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律师 | 法律评析:生效前夜被联邦法院叫停:F-1/J-1"四年上限"新规暂缓实施—48页裁决原文深度解读
大为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
结论先行:9月15日起,F-1学生、J-1交流访问者及I类外国媒体代表,继续适用现行的 Duration of Status(D/S)制度,新规暂不生效,且效力及于全美。
本文基于法院公开的裁决原文(非转述新闻稿),为您梳理:新规原本要改什么、法院为什么叫停、裁决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以及学生、家长、学校和雇主现在应该怎么做。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共八家:Presidents' Alliance、NAFSA(国际教育工作者协会)、马萨诸塞州独立院校协会(AICUM)三家教育机构组织,以及美国教师联合会(AFT)、AFT Local 6516研究生工会、美国报业公会(The NewsGuild-CWA)、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AW)及其2322分会等劳工组织。裁决书特别注明,政府未对原告的起诉资格(standing)提出异议。
二、回顾:这条新规原本要改什么?
自1978年起,F-1学生以"D/S"方式入境——I-94上不写具体日期,只要持续全日制学习、保持合法身份,就可以一直留到学业(含OPT)结束。J-1自1985年起适用同一框架。
根据裁决书对最终规则的归纳,新规的核心改动包括:
F、J 身份最长4年,不论项目实际长度;超出需向USCIS递交 I-539 申请延期(EOS)。 I 类媒体代表最长240天。 延期审批完全属于裁量权,且不可上诉——法院引用了规则原文:"decisions may not be appealed"。 禁止攻读同级或更低学历的第二学位(例如已有J.D.再读LL.M.税法、工程硕士加MBA双学位,均受影响)。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不得变更学习目标(最终版增加了"特殊情况"例外);本科生第一年转学受限。 F-1 毕业后宽限期由60天缩短为30天;提前完成学业者也须在30天内离境。
对中国学生而言,影响最直接的是博士生:裁决书引用的数据显示,研究型博士从入学到毕业的中位时长约为5.7年,硕博连读平均达7.3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博士生都将面临至少一次"不可上诉的裁量审批"。
三、法院的法律框架:为什么是 APA,而不是"政策好坏"?
这是理解本案最关键的一点。
Saylor 法官在裁决书中用了相当罕见的强烈措辞批评新规,但他同时非常明确地划定了司法权的边界。他写道,法院无权因为一项规则"误入歧途、考虑欠周"或"可能对美国造成长期损害"而将其阻止——司法的职责不是确保行政部门不做不明智的决定,而是确保政府在制定规则时遵守法律。
本案适用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依据最高法院Motor Vehicle Mfrs. Ass'n v. State Farm(1983)确立的标准,行政机关必须审查相关数据,并在"所发现的事实与所作出的选择之间"建立合理联系。
程序上,原告依据APA 第705条请求"推迟生效日期"。法院指出,第705条的审查标准与初步禁令相同,即四要素检验(Winter v. NRDC):
实体胜诉可能性(最重要的一项) 不可弥补的损害 衡平权衡 公共利益(政府为被告时,后两项合并审查)
四、核心分析:法院认定新规在四个方面"武断且任意"
(一)成本收益分析:只算了"手续费",没算"生源流失"
DHS 在最终规则中量化的成本约为4.431亿至4.486亿美元,主要是学校DSO/RO熟悉规则、学生递交EOS的时间和费用。
但评论期内,NAFSA 等援引 Institute for Progress 的调查:49%的在读国际学生表示若当初没有D/S就不会来美;潜在申请者中,愿意来美的比例下降16%。经济学家 Michael Clemens 等人的分析则估算,即便保守假设F-1毕业生减少10%,十年后美国每年的经济损失可达720亿至1450亿美元。
DHS 的回应是:这些数字"不确定、带有推测性",调查反映的是"假设偏好而非实际行为",并认为学校可以用"其他合格申请者"填补空缺。
法院认为这种处理方式站不住脚:
所有成本收益分析本质上都有预测性,不能仅以"不确定"为由把一项明显且巨大的成本当作零; DHS 既没有提出自己的数据,也没有提出任何替代估算方法; 行政机关的预测性判断确实享有尊重,但前提是基于高度技术性的分析——无依据的定性推测不享有司法尊重。
法官对"用其他申请者填补"的说法尤其不以为然:认为MIT、哈佛的理工科研究生可以被随意替换,不是对合理关切的理性回应。
(二)替代方案:一句"我们希望统一标准"不构成理由
评论者提出了三类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升级 SEVIS 系统,为长期学生增设合规检查节点; 按项目实际长度设定固定期限,而非一刀切4年; 针对高敏感研究领域或特定风险人群加强审查,而非全面取消D/S。
法院逐一审查了DHS的回应,认为均属结论性表述。例如,对第二类方案,DHS只说"希望设定不超过4年的预定时间点"——法官直接称之为ipse dixit("我说了算"式的断言),并指出DHS从未解释为什么"与学制挂钩的固定期限"就无法实现统一与可管理的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裁决书脚注17指出:DHS 用来证明D/S存在漏洞的多起事件,本身就是通过 SEVIS 发现的。
(三)对重大公众评论的回应:六个方面敷衍了事
法院首先指出,DHS 仅给出32天评论期——对如此重大的改革而言"勉强合法",但仍收到近22,000条评论。法院认定DHS至少在以下方面未作实质回应;
生源流失与美国的国际竞争力; 替代方案; 博士项目等学制现实; 同级第二学位、联合学位的正当性; 学生与学校长期形成的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s); USCIS 积压——有评论预测 I-539 申请量将增加163%,而DHS的回应仍是一句"我们不认为需要额外保障措施"; 新闻自由——外国记者每240天就要接受一次不可上诉的裁量审查,可能导致自我审查,DHS对此几乎未作回应。
法官反复强调的一句核心逻辑是:一份"我们相信"的声明,不等于有理由的分析。
(四)规则与目标之间缺乏合理联系
DHS 的两大理由是国家安全和防范欺诈。法院认为二者都与"四年上限"脱节:
国家安全:政府在诉讼中援引了5起事件、涉及11人,其中3起(9人)涉及中国学生拍摄军事设施,另有一起俄罗斯情报人员以伪造的巴西身份取得F-1签证。法院指出,这些行为完全可以在4年内完成,甚至用半年的B类签证就能做到;那名俄罗斯特工在美仅两年。法官对此的评价相当尖锐——认为"新规是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需"的主张近乎荒谬(borders on the absurd)。
防范欺诈与逾期滞留:DHS称自2003年以来约77,000名F-1学生持学生身份超过10年,但这不到F-1总数的5%,且与"博士+毕业后实习"的正常路径完全吻合。至于逾期滞留,法院指出,在D/S下违法滞留的人在固定期限下同样可以违法滞留;宽限期从60天缩短为30天,反而可能增加非故意逾期的风险。
对 I 签证,法院注意到 DHS 甚至没有提出任何一项与外国记者相关的具体国家安全风险。
五、裁决的"边界":它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专业读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这决定了本案后续的走向:
1. 这是"推迟生效",不是"撤销规则"。原告同时请求撤销(vacatur)和简易判决,法院选择了"更为审慎"的做法,仅依据第705条推迟生效日期,其余请求驳回但保留日后重新提出的权利(denied without prejudice)。规则本身仍然存在于《联邦公报》上。
2. 法院没有触及宪法问题和"违反法律"的主张。原告还主张新规违反第一修正案(新闻自由)以及违反《移民与国籍法》8 U.S.C. §1101(a)(15)(F)。法院认为既然已认定规则"武断且任意",便无需回答这两个问题(脚注18、19)。这意味着这两个论点仍可能在后续实体审理或上诉中成为争点。
3. 全国性救济与Trump v. CASA的关系。政府援引最高法院2025年的Trump v. CASA案,主张救济只能限于原告。法院的回应分三层:
CASA 处理的是1789年《司法法》下的衡平救济,其本身已注明APA是否授权撤销行政行为是"另一个问题"; 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在2026年8月的 Woonasquatucket River Watershed Council v. USDA 案中,已明确否定将第705条等同于传统衡平权力的观点; 有权力不等于必须行使——但原告仅代表约600所院校,而全美高校超过5,000所,学生转学、联合学位频繁,若只对原告适用,将形成"平行监管体系",造成混乱。
这一部分是政府上诉时最可能重点攻击的环节,值得持续关注。
4. 这是"可能胜诉"的判断,不是终局判决。初步禁令阶段的结论是"原告有相当大的胜诉可能性",最终结果仍有待实体审理。
六、我们的判断:接下来可能怎么走?
结合本案程序和近年移民规则诉讼的一般规律,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出现:
政府向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并申请暂停执行初步禁令(stay pending appeal)。考虑到第一巡回法院刚在 Woonasquatucket 案中支持了第705条的全国性救济,政府在该层级获得暂停的难度可能较大。 政府直接或随后向最高法院申请紧急救济。近年来,行政部门频繁使用最高法院"紧急案件"程序,结果难以预判。 地区法院继续推进实体审理,原告可能重新提出撤销规则或简易判决的请求(10月2日状态会议将是观察节点)。 DHS 重新启动规则制定程序,补足成本收益分析、回应评论后再次发布。由于法院认定的主要是程序性和说理性瑕疵,这条路在法律上是开放的。
换言之,D/S 暂时保住了,但"固定期限"政策并没有消失。当前的状态是一个"窗口期",而不是终点。
七、实务建议
对 F-1 / J-1 在读学生及家长
目前无需仅因学制超过4年而递交 I-539 延期申请。 入境后请核对电子 I-94 记录,确认入境期限仍显示为 "D/S";如出现具体日期,应及时联系学校DSO/RO并咨询律师。 继续严格维持身份:全日制注册、及时更新地址、按规定办理CPT/OPT、保持 I-20 / DS-2019 有效。现行规则下的60天宽限期仍然适用。 暂缓转学、换专业、读第二学位的同学,在现行规则下可以按正常程序办理;但如计划跨越较长时间,建议保留在法律环境变化时调整的余地。 国际旅行本身不受该裁决直接限制,但鉴于政府可能上诉、情况存在变数,出行前建议确认最新动态,并随身携带完整的在读证明文件。
对 I 签证媒体从业者
现行"雇佣存续期间"入境的安排继续有效。 需特别注意:根据现行 8 C.F.R. §214.2(i),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 I 签证持有人本来就适用固定期限,不属于D/S——本次裁决维持的是"现状",对这一群体并不产生额外放宽效果。
对高校、研究机构及雇主
继续按现行D/S框架运作SEVIS及合规流程,暂停依新规进行的系统切换,但保留已完成的准备工作,以备情况反转。 对即将开始的博士项目、J-1研究学者聘任,在录取与聘用沟通中,可如实说明"规则暂缓、诉讼进行中"的状态,避免过度承诺。 雇佣OPT/STEM OPT员工的企业,目前无需因本新规调整入职或续期安排。
结语
这份裁决最值得回味的,或许不是法官对新规的严厉批评,而是他对司法权边界的自我克制:法院不评判移民政策的好坏,只审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认真看过数据、认真听过意见、认真说明过理由"。
对于身处其中的国际学生、学者和他们的家庭而言,这场诉讼提醒我们:在美国,行政规则从公布到生效之间,存在一段真实的法律空间;而在规则生效之后,诉讼也可能随时改变局面。保持合规、关注动态、及早咨询,是应对不确定性最稳妥的方式。

大为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本案进展(包括10月2日状态会议及可能的上诉),第一时间为大家更新。

参考文件
Memorandum and Order on 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Presidents' Alliance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Immigration v. DHS, No. 1:26-cv-13799-FDS, Dkt. No. 50 (D. Mass. Sept. 14, 2026)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 Postponing Effective Date of Final Rule, Dkt. No. 51 (D. Mass. Sept. 14, 2026) 91 Fed. Reg. 44976 (July 17, 2026);90 Fed. Reg. 42070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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