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AR 与海外资产申报FBAR and foreign asset reporting
很多新移民在拿到绿卡或开始在美国工作之后,仍保留着在中国的工资卡、储蓄账户、证券账户、银行理财、保险,甚至在中国有公司股权或房产。这些资产在中国是完全合法、正常的,但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后,美国法律要求你每年向美国政府“报告”其中的一部分。申报义务和缴税义务是两件事:很多申报不产生任何税,但漏报的后果可能比少缴税更严重。
谁是美国税务居民,见移民身份与美国税务居民。下文所说的“美国人”“美国税务居民”,一般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和符合实际居住标准(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的外国人。
FBAR:外国金融账户报告
法律依据与谁要申报
FBAR 的全称是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表格是 FinCEN Form 114,法律依据是《银行保密法》及其实施法规 31 CFR 1010.350。它由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接收,不随所得税申报表递交。
须申报的是“美国人”(United States person),包括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按《国内税收法典》第 7701(b) 条判断),以及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和遗产。条件是:
- 你对一个或多个外国金融账户拥有财务权益(financial interest),或拥有签字权或其他授权(signature or other authority);并且
- 这些账户的价值合计在该日历年中任何时候超过 10,000 美元。
注意“合计”和“任何时候”:不是每个账户各自超过 1 万美元,而是把所有外国账户各自全年的最高余额加起来;哪怕只在一年中某一天超过,也达到门槛。账户有没有产生收入、你有没有应税所得,都不影响是否需要申报。这个 1 万美元门槛直接写在法规中。
哪些算“外国金融账户”
按 31 CFR 1010.350(c),包括位于美国境外的金融机构的:
- 银行账户:储蓄、活期、定期存款等;
- 证券账户: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或托管账户;
- 其他金融账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保单、期货或期权账户、公募基金或类似的集合投资基金账户等。
对在中国生活过的人来说,常见的包括:工资卡和储蓄卡、定期存单、证券账户、在银行或基金公司购买基金的账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或年金。替父母或公司管理、对其有签字权的账户,即使钱不是你的,也可能需要申报。夫妻共同账户,每个共同所有人一般都要报告账户全部价值(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由一方代为申报)。
截止日、申报方式与记录
- 截止日:报告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未在 4 月 15 日前提交的,自动延期至 10 月 15 日,无须申请。例如 2025 年度的 FBAR,截止日是 2026 年 4 月 15 日,自动延期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FinCEN 可能另行延期。
- 申报方式:通过 FinCEN 的 BSA 电子申报系统(BSA E-Filing System)在线提交。
- 金额换算:账户最高价值按该日历年最后一天的美国财政部汇率换算成美元。
- 保存记录:账户资料一般须自 4 月 15 日截止日(或实际申报日)起保存 5 年。
此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Form 1040 的附表 B(Schedule B)第三部分会问你是否在外国账户中拥有权益或签字权,以及是否与外国信托有往来。这一栏如实填写,与 FBAR 申报应当一致。
不报的后果
FBAR 的罚款可能很重,分为非故意(non-willful)和故意(willful)两类,金额每年按通胀调整。美国最高法院 2023 年在 Bittner v. United States 案中认定:非故意未申报的民事罚款按每一份年度报告计算,而不是按每个账户计算。故意未申报的罚款则重得多,可以按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IRS 是否罚款、罚多少,取决于具体事实,例如是否有合理原因(reasonable cause)、相关所得是否已如实报税。
Form 8938:特定外国金融资产(FATCA)
Form 8938 来自《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法律依据是《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8D 条。它和 FBAR 是两套独立的要求:内容有重叠,但门槛、范围、接收机关都不同,交了一个不等于交了另一个,很多人两个都要交。
- 谁要申报:“特定个人”(specified individual,包括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等)以及某些美国境内实体;个人一般在当年须递交所得税申报表时才需要附上 Form 8938。
- 何时递交: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一起递交,截止日与所得税申报表相同(含延期)。
- 报什么:外国金融账户,以及不在金融账户中的某些外国投资资产,例如直接持有的外国公司股票、外国合伙权益、外国基金、有现金价值的外国保险等。
| 纳税人情况 | 年末价值超过 | 或年中任何时候超过 |
|---|---|---|
| 住在美国,单身或夫妻分别申报 | 50,000 美元 | 75,000 美元 |
| 住在美国,夫妻合并申报 | 100,000 美元 | 150,000 美元 |
| 住在美国境外,单身或夫妻分别申报 | 200,000 美元 | 300,000 美元 |
| 住在美国境外,夫妻合并申报 | 400,000 美元 | 600,000 美元 |
以上门槛摘自 IRS《Form 8938 与 FBAR 要求对比》页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住在美国境外”有专门的认定标准;以 IRS 当年说明为准。
FBAR 与 Form 8938 对比(摘要)
| 项目 | FBAR(FinCEN 114) | Form 8938 |
|---|---|---|
| 交给谁 | FinCEN,单独在线递交 | IRS,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 |
| 门槛 | 所有外国账户合计任何时候超过 1 万美元 | 见上表,按居住地和报税身份分档 |
| 直接持有的外国房产 | 不报 | 不报 |
| 通过外国公司持有的房产 | 不报 | 房产本身不单列,但该外国公司权益须报,价值中包括房产 |
| 不在账户内、直接持有的外国股票 | 不报 | 报 |
| 外国基金 | 报 | 报 |
| 有现金价值的外国保险或年金 | 报 | 报 |
| 美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行账户 | 报 | 不报 |
Form 8938 的罚款同样可能很重,未申报还可能使相关年度的追征期迟迟不能届满(见下文“追征期”)。
Form 3520:外国赠与、遗产与外国信托
来自外国人的大额赠与或遗产
美国税务居民从外国人那里收到赠与或遗产,本身一般不需要缴纳美国所得税,但达到门槛就要用 Form 3520 申报(《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F 条):
- 一个纳税年度内,从非居民外国个人或外国遗产收到的赠与或遗产合计超过 100,000 美元(关联人的赠与合并计算),须申报,并逐笔列明其中超过 5,000 美元的赠与;
- 从外国公司或外国合伙收到的“赠与”,门槛低得多并每年按通胀调整,IRS 公布 2026 年为 20,573 美元(以 IRS 当年公布为准);这类款项还可能被 IRS 重新定性为收入。
典型情形是:在中国的父母给在美国的子女汇款买房、交学费,或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后汇到美国。Form 3520 的截止日一般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相同,办理所得税延期时一并延期。未按时申报的罚款按未申报金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累计,有合理原因的除外。
外国信托
根据第 6048 条,美国人设立外国信托、向外国信托转移财产、按“设立人信托”规则被视为外国信托的所有人,或者从外国信托收到分配(包括无偿使用信托财产),一般都要在 Form 3520 上申报;有美国所有人的外国信托,还须由受托人递交 Form 3520-A,受托人不递交的,美国所有人可能要自行补交替代表格。外国信托的罚款以申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往往非常重。在中国通过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某些保险金信托,在美国税法上如何定性须个案分析。遗产规划中的外国信托问题见跨境遗产规划和生前信托。
Form 5471 与 Form 8865:外国公司与外国合伙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有公司股权的美国人,可能需要申报 Form 5471(外国公司,主要依据第 6038 条和第 6046 条)或 Form 8865(外国合伙,主要依据第 6038、6038B、6046A 条)。大致原则:
- Form 5471:取得外国公司 10% 以上股权、减持至 10% 以下、在已持有 10% 以上股权时成为美国人、控制外国公司(超过 50%)、在受控外国公司(CFC)中持有 10% 以上等情形,以及在上述事件发生时担任外国公司高管或董事的美国人,都可能有申报义务。按 IRS 规则,填表人分为若干类别,所需附表不同。
- Form 8865:控制外国合伙(超过 50%)、在受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合伙中持有 10% 以上、向外国合伙出资达到一定标准,或权益跨过 10% 等变动,一般需要申报。
“刚拿到绿卡、在中国还有家族企业股份”是非常常见的情况。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这件事本身,就可能触发 Form 5471 的申报。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在美国税法上属于公司还是合伙,有专门的分类规则。持股达到受控外国公司标准的,还可能涉及当期计入收入的问题(例如 Subpart F 等规则),须由熟悉国际税的专业人士处理。这两张表的罚款按每份表、每个年度计算,金额可观。
PFIC 与 Form 8621:中国基金和理财产品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PFIC)是美国税法中对美国人最不友好的规则之一(《国内税收法典》第 1291–1298 条)。外国公司一年中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就是 PFIC:
- 收入标准:总收入中 75% 以上是被动收入(如利息、股息、投资收益);或
- 资产标准:平均资产中至少 50% 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
按这一定义,在中国购买的公募基金、货币基金、ETF 等集合投资工具,如果在美国税法上被归类为公司,通常会落入 PFIC。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产品的法律结构各不相同,是否属于 PFIC 不能一概而论,须看具体产品的结构和美国税法上的分类。
PFIC 的默认规则(第 1291 条“超额分配”制度)下,出售收益和超额分配会被分摊到整个持有期,分摊到以前年度的部分按当年最高税率计算并加收利息,而且不享受长期资本利得的优惠税率。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选择“合格选择基金”(QEF)或“按市值计价”(mark-to-market)制度,但这些选择有时间和条件要求,最好在购入或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当年就与税务专业人士讨论。持有 PFIC 的美国人,一般要为每一只 PFIC 分别填写 Form 8621,有小额例外,但例外范围有限。
因此,准备移民或刚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人,在继续持有或新买中国基金和理财产品之前,应先了解其美国税务后果。这只是原则性提示,具体产品请由税务专业人士分析。
中国房产:本身不报,但收入要报税
持有房产本身
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的外国房产,不属于 FBAR 意义上的金融账户,也不属于 Form 8938 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IRS 的对比表对两者都写明“不报”。但如果房产是通过外国公司、合伙或信托持有的,那么你对该实体的权益可能需要申报(Form 8938、5471、8865 或 3520 等)。另外,收取租金、出售款存放的中国银行账户,仍然要计入 FBAR。
租金收入
美国税务居民须就全球所得报税,在中国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一般在 Form 1040 的附表 E(Schedule E)上申报,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外国住宅出租房的折旧有专门规则(例如 2017 年以后投入使用的外国住宅出租房一般适用 30 年直线折旧),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可能可以按规则申请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出售房产
出售中国房产的收益,同样要在美国报税。出售自住房的资本利得排除(《国内税收法典》第 121 条)并不限于美国境内的房产,满足所有权和居住年限要求的海外自住房也可能适用。计算收益时,买入价和卖出价都要按各自时点的汇率换算成美元,汇率变化可能使美元口径的收益与人民币口径明显不同。在中国已缴的税,可能可以抵免。出售款汇到美国之前,应先把买入和卖出的凭证、完税证明整理齐全。
钱从中国汇到美国:不是收入,但要说得清来源
- 汇款本身不是收入:把你自己在中国的存款、出售房产的款项汇到美国,转移的是你已有的财产,本身不是新的应税收入。真正需要报税的是背后的收入,例如利息、租金、投资收益、出售收益。
- 别人给你的钱:父母或其他外国亲属给你的钱,属于赠与,达到门槛要申报 Form 3520(见上文)。
- 要能说明来源:大额资金入境时,银行可能要求说明来源;EB-5 投资和日后的移民审查中,资金来源更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见EB-5 资金来源)。保存汇款记录、收入和完税证明、房产买卖合同、赠与说明等。
- 不要拆分规避:为避开银行的大额现金报告而故意把现金存取款拆成小额,本身就可能违法。合法的资金无须这样做。
- 反方向的新规:截至 2026 年 10 月,2025 年 7 月签署的联邦税法(常称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新增了汇款消费税(《国内税收法典》第 4475 条),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对从美国汇往境外、以现金、汇票、本票等实物支付方式出资的汇款征收 1%;从美国金融机构账户扣款或使用美国发行的借记卡、信用卡出资的汇款一般不在征税范围内。这项税针对的是汇出美国的款项,与从中国汇入美国无关;IRS 的实施细则于 2026 年 4 月以拟议法规形式发布,具体以 IRS 最终公布为准。
中国方面也有关于境外所得、外汇和申报的规定,须咨询中国税务专业人士;本所不就中国税法提供意见。
追征期:不交信息申报表,账可能一直不结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501(c)(8) 条,如果应当递交的某些外国信息申报表(例如 Form 8938、5471、8865、8621,以及外国信托相关的 3520 和 3520-A 等)没有递交,相关纳税年度的追征期一般要等到这些信息报给 IRS 之后三年才届满。没有合理原因的,可能影响整份申报表,而不仅是与这些表格有关的项目。也就是说,漏报的问题不会因为“过了三年”就自动消失。
漏报了怎么办:合法的补报渠道
发现以前漏报,最重要的是不要继续漏报,也不要自行“悄悄补交”了事,而是先与税务专业人士评估。截至 2026 年 10 月,常见的合法渠道有:
| 渠道 | 大致适用情形 | 现状与注意 |
|---|---|---|
| 简化合规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 | 未申报属于非故意(疏忽、不知道、误解),个人或个人遗产,未处于 IRS 民事审计或刑事调查之中;分“住在美国境内”和“住在美国境外”两条路径,条件和罚款安排不同 | IRS 官网截至 2026 年 7 月仍列有此程序,未宣布结束;须签署非故意声明,声明内容须真实,有被审查的可能 |
| 迟交 FBAR、附说明原因 | 所得已如实报税、只是漏交 FBAR,且未被 IRS 联系或审计 | 据多家税务专业机构报道,IRS 于 2026 年 7 月前后撤下了原“迟交 FBAR 程序”(Delinquent FBAR Submission Procedures)页面。迟交的 FBAR 仍可通过 BSA 电子系统提交并说明迟交原因,但不再有该页面原有的书面“不罚款”承诺,是否罚款按合理原因等事实判断 |
| 迟交国际信息申报表程序(Delinquent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Return Submission Procedures) | 漏交 Form 5471、8865、3520 等信息申报表,且有合理原因 | IRS 选项页面仍列有此程序,但有报道称相关措辞已调整,递交前须核实最新规定 |
| 自愿披露(IRS 刑事调查部门 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 | 可能涉及故意未申报,希望降低刑事风险 | IRS 于 2025 年 12 月提出调整罚款框架的方案,截至本页更新时尚待最终确定;须先经预先审核,条件以 IRS 现行公布为准 |
选哪条路,取决于你是否“故意”、是否已被 IRS 联系、漏报了哪些表、是否欠税等事实,这些判断本身就需要专业意见。尤其是“非故意”的声明,一旦与事实不符,后果可能比不申报更严重。如果漏报可能涉及故意,应先咨询律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一般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保护。
与移民的交叉
- 入籍 N-400:入籍申请要求良好道德品行,N-400 会问到欠税和报税情况;USCIS 的说明指出,未按规定缴税可能被认定为缺乏良好道德品行,有逾期税款的须提供 IRS 税单记录和分期付款等证明。长期在中国生活、多年没有报税或漏报海外收入的人,申请入籍前应先把税务理顺。见 N-400 表格说明。
- 以非居民身份报税:有些绿卡持有人为了避开全球收入和海外资产申报,以非居民身份报税或干脆不报。这可能被视为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据,也可能影响入籍,而且不一定能免除境外资产申报。见税务居民身份。
- EB-5 投资:投资资金的来源须能追溯到合法收入,与当年的报税记录和完税证明相互印证。父母赠与的资金还可能涉及 Form 3520。
- I-864 经济担保与税务记录:担保人的报税记录是移民申请的重要证据,报税时是否如实申报全球收入,会影响前后一致性。见税务记录在移民申请中的作用。
- 放弃绿卡:长期居民放弃绿卡时,须证明前五年的税务合规,漏报海外资产可能使你成为“covered expatriate”。见放弃绿卡的税务后果。
自查清单
常见误区
- “账户里的钱在中国已经交过税了,就不用报 FBAR。”FBAR 是报告账户,不看钱有没有交过税,也不看有没有收入。
- “每个账户都不到 1 万美元。”看的是所有外国账户合计,按每个账户全年最高余额相加。
- “报了 FBAR 就不用报 8938 了。”两套要求独立,交给不同机关,很多人都要交。
- “中国的房子要报 FBAR。”直接持有的房产本身不报 FBAR,但租金和出售所得要报税,存放房款的账户要计入 FBAR。
- “在中国买基金和在美国买基金一样。”中国基金可能被视为 PFIC,税负和申报都复杂得多。
- “父母给的钱要交税。”来自外国个人的赠与本身一般不交美国所得税,但超过门槛要报 Form 3520。
- “以前没报,以后开始报就行。”以前年度的漏报不会自动消失,追征期可能一直不开始计算,应先评估合适的补报渠道。
我们能做什么
- 结合你的移民身份和时间线,判断你从何时起是美国税务居民,以及可能涉及哪些境外资产申报;
- 在入籍、I-864 担保、EB-5、放弃绿卡等移民申请之前,检查税务记录与移民材料是否一致;
- 发现漏报时,本所律师与税务团队一起评估事实,与你的会计师配合选择合适的补报渠道;
- 就涉及外国信托、外国公司股权、父母大额赠与的安排,从美国法角度提供意见,并与你的会计师和中国执业律师协调。
常见问题
我是 H-1B,也要报 FBAR 吗?
如果你按实际居住标准是美国税务居民,就是 FBAR 意义上的“美国人”,境外账户合计超过 1 万美元就要申报。F-1、J-1 学生学者在豁免期内通常不计入居住天数,可能不是税务居民,须个案判断。见税务居民身份。
拿绿卡的第一年,FBAR 从哪天开始算?
第一年可能是“双重身份”年度,成为税务居民的起始日有专门规则,FBAR 和 Form 8938 的申报范围也随之不同。这一年的处理比较技术性,建议由税务专业人士按你的入境和取得身份日期判断。
FBAR 要交税吗?要附在报税表里吗?
FBAR 只是报告,本身不产生税。它通过 FinCEN 的 BSA 电子申报系统单独递交,不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账户里产生的利息、股息等收入,则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
我在中国有一套自住房、一套出租房,都要申报吗?
直接持有的房产本身不需要在 FBAR 或 Form 8938 上申报。但出租房的租金收入要在美国报税;将来出售任何一套,收益也要报税,自住房可能适用第 121 条的排除。收房租、存房款的中国银行账户,要计入 FBAR。
我在中国银行买了理财产品,算 PFIC 吗?
不能一概而论。公募基金类产品如果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公司,通常属于 PFIC;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结构各异,须看具体产品文件。建议把产品说明书交给税务专业人士分析,再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父母从中国汇来 20 万美元给我买房,要做什么?
来自非居民外国个人的赠与,本身一般不交美国所得税;一年内合计超过 10 万美元的,须在 Form 3520 上申报。同时保存好汇款记录和赠与说明,以便银行、产权公司或日后的移民申请核查资金来源。
我好几年没报 FBAR,现在补报会不会被重罚?
要看是否属于非故意、所得是否已报税、是否已被 IRS 联系等事实。截至 2026 年 10 月,简化合规程序仍列在 IRS 官网上,迟交 FBAR 也仍可附说明提交,但 IRS 已撤下原“迟交 FBAR 程序”页面。选择渠道前请先由专业人士评估,不要自行签署非故意声明。
官方来源
- IRS: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FBAR)
- FinCEN:BSA 电子申报系统
- FinCEN:FBAR 逐项填写说明(PDF)
- 31 CFR 1010.350(Cornell LII)
- IRS:Form 8938 与 FBAR 要求对比
- IRS:来自外国人的大额赠与或遗产(Form 3520)
- IRS:外国信托的申报要求
- IRS:Form 8865 填表说明
- IRS:Form 8621(PFIC)填表说明
- IRS:简化合规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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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税法规定和 IRS 公布的门槛每年可能调整,个人税务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申报前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并以 IRS 和 FinCEN 官方网站为准。本所不就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税法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