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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s-Zacaria v. Garland:“用尽行政救济”不是管辖性要求,不必先向 BIA 申请复议Santos-Zacaria v. Garland, 598 U.S. 411 (2023)

Wang Law Firm, LLC · 主办律师 王晓 · 律师审核 · 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一句话:2023 年,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移民法中“用尽行政救济”的要求(INA 242(d)(1))不是限制法院管辖权的规则,而是可以被放弃或被视为放弃的程序规则;而且当事人只需用尽“依权利可得”的救济,不需要先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申请自由裁量的复议,才能请求联邦上诉法院审查。

判例信息一览

项目内容
案名Santos-Zacaria v. Garland
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自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引注 / 案号598 U.S. 411 (2023);No. 21-1436
辩论日期2023 年 1 月 17 日
判决日期2023 年 5 月 11 日
表决判决结果 9:0 一致。Jackson 大法官主笔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 Roberts 及 Sotomayor、Kagan、Gorsuch、Kavanaugh、Barrett 大法官加入;Alito 大法官(Thomas 大法官加入)只同意判决结果
涉及条款INA 242(d)(1)(8 U.S.C. 1252(d)(1),用尽行政救济);INA 241(b)(3)(暂缓遣返,withholding of removal)
主题联邦法院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BIA 复议动议
目前状态仍为有效先例(截至 2026 年 10 月)。2025 年 Riley v. Bondi 援引本案,认定 30 天复审期限同样不是管辖性规则
判决原文最高法院官网 PDF、Justia

背景:什么是“用尽行政救济”

移民法庭的案件,一般先由移民法官审理,再上诉到 BIA;BIA 作出最终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复审(petition for review)。INA 242(d)(1) 规定,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已用尽依权利可得的全部行政救济”(exhausted all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available to the alien as of right)之后,才可以审查最终遣返令。

这带来两个问题。第一,这个要求是不是“管辖性”的?如果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政府即使不提、甚至同意,法院也不能审理没有用尽救济的主张。第二,如果当事人认为 BIA 的决定本身有新的错误(例如 BIA 自己认定了事实,而依规定 BIA 一般不能自行认定事实),是否必须先向 BIA 提出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才能把这个问题带到联邦法院?此前,联邦第五巡回法院等认为要求是管辖性的。

案情

Leon Santos-Zacaria(自称 Estrella)是危地马拉公民,少年时离开危地马拉。她作证称,作为跨性别女性,她担心返回后遭受迫害,因此申请暂缓遣返等保护。移民法官拒绝了她的申请。BIA 认同她过去曾遭受迫害,但认为“未来会受迫害”的推定已被推翻,维持了拒绝。

她向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复审,主张 BIA 不当地自行认定事实——而这只应由移民法官进行。她在此之前没有向 BIA 提出复议动议。政府并没有以未用尽救济为由抗辩,但第五巡回法院以 2:1 主动认定,她应当先向 BIA 申请复议,没有这样做就未用尽救济;由于该要求是管辖性的,法院无权审理这一主张,予以驳回(22 F.4th 570 (5th Cir. 2022))。

争议焦点

法院怎么判

多数意见首先认定:

“we hold that §1252(d)(1) is not jurisdictional.”

(中文意思:本院认定,1252(d)(1) 不是管辖性规定。)

法院认为,只有国会清楚表明某项规定限制法院管辖权时,才应当这样理解;1252(d)(1) 的文字与其他明确涉及管辖权的条款不同,属于常见的“索赔处理规则”(claim-processing rule)。因此它可以被放弃或因未及时主张而丧失(subject to waiver and forfeiture),法院不能在政府没有主张的情况下,以管辖权为由主动驳回。

法院接着认定:

“We hold further that a noncitizen need not request discretionary form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like reconsideration of an unfavorabl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determination, in order to satisfy §1252(d)(1)'s exhaustion requirement.”

(中文意思:本院进一步认定,外国人无须请求自由裁量形式的行政复查,例如请求 BIA 对不利决定进行复议,即可满足 1252(d)(1) 的用尽救济要求。)

理由是:法律只要求用尽“依权利可得”(as of right)的救济,即有保障、不取决于机关许可的救济。BIA 是否批准复议动议属于其自由裁量,有权“递交”动议不等于有权“获得”复议。法院撤销第五巡回法院的相关裁定,发回重审;但没有决定她是否已经在 BIA 充分提出过这一问题,也没有处理政府提出的其他理由。

Alito 大法官(Thomas 大法官加入)同意判决结果,理由是复议属于自由裁量救济、本案无须申请;但他认为没有必要决定 1252(d)(1) 是否属于管辖性规定。

对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在移民法庭有案子的人

庇护、暂缓遣返申请人(I-589)

想申请或已被拒绝取消遣返(EOIR-42B)的人

家属

之后的发展

“不是管辖性”不等于“可以不遵守”:用尽救济要求和 30 天期限,只要政府及时主张,仍然会被执行。截至 2026 年 10 月,请以你案件所在巡回区的最新判例为准。

实务建议:现在该怎么办

  1. BIA 上诉要完整:上诉通知和上诉理由书中具体列出每一个错误,包括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
  2. 盯紧 30 天:BIA 驳回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递交复审申请的期限是 30 天。即使 30 天期限不是管辖性的,也不要寄希望于政府不主张。
  3. 复议和复审可以并行:如果决定向 BIA 申请复议(一般须在 BIA 决定寄出后 30 天内)或重开(一般须在最终行政决定作出后 90 天内,法规另有例外),同时仍应按期递交联邦复审申请;向 BIA 提出动议不会暂停联邦复审期限,动议被驳回后通常还须另行申请复审。
  4. 保存完整记录:移民法庭笔录、证据、BIA 决定和寄送信封,都是后续审查的基础;记录不全的,可通过信息自由法向 EOIR 调档(见 G-639)。

常见问题

本案之后,是不是可以跳过 BIA 直接去联邦法院?

不是。向 BIA 上诉是依权利可得的救济,仍须用尽。本案只是说不必再额外申请复议这类自由裁量的救济,以及用尽要求不是管辖性的。

“不是管辖性”具体有什么区别?

管辖性规则由法院主动审查,不能被放弃;非管辖性的程序规则,政府如果不主张或放弃,法院就可以审理。但政府及时主张的,法院仍会执行。

BIA 的决定里有新错误,我要先申请复议吗?

不必为了“用尽救济”而申请复议,可以直接在联邦复审中提出。是否另外申请复议,取决于案情和策略,但不能因此错过 30 天的联邦复审期限。

本案的当事人最后赢了吗?

最高法院只是撤销了第五巡回法院以管辖权为由的驳回,发回重审,并没有判断她的庇护或暂缓遣返主张能否成立。我们没有核实发回后的结果。

判决原文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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