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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身份与美国税务居民Tax residency for immigrants

Wang Law Firm, LLC · 主任律师 王晓 · 律师审核 · 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先看这里:① 美国税法上的“居民”和移民法上的“身份”是两套标准,但互相影响:持有绿卡的人,原则上从拿到绿卡后就是美国税务居民,须就全球收入向美国申报;② 没有绿卡的人,看“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数天数,F-1、J-1 等身份在一定年限内的天数可以不计;③ 拿到绿卡或离开美国的那一年,常常是“双重身份”年度,报税规则与平常不同;④ 绿卡持有人依中美税收协定主张自己是中国税务居民、按非居民报税,在税法上有正式程序,但可能被移民机关视为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据,对长期持有绿卡的人还可能触发弃籍税规则;⑤ 中国方面也有申报义务,需咨询中国税务专业人士。本页只讲原则,具体申报须由税务专业人士根据你的个人情况处理。

美国税法上的“居民”和日常理解不同:人住在中国、每年回美国“保卡”,税法上依然是居民;在美国读书几年的 F-1 学生,可能一直是非居民。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你申报哪些收入、是否要申报海外账户,还会在入籍、放弃绿卡时被核对。

本页按《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 7701(b) 条和相关法规,讲清楚判断标准、几个容易出错的年度,以及税务身份与移民身份交叉的地方。海外账户和资产的申报见FBAR 与海外资产申报,放弃绿卡的税务后果见放弃绿卡与弃籍税。

两个测试:绿卡测试与实际居住测试

根据 IRC 第 7701(b)(1) 条,非美国公民的个人,只要在某一日历年度满足以下任一测试,就是该年度的美国税务居民(resident alien);两项都不满足的,是非居民(nonresident alien)。

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时间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即为该年度的税务居民。有条件绿卡持有人在移民法上同样是永久居民,一般同样适用这一测试。

关键在于:这一身份在税法上持续存在,直到被撤销,或者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已放弃。根据 26 CFR 301.7701(b)-1(b),由本人发起的,以向移民官员或领事官员递交 Form I-407(或附上绿卡的书面放弃声明)为准;由政府发起的,以最终的放弃或驱逐命令为准。也就是说:

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没有绿卡的人,看在美国的天数。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即为税务居民:

  1. 当年在美国至少 31 天;
  2. 以当年为结尾的三年内,按下面的权重加总至少 183 天:当年每天算 1 天,前一年每天算 1/3 天,再前一年每天算 1/6 天。
年份在美天数(示例)权重计入天数
当年1201120
前一年1201/340
再前一年1201/620
合计180(不足 183 天,当年不满足测试)

上表是 IRS 网站上的示例。以下天数一般不计入: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定期通勤到美国工作的天数;在两个美国境外地点之间转机、在美国停留不足 24 小时的天数;作为外国船只船员在美国的天数;在美国期间发生疾病、因病无法离境的天数;以及作为“豁免个人”在美国的天数(见下一节)。

“更紧密联系”例外

满足实际居住测试的人,如果当年在美国不足 183 天、在外国有税务住所(tax home),并且与该外国的联系比与美国更紧密,可以用 Form 8840 主张“更紧密联系例外”(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仍按非居民对待。但根据 Form 8840 的说明,已经申请或采取其他积极步骤申请绿卡、或有待决的调整身份申请的人,不能主张这一例外。这一点对正在排期或已递交 I-485 的人尤其重要。这一例外只适用于实际居住测试,不适用于已经持有绿卡的人。

豁免个人:F-1、J-1 学生和学者

“豁免个人”(exempt individual)的意思是天数不计入实际居住测试,不是不用交税。根据 IRC 第 7701(b)(5) 条和 IRS 的说明,主要包括:

类别常见身份一般年限限制
学生F、J、M、Q 签证,并基本遵守签证要求以前作为豁免个人(学生、教师或受训人员)的年份累计超过 5 个日历年度的(每年只要有一部分时间即算一年),一般不再豁免;能证明没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意图等条件的,可能例外
教师、受训人员J、Q 签证,并基本遵守签证要求前 6 个日历年度中有任意 2 年曾作为豁免个人的,一般不再豁免;有有限的例外
与外国政府相关的个人A、G 签证(A-3、G-5 除外)以 IRS 规定为准
职业运动员临时来美参加慈善赛事仅限比赛期间

豁免个人一般须就每个年度提交 Form 8843,即使当年没有收入、不需要报税。常见的情形是:F-1 学生读完本科、研究生再做 OPT,前五个日历年度的天数不计,从第六个日历年度起开始计算天数,很快就会满足实际居住测试,成为税务居民;从此须就全球收入申报。转为 H-1B 后,天数从身份转换之日起计入。

中美税收协定对学生和学者另有优惠:协定第二十条对中国学生、受训人员的部分款项给予免税,其中包括在美国从事个人劳务取得的收入每年 5,000 美元以内的部分;第十九条对教师、研究人员累计不超过 3 年的教学或研究报酬给予免税(有条件限制)。根据协定议定书,这两条属于“保留条款”的例外,IRS 说明第二十条在中国学生成为税务居民之后仍可继续适用。能否适用、如何申报,须按个人情况核实。

第一年、最后一年与双重身份

居民身份何时开始

“第一年选择”

当年不满足任何测试、但第二年会满足实际居住测试的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选择从当年部分时间起按居民对待(first-year choice,IRC 第 7701(b)(4) 条)。IRS 列出的条件包括:前一年不是居民;当年在美国连续至少 31 天;从这 31 天开始到年底,至少 75% 的天数身处美国(最多 5 天不在美国可视为在美国)。须在第二年满足实际居住测试后才能提交这一选择,一经作出,未经 IRS 同意不得撤销。是否划算取决于收入结构,须由税务专业人士测算。

居民身份何时结束

双重身份年度

同一年里既有非居民期间、又有居民期间的,称为双重身份(dual-status)年度,常见于拿到绿卡的第一年和离开美国的最后一年。IRS 的规则是:居民期间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期间一般只就美国来源所得纳税;双重身份申报不能用标准扣除、不能用户主(head of household)税率,一般不能联合报税;年底是居民的,以 Form 1040 为主表并附非居民期间的说明,年底是非居民的,以 Form 1040-NR 为主表。

配偶一方是美国公民或居民、另一方是非居民的,夫妻可以共同选择把非居民配偶当作居民,联合报税(IRC 第 6013(g)、(h) 条)。代价是双方都须就全年全球收入申报,并且这一选择会延续到以后年度,直到被暂停或终止;终止后不能再次作出。这对配偶仍在中国、收入和资产都在中国的家庭影响很大,作出前应与税务专业人士一起评估。

全球收入:居民要报哪些

一旦是美国税务居民,原则上与美国公民一样,就全球收入向美国申报,不论钱是否汇到美国,常见的包括:

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提供了一些工具,例如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Form 1116),以及符合条件时的海外劳动所得排除(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Form 2555)。根据 IRS 的说明,持绿卡的居民一般可以通过“实际在外测试”(12 个月内在外国至少 330 个完整天数)适用排除,其金额每年按通胀调整,以 IRS 当年公布为准;它只适用于劳动所得,不包括租金、利息、资本利得。能否适用、哪种方法更有利,须个案测算。

需要注意的是,收入申报和账户、资产申报是两件事。即使某一年没有应税收入,持有海外账户和某些金融资产的居民,仍可能有 FBAR、Form 8938、Form 3520 等申报义务,见FBAR 与海外资产申报。州税也有各自的居民标准,与联邦标准不一定相同。中国方面也有申报义务,需咨询中国税务专业人士。

税收协定与居民身份判定

一个人可能同时被美国和中国都认定为本国税务居民。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得税协定(1984 年签署,不适用于香港)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第一款同时为双方居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确定其在协定上应视为哪一方的居民。美国财政部对该协定的技术解释说明,主管当局协商时依次考虑永久性住所、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和国籍。与很多直接规定判定次序的协定相比,中美协定的这一安排在实务中更复杂。

按协定被认定为外国居民的个人,根据 26 CFR 301.7701(b)-7,在计算美国所得税时按非居民对待,须以 Form 1040-NR 申报,并附 Form 8833(以税收协定为依据的申报立场披露)。但该法规同时规定:

此外,协定议定书中的“保留条款”保留了美国按国内法对其居民征税的权利,只有列明的条款例外。协定能否为你带来实际的税务好处、是否值得付出移民上的代价,必须个案评估。

与移民的交叉:绿卡持有人以协定主张非居民

这是本页最需要强调的一点。对长期住在中国的绿卡持有人,“按协定报非居民”听起来能少交税,但它在移民法和税法上都会留下记录。

入籍:放弃身份的推定

根据 8 CFR 316.5(c)(2),永久居民为享受所得税上的特殊豁免而自愿主张“非居民外国人”身份,或者因为认为自己是非居民而没有递交联邦或州所得税申报表的,产生其已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可反驳推定。USCIS 政策手册说明,主张过非居民税务豁免的申请人可以用可接受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N-400 入籍申请表会问及税务问题,例如成为永久居民后是否有应报而未报的联邦、州或地方税表,以及是否有逾期未缴的税款;申请时通常还需要准备 IRS 税务记录(tax transcript)。具体问题和措辞以 USCIS 现行版本为准,见N-400 入籍申请。

弃籍税:协定主张本身可能就是“放弃”

根据 IRC 第 7701(b)(6) 条,永久居民开始依税收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没有放弃协定待遇、并通知了 IRS 的,在税法上不再被视为永久居民。对“长期居民”(过去 15 年中至少 8 年持有绿卡)而言,Form 8854 的说明把“开始依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之日”列为可能的弃籍日之一,可能因此适用弃籍税(IRC 第 877A 条)和 Form 8854 的申报要求。另一方面,计算 8 年时,按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且未放弃协定待遇的年份不计入。这些规则之间的关系复杂,IRS 和法院在个别问题上(例如对海外账户申报义务的影响)看法也不完全一致。

移民身份本身不因报税方式而自动改变

反过来,在税法上按非居民报税,并不等于移民法上已经放弃绿卡;绿卡是否被放弃,由移民机关或移民法官按全部事实判断。结果可能是“两头落空”:税法上可能已经触发了弃籍规则,移民上却仍被要求承担永久居民的义务,或者在入境、入籍时被质疑。长期在海外居住的风险见绿卡持有人长期离境。

移民前的税务规划:只讲原则

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那一天(居民身份开始日)是重要的时间点。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同一件事,美国税务后果可能完全不同。以下是一般原则,具体安排须由税务专业人士根据个人情况设计:

税务规划必须以合法、如实申报为前提。本所不提供任何隐匿收入或资产的建议。

自查清单

常见误区

我们能做什么

具体申报表的准备和签署,须由你委托的税务专业人士根据个人情况处理。

常见问题

我拿了绿卡,但一直住在中国,还要报美国税吗?

一般要。持绿卡的人在身份正式结束前,原则上是美国税务居民,须就全球收入申报。在中国已缴的税,可能可以通过外国税收抵免等方式避免重复征税,具体须由税务专业人士测算。长期住在海外还涉及绿卡本身能否维持的问题。

我今年 7 月持移民签证入境,今年怎么报税?

你今年很可能是双重身份年度:入境前一般按非居民处理,入境后按居民就全球收入申报。如果配偶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或者你今年前半年也在美国,情况会不同。第一年的报税方式选择较多,建议由税务专业人士根据你的收入结构处理。

F-1 学生什么时候变成税务居民?

一般情况下,学生作为豁免个人的年份累计超过 5 个日历年度后,天数开始计入实际居住测试;满足 31 天和 183 天的加权要求即成为居民。每年只要有一部分时间在美国就算一年。转为 H-1B 后,天数从转换之日起计入。具体以你的入境和身份记录核算。

我在排期,还没拿到绿卡,可以用 Form 8840 主张更紧密联系例外吗?

根据 Form 8840 的说明,已经申请或采取积极步骤申请绿卡、或有待决调整身份申请的人,不能主张这一例外。是否属于“已采取积极步骤”,须按你的申请进度判断。

绿卡持有人可以按中美税收协定报非居民吗?

税法上有这一程序(Form 1040-NR 加 Form 8833),中美协定规定双重居民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但这样做可能被视为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据,影响入籍,对持绿卡 8 年以上的人还可能触发弃籍税规则。做之前必须同时评估移民和税务后果。

我以前按非居民报过税,现在想入籍怎么办?

这会在入籍审查中产生已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可反驳推定,但可以用证据说明并未放弃。是否递交、何时递交、需要哪些证据,以及是否需要先处理以往年度的申报,应在递交 N-400 前由律师和税务专业人士一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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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税法规定和 IRS 公布的门槛每年可能调整,个人税务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申报前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并以 IRS 和 FinCEN 官方网站为准。本所不就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税法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