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绿卡或美国国籍的税务后果Expatriation tax for green card holders and citizens
不少在中国有家业、长期两地生活的绿卡持有人,迟早会面对一个问题:要不要正式放弃绿卡?也有人入籍多年后,因为工作、家庭或居住安排,考虑放弃美国国籍。移民上的决定往往一张表格就能完成,但税务上的后果可能延续多年:放弃当年的报税、可能产生的离境税(exit tax)、此后每年的申报,甚至影响你将来赠与或留给美国子女的财产。
美国税法把放弃国籍或长期居民身份称为“弃籍”(expatriation),主要规定在《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 877 条、第 877A 条和第 7701(b)(6) 条。下文按“谁受影响—何时终止—是否 covered—怎样计税—怎样申报—移民上要注意什么”的顺序讲原则。本页数字均截至 2026 年 10 月,通胀调整的门槛以 IRS 当年公布为准。
谁会受弃籍税规则影响
按 IRC 第 877A(g)(2) 条,弃籍规则所说的“expatriate”包括两类人:
- 放弃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无论出生公民还是入籍公民);
- 不再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长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
“长期居民”:15 年中至少 8 年
IRC 第 877(e)(2) 条规定,长期居民是指在截至身份终止当年的 15 个纳税年度内,至少有 8 个纳税年度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非公民。计算时要注意:
- 按纳税年度计,不是按满 8 年计。实务上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日历年中只要有一段时间持有绿卡,这一年通常就计入。因此,实际持卡不满 8 年的人,也可能已经算作长期居民。离 8 年门槛很近的人,放弃日期的选择尤其要先算清楚。
- 按税收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的年份不计入。同一条规定写明:如果某一年你依据美国与外国的税收协定被视为该外国的税务居民,且没有放弃协定给予该国居民的待遇,这一年不算作持有绿卡的年份。但以协定主张非居民本身有移民后果,见下文。
持绿卡年份不到 8 年的人放弃身份,不属于“长期居民”,一般不适用第 877A 条的离境税,也不需要提交 Form 8854;但放弃当年的税务居民身份如何划分、全球收入报到哪一天,仍要正确处理。
什么时候才算“放弃”:税务上的终止日期
税务上,绿卡持有人的身份不会因为你搬回中国、绿卡卡片过期或你自己认为“已经不用了”而结束。按 IRC 第 7701(b)(6) 条和 IRS 的说明,长期居民的身份通常在下列情形中最早发生的那一天终止:
| 情形 | 说明 |
|---|---|
| 自愿放弃永久居民身份 | 最常见的是向 USCIS 或在入境口岸向 CBP 递交 I-407。按 USCIS 说明,USCIS 会依 IRC 第 6039G 条把递交人的姓名和递交日期提供给 IRS |
| 行政或司法认定已放弃身份 | 例如移民法庭程序中作出的最终认定 |
| 最终驱逐令 | 依最终驱逐令离开美国 |
| 依税收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 | 开始依协定被视为外国税务居民、不放弃协定待遇,并已通知 IRS(通常通过 Form 8833 和 Form 8854) |
美国公民的终止日期则看放弃国籍的程序:通常须本人在美国境外向美国外交或领事官员宣誓放弃国籍,日期一般以宣誓日为准,前提是之后美国国务院签发丧失国籍证明(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CLN)予以确认。美国国务院也明确提示,放弃国籍本身未必影响已经产生的美国税务义务。
放弃当年的报税
IRS 的弃籍常见问题说明,放弃身份的那一年通常要提交双重身份申报(dual-status return):终止日之前按居民申报全球收入,之后按非居民申报。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与你当年的实际情况有关,须由税务专业人士判断。
covered expatriate:三项测试,满足任一即是
弃籍者是否要缴离境税,关键看是否为“covered expatriate”。IRC 第 877A(g)(1) 条引用第 877(a)(2) 条的三项测试,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即为 covered expatriate:
| 测试 | 内容 | 门槛(截至 2026 年 10 月) |
|---|---|---|
| 所得税负担测试 | 终止日前 5 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年度联邦所得税净额超过门槛 | 按通胀调整:2025 年为 206,000 美元,2026 年为 211,000 美元(Rev. Proc. 2025-32),以 IRS 当年公布为准 |
| 净资产测试 | 终止日的个人净资产(全球资产)达到门槛 | 200 万美元或以上,法律规定,不随通胀调整 |
| 合规证明测试 | 未能在 Form 8854 上依伪证罪责任证明过去 5 个纳税年度已履行全部联邦税务义务,或未能按要求提供证明 | 没有金额门槛 |
第三项最容易被忽略:一个资产不多、收入一般的人,如果多年没有在美国报税,或漏报了海外收入、海外账户相关的税表,就可能仅因无法证明合规而成为 covered expatriate。所以放弃身份前先把过去几年的申报理清楚,往往比任何“规划”都重要。
第 877A(g)(1)(B) 条对前两项测试设有两种例外:出生时即同时具有美国和另一国国籍、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双重国籍人;以及在 18 岁半之前放弃国籍、并符合居住年限条件的人。这两种例外是针对放弃国籍的公民设计的,绿卡持有人一般无法适用;适用例外的人也仍须提交 Form 8854 并证明税务合规。
离境税怎么算:按市值视同出售
IRC 第 877A 条对 covered expatriate 采用“按市值计价”(mark-to-market)规则,原则如下:
- 视同出售:covered expatriate 在全球范围内持有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在终止日前一天按公允市价出售,由此产生的收益计入当年收入;
- 免除额:视同出售的净收益可以先减去一个按通胀调整的免除额,2026 年为 910,000 美元(2025 年为 890,000 美元),以 IRS 当年公布为准;超过部分按正常规则计税;
- 亏损:视同出售产生的亏损一般也可以按税法规定计入;
- 长期居民的成本基础:依第 877A(h)(2) 条,长期居民在成为美国居民时已持有的财产,为计算视同出售收益,成本基础原则上不低于成为居民当日的公允市价(部分资产除外),也可以按规定作出不适用这一规则的选择。对于移民前在中国已有房产、股权的人,这一点可能影响很大,但需要有成为居民当日价值的依据;
- 递延缴纳:可以按资产逐项选择递延缴纳离境税,但须提供 IRS 接受的充分担保(例如保证金),放弃可能妨碍征收的协定权利,并按规定计息。
“视同出售”只是税法上的计算方法,你并不需要真的卖掉资产;但税款是真实的。资产中有不易估值的公司股权、房产或境外金融产品的,估值本身就是工作量很大的一环。
退休账户、递延薪酬和信托的特殊规则
部分资产不按上面的“视同出售”处理,而是适用专门规则(IRC 第 877A(c)–(f) 条),以下只讲原则:
| 资产类型 | 一般处理原则 |
|---|---|
| 合格的递延薪酬(eligible deferred compensation;美国雇主的退休计划如 401(k) 通常按递延薪酬分析) | 不在离境时一次征税,而是在以后实际领取时由支付方按 30% 预扣;条件是支付方为美国人(或选择按美国人对待),且你按时向支付方提交 Form W-8CE,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协定下的预扣减免 |
| 不合格的递延薪酬(例如部分外国养老金权益) | 一般按应计权益的现值,视为在终止日前一天已收到,计入当年收入 |
| 特定税收递延账户(IRA(SEP、SIMPLE 除外)、529 计划、Coverdell 教育储蓄账户、HSA、Archer MSA) | 一般视为在终止日前一天全额分配,计入当年收入;不另征提前领取的附加税 |
| 非设立人信托(nongrantor trust)的受益权益 | 以后从信托取得的应税分配,一般由受托人按 30% 预扣 |
每一类的认定都有细节,例如某个外国养老金属于哪一类、某个计划是否“合格”,须由税务专业人士逐项判断。
Form 8854:初次申报和年度申报
- 谁要报:放弃国籍的公民,以及身份终止的长期居民,无论是否为 covered expatriate,都要提交 Form 8854(Initial and Annual Expatriation Statement)。前文的合规证明测试,正是通过这张表完成的。
- 何时报:初次申报附在终止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上,在该申报表截止日前提交;不需要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也要在申报表本应截止的日期前单独寄送,地址以 IRS 当年表格说明为准。
- 以后每年:选择递延缴纳离境税、有合格递延薪酬或是非设立人信托受益人的,以后每年还要提交年度 Form 8854。
- 不报的后果: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正确,可能被处以固定金额的罚款,除非有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更重要的是,未提交本身就可能使你成为 covered expatriate。
IRS 对部分前公民另有一套救济程序(Relief Procedures for Certain Former Citizens),适用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之后放弃国籍、过去不合规属非故意、净资产低于 200 万美元且税额很低的前公民。截至 2026 年 10 月,IRS 网站仍列有该程序且未公布终止日期;它只适用于前公民,不适用于放弃绿卡的长期居民,是否符合条件须个案评估。
2801 条:受赠的美国家人可能要缴税
弃籍的影响不止于本人。按 IRC 第 2801 条,美国公民或居民(包括美国境内信托)从 covered expatriate 处收到的赠与或遗产(covered gifts and bequests),由收到的一方缴税:一年内收到的合计金额超过年度赠与免税额(2026 年为每位受赠人 19,000 美元)的部分,按当年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目前为 40%)计税,可按规定扣除已在外国缴纳的赠与税或遗产税。
- IRS 已于 2025 年 1 月发布最终法规(T.D. 10027),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收到的赠与和遗产,受赠人使用 Form 708 申报缴税;
- 这项税由受赠人承担,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终身免税额对它没有帮助;
- 已经作为美国应税赠与或遗产申报的转移、可适用慈善或婚姻扣除的转移,一般不适用;
- 对于子女在美国、父母准备放弃绿卡回国的家庭,这一条往往是最需要提前考虑的。
与移民的交叉:I-407、税收协定与 Reed 修正案
签 I-407 与不签 I-407
- 签署 I-407:移民身份结束有明确日期,税务上的终止日期也比较清楚。日后来美须另行申请签证,原有的入籍居住时间不再计算,为亲属递交的 I-130 也会受影响。详见 I-407 表格详解。
- 不签、只是不回美国:移民上,长期离美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身份,但在被正式认定之前,你在税务上通常仍被视为美国居民,须就全球收入申报。最不利的情形是:移民上已经实际失去了身份,税务上却没有终止,几年下来既没报税,日后又要面对 covered expatriate 的合规证明测试。长期在境外的风险,见长期离境与绿卡。
以税收协定主张非居民:税务上终止,移民上也有代价
绿卡持有人如果依税收协定主张自己是外国税务居民、以非居民身份报税(须附 Form 8833 披露),依第 7701(b)(6) 条,对长期居民而言这本身就可能构成税务上的身份终止,触发弃籍规则。26 CFR 301.7701(b)-7(b) 也明文提示,这样提交 1040-NR 可能影响移民机关对你能否保留永久居民身份的判断;日后申请入籍时,N-400 也有与报税相关的问题,涉及成为永久居民后是否曾以非居民身份报税或因此未报税(具体措辞以 USCIS 现行表格为准)。
还要注意,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同时为两国居民时,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而不是像很多协定那样逐项列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等决胜标准。因此,绿卡持有人想依中美协定主张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并不是单方面填一张表那么简单。是否这样做,须由税务专业人士和移民律师一起评估。
Reed 修正案:只针对前美国公民
《移民与国籍法》第 212(a)(10)(E) 条(常称 Reed Amendment)规定,正式放弃美国国籍、并被认定为以避税为目的而放弃国籍的前美国公民,不得入境美国;国务院法规 22 CFR 40.105 规定这类人不得获发签证。这一条只适用于放弃国籍的前公民,不适用于放弃绿卡的人。公开资料显示,这一条款至今没有专门的实施细则,实际适用的案例极少,但条款仍然有效。放弃国籍后仍需经常来美的人,不宜忽视。
先入籍再放弃,和直接放弃绿卡不同
入籍后的公民再放弃国籍,按公民的规则处理,持绿卡和作为公民的年份都会影响判断。正在犹豫“入籍还是放弃绿卡”的人,应把两条路的移民和税务后果放在一起比较,见 N-400 入籍申请。
放弃身份前的规划原则
- 先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类:是公民还是绿卡持有人;持绿卡跨了几个纳税年度;有没有以协定主张非居民的年份。
- 先补齐合规,再谈放弃:过去 5 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相关的申报是否完整;有漏报的,评估合法的补报渠道(例如简化合规程序 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截至 2026 年 10 月 IRS 网站仍列有该程序),适用条件须个案评估。相关内容见 FBAR 与海外资产申报。
- 整理资产清单和估值依据:全球资产在终止日的市值、成为美国居民时已持有资产的当日价值证明、退休账户和养老金的类型。
- 选择终止日期:日期影响 8/15 年计算、5 年平均税额的区间、当年双重身份申报和资产估值时点,必须在递交 I-407 或预约放弃国籍之前想清楚。
- 考虑家人:是否会给美国的子女赠与或留下财产(2801 条);配偶、子女的身份是否一并调整。
- 两国一起看:中国方面也可能有申报义务,需咨询中国税务专业人士;本所不就中国税法提供意见。
常见误区
- “我已经回国好几年了,早就不是美国税务居民了。”没有 I-407、行政或司法认定等终止事由,税务上通常仍被视为居民。
- “我资产不到 200 万美元,跟弃籍税没关系。”合规证明测试没有金额门槛,未能证明过去 5 年合规也会成为 covered expatriate。
- “我持卡不到 8 年。”按纳税年度计算,实际持卡不满 8 年也可能已算 8 个年度。
- “交了 I-407 就什么都不用管了。”长期居民仍要提交放弃当年的申报和 Form 8854。
- “离境税只针对美国资产。”视同出售针对的是全球资产,中国的房产、股权也在其中。
- “放弃国籍就会被禁止入境。”Reed 修正案只针对被认定为以避税为目的放弃国籍的前公民,且实际适用极少;但不能据此忽视。
自查清单
我们能做什么
- 结合你的持卡年份、离美时间和家庭情况,说明保留绿卡、入籍和放弃身份在移民与税务上的不同后果;
- 评估是否属于长期居民、可能落入哪项 covered expatriate 测试,以及放弃日期选择的影响(不替代申报计算);
- 协调 I-407 的递交时间与税务终止日期,避免移民和税务记录互相矛盾;
- 本所律师与税务团队配合你的会计师,处理放弃前的补报和 Form 8854 相关准备;
- 与家人一起考虑 2801 条和跨境遗产安排。
常见问题
我只持有绿卡 5 年,放弃时要交离境税吗?
如果在截至放弃当年的 15 个纳税年度中持有绿卡的年度不到 8 个,你不属于长期居民,一般不适用第 877A 条的离境税,也不需要提交 Form 8854。但要按纳税年度而不是实际持卡时间计算,跨年的零头年份也可能计入;放弃当年的居民和非居民期间仍要正确申报。
我的绿卡已经过期,人也在中国,算不算已经放弃了?
绿卡卡片过期不等于身份终止。税务上,通常要有递交 I-407、行政或司法认定、最终驱逐令或符合条件的协定主张等事由,身份才终止。在此之前,你一般仍须就全球收入申报美国税。
covered expatriate 是不是一定要交很多税?
不一定。离境税针对的是视同出售的净收益,先减去按通胀调整的免除额(2026 年为 910,000 美元,以 IRS 公布为准),超过部分才计税;退休账户等另有专门规则。但成为 covered expatriate 还会带来 2801 条等长期影响,结果须按个人资产情况计算。
如果我过去几年没在美国报税,放弃之前还来得及补吗?
放弃前补齐过去 5 年的申报,是通过合规证明测试的前提。是否适用简化合规程序等补报渠道,取决于你的身份、是否属于非故意,以及其他条件,须由税务专业人士个案评估。专门的“前公民救济程序”只适用于前公民,不适用于放弃绿卡的人。
放弃绿卡以后,我给在美国的孩子汇钱,孩子要交税吗?
如果你是 covered expatriate,孩子作为美国公民或居民,一年内从你处收到的赠与超过年度赠与免税额的部分,可能须按最高赠与税率缴纳 2801 条税并申报 Form 708。如果你不是 covered expatriate,则不适用 2801 条,但孩子仍可能有 Form 3520 等申报义务。
我想以中美税收协定主张自己是中国税务居民,这样绿卡还能保留吗?
风险很大。依协定以非居民身份报税,对长期居民可能直接构成税务上的弃籍,法规也提示这可能影响你保留永久居民身份;中美协定对双重居民采用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的方式,而不是固定的决胜标准。请在采取这一立场前,同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和移民律师。
官方来源
- IRS:Expatriation Tax
- IRS:Form 8854 填表说明
- IRS:2008 年 6 月 16 日后弃籍者常见问题
- IRS:Rev. Proc. 2025-32(2026 年通胀调整数字)
- IRS:前公民救济程序
- IRS:中美所得税协定文本
- 26 CFR 301.7701(b)-7(Cornell LII)
- USCIS:I-407
- 美国国务院:在境外放弃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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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税法规定和 IRS 公布的门槛每年可能调整,个人税务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申报前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并以 IRS 和 FinCEN 官方网站为准。本所不就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税法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