。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9 FAM 402.9-4(B))明确,企业的国籍由其个人所有人的国籍决定,公司注册地并不决定企业国籍。在条约国注册一家公司,再由中国籍股东控制,并不能让企业取得条约国国籍。
二、“第三国国籍 + E-2”的基本思路
思路本身很直接:先依法取得某个 E-2 条约国的国籍,再以该国国民身份投资美国企业、申请 E-2。但每一步都有硬性条件:
- 选国家:该国必须在 E-2 条约国名单上,而且其入籍途径对你可行(投资入籍、先居留后入籍、血统、婚姻等)。
- 取得国籍:由该国的持牌律师或授权代理办理,审查包括尽职调查、资金来源、无犯罪记录等。
- 满足 AMIGOS 法案的 3 年居住要求(如果你是通过金融投资取得国籍的,见第三部分)。
- 美国投资:美国企业须至少 50% 由该条约国国民拥有;投资“相当数额”、资金处于风险中、企业非边际性、由你本人开发和指导经营。
- 递交 E-2:通常向美国使领馆递交 DS-160 及 E-2 材料,面谈后签发签证。近年国务院对面谈地点(原则上在国籍国或居住国申请)等程序要求调整较多,递交前须核实最新规定。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同一家 E-2 企业只能有一个“合格国籍”。国务院手册(9 FAM 402.9)要求企业所有人和所有以 E 签证身份工作的员工具有同一个条约国国籍(手册对少数特殊持股结构另有规定)。双重国籍的所有人须选定以哪个国籍申请。
三、AMIGOS 法案:3 年连续居住要求
原文和含义
2022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2023 财年国防授权法》(Public Law 117-263)第 5902 条吸收了 AMIGOS 法案(S. 1194 / H.R. 2571)的内容,在 INA 第 101(a)(15)(E) 条中加入了一段括号文字。对于“通过金融投资取得相关国籍、且此前从未获得过本项(E 类)身份”的外国人,法条把其国籍国限定为:
“the foreign state of which the alien is a national and in which the alien has been domiciled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3 years at any point before applying for a nonimmigrant visa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大意是:其国籍所属、且其在申请 E 类非移民签证之前的任何时候曾连续居住(domiciled)不少于 3 年的那个国家,才被视为 E 签证意义上的国籍国。同一部法律还把葡萄牙国民纳入了 E-1、E-2 范围(国务院名单注明,葡萄牙国民的 E 签证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开始签发)。
拆开来看,这个要求有三个要素:
- “通过金融投资取得国籍”:典型的投资入籍(CBI)项目显然在内。通过出生、血统、婚姻取得国籍的人,一般不受此限。
- “此前从未获得过 E 类身份”:以前曾获得过 E 身份的人不受新要求约束。至于曾以 E-2 家属身份在美、后来自己做主申请人,是否属于“已获得过本项身份”,法条没有细说,须个案分析。
- “申请前任何时候曾连续居住满 3 年”:法条用的是“at any point before applying”,字面上不要求这 3 年紧挨着申请日,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入籍之后。入籍之前在该国居住的时间能否计入,目前缺乏公开的官方解释,不宜自行推定。
国务院的执行细节以《外交事务手册》9 FAM 402.9 及领事实践为准。截至本文核对时,我们在公开的 9 FAM 402.9 文本中没有查到对“domicile”的具体定义或证据清单,因此下面关于证明方式的内容是基于该词在美国法上的一般含义所作的分析,不是官方标准。
“domicile”是什么意思,怎么证明
在美国法上,“domicile”(住所)通常比“居住”(residence)要求更高:它一般指一个人实际居住、并有意把它作为主要且长期的家的地方。一个人可以同时有多处住处,但通常只有一个住所。因此,偶尔入境、短期度假、只有地址没有生活的“纸面居住”,很难被认为构成 domicile。
实务中可以考虑准备的证据包括(并非官方清单):
- 以本人名义的长期租约或房产,以及水电、网络等生活账单;
- 出入境记录,能显示主要时间都在该国;
- 当地银行账户及日常消费记录;
- 在该国的纳税记录或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 当地的工作、经营、社保或医疗登记;
- 子女在当地入学的记录;
- 驾照、居民登记、社区或宗教团体参与等生活联系。
反过来,如果同一时期你在中国或其他国家仍有全职工作、主要住房、子女就学和纳税记录,领事官员很可能会质疑你的住所究竟在哪里。
对时间线和成本的影响
- 时间:“入籍后立即申请 E-2”在多数投资入籍情形下已不可行。规划时要把至少 3 年的实际居住期算进去,再加上入籍本身的办理时间和 E-2 的准备时间。
- 生活安排:全家是否要搬到该国、子女在哪里上学、国内的工作和企业如何安排,都要提前想清楚。
- 成本:除了入籍投资和政府费用,还要算上 3 年在当地的住房、生活、教育开支,以及可能产生的当地税务居民身份和申报义务(请咨询当地税务专业人士)。
- 资金占用:入籍投资和美国 E-2 投资是两笔独立的钱,入籍投资不能计入 E-2 的投资额。
- 政策风险:在 3 年等待期内,该国项目规则、美国条约名单或执行口径都可能变化。
四、可接 E-2 的投资入籍国家对比
下表中“E-2 生效日期”来自美国国务院条约国名单;投资门槛、持有期等均为据 2026 年公开资料整理,以该国政府现行规定为准。这些项目近年调整频繁,表中只列我们能够交叉核对的主要路线,政府费、尽调费、代理费等另计。
| 国家 | E-2 生效日期(国务院名单) | 主要投资路线与门槛(据 2026 年公开资料) | 持有期 | 入籍本身的居住要求 |
|---|---|---|---|---|
| 格林纳达 | 1989 年 3 月 3 日 | 国家转型基金(NTF)捐款 23.5 万美元起(不退还,覆盖最多 4 人的家庭);或政府批准的房地产项目 27 万美元起,另有政府费 | 房产路线一般 5 年 | 目前无强制居住;2026 年立法拟设入籍后头 5 年累计 30 天的居住要求,但已宣布推迟至东加勒比区域监管机构(ECCIRA)运作后另定生效日 |
| 土耳其 | 1990 年 5 月 18 日 | 房产 40 万美元起(以估价报告为准);或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房地产/风险投资基金、私人养老金、固定资本投资各 50 万美元起;或雇用 50 名土耳其公民 | 多数路线 3 年 | 入籍不要求实际居住一定天数(须办理居留许可作为程序环节) |
| 埃及 | 1992 年 6 月 27 日 | 向国库捐款 25 万美元(不退还);或房产 30 万美元;或公司投资 35 万美元另加 10 万美元捐款;或存款 50 万美元(3 年后以埃及镑无息返还) | 房产、公司约 5 年;存款 3 年 | 公开资料未见单独的居住天数要求;据报道近年核验程序趋严,以埃及政府现行规定为准 |
| 约旦 | 2001 年 12 月 17 日 | 约旦央行无息存款 100 万美元;或国债 100 万美元;或中小企业股份 150 万美元;或新设项目(安曼 100 万美元并雇 20 人,安曼以外 75 万美元并雇 10 人) | 存款、股份 3 年;国债 6 年 | 公开资料未见单独的居住天数要求 |
| 北马其顿 | 名单列为 Macedonia,依南斯拉夫条约承继 | 最后公布的门槛为批准的私募基金 20 万欧元,或新设业务 40 万欧元并雇 10 人 | 基金 2 年;业务雇员维持 1 年 | 据 2026 年行业报道,该国正在修改相关规定,欧盟方面要求取消投资入籍;通道前景不明,不宜作为常规规划 |
| 黑山 | 名单列有黑山(依 1882 年条约承继) | 投资入籍项目已于 2022 年底停止受理新申请 | — | 已停办;黑山国民仍可依条约申请 E-2,但无法再通过该项目取得国籍 |
几点说明:
- 所有通过上述投资项目取得国籍的人,申请 E-2 前都要面对 AMIGOS 法案的 3 年居住要求。入籍国本身是否要求居住,与美国法上的 domicile 要求是两回事。
- 2026 年,欧盟以申根免签待遇为由,要求加勒比投资入籍国家逐步停止投资入籍项目;北马其顿的相关安排也受到欧盟关注。项目随时可能修改、提高门槛或暂停。
- 据土耳其内政部 2026 年 8 月发布的声明(经多家媒体报道),累计已有 6,134 名通过投资取得国籍的人(含配偶子女)被撤销国籍,主要原因是核查发现的串通或不当交易,另有部分基于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理由。项目审查和事后核查都在加强。
五、加勒比其他四国为什么不能接 E-2
东加勒比有五个投资入籍国家:格林纳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圣卢西亚。其中只有格林纳达在 E-2 条约国名单上(依 1989 年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其余四国与美国没有 E-2 条约安排,持这四国护照不能申请 E-2,与入籍方式、居住多久都无关。
此外,2025 年 12 月 16 日签署、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 10998 号总统公告,对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国民部分暂停签发移民签证以及 B-1/B-2、F、M、J 类非移民签证,并以两国的投资入籍项目作为理由之一;公告还要求缩短这两国国民其他非移民签证的有效期。E 签证不在暂停范围内,但这两国本来就不是 E-2 条约国。公告设有定期复审,后续可能调整,以国务院现行公布为准。更多介绍见加勒比投资入籍概览。
六、先居留后入籍:巴拿马与欧洲
另一种思路是先在某个 E-2 条约国取得投资居留(俗称“黄金签证”),在当地实际生活多年后再按该国国籍法申请归化入籍。巴拿马(只有 E-2,自 1991 年 5 月 30 日起)、葡萄牙(E-1、E-2,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意大利、拉脱维亚都在 E-2 名单上;西班牙、爱尔兰虽是 E-2 条约国,但投资居留项目已停止受理新申请;希腊只有 E-1,没有 E-2;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目前不在名单上。
- 时间更长:归化通常要求多年合法居住,往往还有语言、文化考试和实际在境天数要求,且由该国政府审批,不是投资后自动取得。
- 居住本身是实质性的:为入籍而在当地多年生活,客观上也会形成较强的住所证据。
- 是否适用 AMIGOS 须个案分析:法条针对的是“通过金融投资取得国籍”。以投资取得居留、后来依居住年限归化的人,是否属于这一类,法条和公开的国务院指引都没有明确回答,须结合入籍依据和居住事实个案判断。
详见巴拿马合格投资者永居和欧洲黄金签证。
七、E-2 本身的要求要点
拿到条约国国籍只是入场券。E-2 申请本身仍要逐条满足:
- 美国企业至少 50% 由该条约国国民拥有,你本人负责开发和指导经营(持股 50% 以上或有经营控制权);
- 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相当数额”的资本,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并已不可撤回地承诺用于企业;
- 企业是真实运营的商业实体,不是被动投资(例如单纯持有出租房产或股票);
- 企业不能是“边际性”的,应有能力为投资人一家提供超出最低生活所需的收入,或对美国经济有实质贡献;
- 资金来源合法,能完整追溯;
- 有在 E 身份结束后离开美国的意向。
详细条件、投资方式和材料见 E-2 专区,商业计划书写法见E-2 商业计划书。E-2 的签证有效期按申请人所持护照国家的对等安排决定,不同国籍差别很大,以国务院现行对等表为准。
八、中国国籍法的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取得第三国国籍前,应当客观评估这对户口、中国护照、出入境方式、国内房产和金融资产、继承、社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潜在影响。这些属于中国法问题,建议咨询中国执业律师等专业人士。
九、E-2 的局限
- 不是绿卡:E-2 是非移民签证,本身不能直接转为绿卡,也不计入入籍美国所需的居住年限。若最终目标是绿卡,应同时评估 EB-5 等路径。
- 依赖企业:企业停止运营、出售或你不再负责经营,E-2 身份的基础就会消失;续签时领事会审查实际经营情况。
- 配偶:配偶可以 E-2 家属身份同行。按 USCIS 现行政策,E-2 配偶的工作许可随身份而来,以 I-94 上的相应标注为证,具体以 USCIS 现行公布为准。
- 子女: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行并在美国上学,但不能以家属身份工作;年满 21 岁后须转换为其他身份(如 F-1),否则须离开美国。子女年龄较大的家庭,要把这一点与 3 年居住期一起算进时间表。
- 家属国籍:家属不要求具有条约国国籍,但主申请人本人必须是条约国国民。
十、常见误区
- “买了护照马上就能办 E-2。”通过金融投资取得国籍、此前未获过 E 身份的人,须先满足 3 年连续居住要求。
- “加勒比护照都能办 E-2。”五国中只有格林纳达是 E-2 条约国。
- “入籍投资可以算作 E-2 投资。”两者是独立的,E-2 投资必须投入美国企业。
- “在条约国注册公司就行。”企业国籍看所有人的国籍,不看注册地。
- “办个居留卡、偶尔去一下就算居住。”domicile 指真实的主要住所,纸面安排风险很高。
- “E-2 可以慢慢转绿卡。”E-2 没有直接转绿卡的通道,需要另行满足移民类别的条件。
- “项目规则不会变。”各国门槛、审查和居住要求近年变化频繁,美国的条约名单和签证政策也可能调整。
常见问题
持香港特区护照可以申请 E-2 吗?
不可以。香港不在国务院的 E-2 条约国名单上,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持特区护照,在 E-2 上与中国大陆国民一样不符合条件。持 BN(O) 护照的情况较特殊,须个案核实。
台湾护照可以申请 E-2 吗?
可以。国务院名单将“China (Taiwan)”列为 E-1、E-2 条约方,由美国在台协会(AIT)以非官方方式执行。具体文件和面谈安排以 AIT 现行规定为准。
3 年居住期必须在入籍以后才开始算吗?
法条的表述是“申请前任何时候”在该国连续居住不少于 3 年,字面上没有写明必须在入籍以后,但入籍前的居住能否计入,目前缺乏公开的官方解释。我们建议按保守方式规划,并在递交前结合最新的国务院执行口径个案评估。
我以前持有过 E-2 身份,还受 3 年居住要求限制吗?
法条豁免“此前已获得过 E 类身份”的人。但曾以哪种身份(主申请人还是家属)、以哪个国籍获得过 E 身份,都会影响判断,须核对具体记录后个案分析。
格林纳达和土耳其选哪个更好?
没有统一答案。要看投资方式偏好(捐款还是可回收资产)、资金规模、家庭成员年龄、是否愿意在当地生活满 3 年、对项目政策风险的承受程度等。本所只就美国 E-2 端的影响给出意见,入籍国的选择和办理请咨询当地持牌律师或授权代理。
E-2 的投资额最低要多少?
法律没有规定最低金额。投资额要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相称,足以使企业成功运营,需要结合行业和商业计划判断,详见 E-2 专区。
取得第三国国籍后,中国国籍会怎样?
依《国籍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具体影响请咨询中国法律专业人士。
你们可以帮我办理土耳其或格林纳达入籍吗?
不可以。本所只提供美国移民法律服务,不是任何投资入籍项目的授权代理,也不收取项目佣金。他国申请由当地持牌律师或授权代理办理,本所可以与对方协调,负责后续的美国 E-2 规划与申请。
官方来源
- 美国国务院:Treaty Countries(E-1/E-2 条约国名单)
- 美国国务院:Visa Reciprocity and Civil Documents by Country(签证对等表)
-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9 FAM 402.9(E 类签证)
- 美国政府出版局:2023 财年国防授权法(Public Law 117-263,第 5902 条)
- 美国国会:AMIGOS 法案文本(S. 1194)
- 格林纳达投资移民局(Investment Migration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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