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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12 表格详解:遣返后再次申请入境许可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

Wang Law Firm, LLC · 主办律师 王晓 · 律师审核 · 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I-212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中文通常称为“再次申请入境许可”或“同意再申请”(consent to reapply)。它主要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理;在某些非移民情形下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审理;在遣返程序中则按移民法庭的指示处理。曾被美国驱逐、遣返,或在遣返令生效后离开美国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想再次来美,无论是申请绿卡还是某些非移民签证,都要先取得这一许可。

要特别理解的是:I-212 不是“豁免”。USCIS 政策手册明确把“再次申请入境许可”与豁免区分开来:法律要求取得许可的,不能用豁免(如 I-601)代替。很多曾被遣返的人同时还存在非法居留、虚假陈述等其他问题,这时往往需要 I-212 和 I-601(或 I-601A)配合使用,顺序和地点都很关键。

一览表

项目内容
官方全称Form I-212, 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
受理机构USCIS;部分非移民情形由 CBP 受理;遣返程序中按移民法庭指示
谁递交因 INA 212(a)(9)(A) 或 212(a)(9)(C) 而不可入境、需要许可的申请人本人
什么时候递交寻求入境(申请签证、调整身份或到口岸入境)之前;视情况可在出境前申请有条件批准
能否线上递交向 CBP 递交的可通过 CBP 的 e-SAFE 系统在线递交;向 USCIS 递交的以官方页面现行说明为准
常见配套表格I-601、I-601A(有遣返令的须先取得 I-212)、I-485、G-28、G-1145
官方页面uscis.gov/i-212

法律依据:两类不可入境理由

INA 212(a)(9)(A):曾被遣返者

情形不得再入境期限
212(a)(9)(A)(i):在入境口岸被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或在入境时启动的遣返程序结束后被遣返首次:遣返后 5 年;第二次及以上:20 年;有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定罪的:任何时候
212(a)(9)(A)(ii):其他被下令遣返的人(如在美国境内经移民法庭判决遣返),或在遣返令生效后自行离开美国的人首次:离境或遣返后 10 年;第二次及以上:20 年;有加重重罪定罪的:任何时候

在上述期限内想再次入境,须事先取得国土安全部同意再申请的许可,也就是 I-212(INA 212(a)(9)(A)(iii))。期限届满后,这一理由不再适用,就不需要 I-212。

INA 212(a)(9)(C):“永久禁令”

以下两种人,如果之后未经检查入境或试图未经检查入境美国,就落入 212(a)(9)(C):

这类不可入境没有固定期满日期,俗称“永久禁令”。唯一的一般性出路是:在最后一次离开美国后在境外待满 10 年,然后在寻求再次入境前申请 I-212(INA 212(a)(9)(C)(ii))。根据 I-212 表格说明,212(a)(9)(C) 的申请人不能在美国境内递交 I-212,也不能在境外未满 10 年时递交。每一次非法再入境都会产生新的不可入境理由。VAWA 自我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另有豁免途径(通过 I-601)。

与 212(a)(9)(B)(3 年 / 10 年禁令)的区别:(9)(B) 针对“非法居留后离境”,可以通过 I-601 或 I-601A 豁免;(9)(C) 针对“非法居留超过 1 年或被遣返后,又非法再入境”,不能通过 I-601A 豁免。很多人把这两者混淆,造成严重后果。

谁需要递交、谁不需要

根据表格说明,以下申请人如需许可,可递交 I-212:

表格说明列出的通常不需要 I-212 的情形包括:

自愿离境的期限、撤回入境与快速遣返的区别,往往要从当年的文件中才能判断。务必先通过移民档案(如 FOIA 申请,见 G-639)弄清楚自己到底是哪一种情况。

在哪里递交:按情形区分

情形递交方式(以官方页面为准)
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向 USCIS 递交,通常与 I-485 一起或在审理中按要求递交
在遣返程序中按移民法庭给出的递交指示处理;USCIS 不能审理须向 CBP 或移民法庭递交的申请
境外办理移民签证,同时需要 I-601通常与 I-601 一起向 USCIS 递交,具体按 I-212 和 I-601 的递交地址说明
境外办理移民签证,只需要 I-212按 USCIS“直接递交地址”页面确认
在美国境内、有遣返令尚未离开、准备出境办理移民签证(212(a)(9)(A))可在出境前向 USCIS 申请“有条件批准”(见下文)
非移民签证申请人(K、T、U、V 以外)经美国领馆处理,由 CBP 审理
免签、直接到口岸入境的非移民(如加拿大公民)向 CBP 递交,可通过 e-SAFE 在线递交或在指定口岸递交
T、U 签证申请人通常通过 I-192 处理,而非 I-212

与 I-601、I-601A 一起使用的情形

情形一:境外申请绿卡,既被遣返过、又有其他理由

例如:某人在美国非法居留两年后被移民法庭下令遣返并被遣返回国(212(a)(9)(A)(ii),10 年),同时因非法居留适用 10 年禁令(212(a)(9)(B))。其美国公民配偶为其递交的 I-130 获批后,在领馆面谈时被认定两项不可入境。这时需要 I-212(针对遣返)+ I-601(针对非法居留,须证明合格亲属的极端困难),两份申请通常一起递交。只批准其中一份不能解决问题。

情形二:人在美国、有遣返令、准备走 I-601A

I-601A 的资格要求之一是:有生效遣返令的人,必须先取得 I-212 许可才能递交 I-601A。针对这种情况,8 CFR 212.2(j) 允许身在美国、受 212(a)(9)(A) 约束、准备出境申请移民签证的人,在出境前向 USCIS 申请 I-212 的有条件批准。顺序一般是:

  1. 底层移民申请(如 I-130)获批,进入 NVC 阶段;
  2. 向 USCIS 递交 I-212,取得有条件批准;
  3. 递交 I-601A,获批;
  4. 出境(遣返令因出境而被视为执行),I-212 的批准在出境时生效;
  5. 领馆面谈。

注意:有条件批准只适用于 212(a)(9)(A),不适用于 212(a)(9)(C);出境后如果被发现存在 212(a)(9)(C) 或其他理由,前面的批准帮不上忙。如果出境前又产生了新的遣返令,须重新申请。此外,正在遣返程序中或曾被恢复执行遣返令(reinstatement)的,情况更复杂。这种组合风险很高,一定要在律师全面审查记录后再决定。

情形三:境内调整身份

少数曾被遣返、之后合法入境(例如持签证入境)的人,可能在境内调整身份时需要 I-212,有时还涉及追溯性(nunc pro tunc)许可的问题。但如果之后是未经检查入境的,往往落入 212(a)(9)(C),在美国境内无法解决。移民上诉委员会的 Matter of Briones(2007 年)和 Matter of Torres-Garcia(2006 年)等决定确认,212(a)(9)(C) 的人不能通过境内调整身份规避 10 年境外等待的要求。

裁量因素:USCIS 看什么

I-212 是否批准完全是裁量性的。依据 Matter of Tin、Matter of Lee 等先例和表格说明,审查官会权衡: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填写要点

以当前版本为准,I-212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填写时注意:

需要准备的证据和材料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主张,证明力有限。中国出具的户籍、公证、无犯罪记录等文件须附完整英文翻译和译者证明,见翻译要求。

递交方式与费用

递交地址按情形不同,见 USCIS 的 I-212 直接递交地址页面;向 CBP 递交的按 CBP 说明办理。费用见 USCIS 费用表 G-1055 和表格页面;费用缴纳后不退还,向 CBP 递交的付款对象和方式与 USCIS 不同。USCIS 近年推行电子缴费,付款方式以官方现行说明为准。查询方法见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

递交后的流程

  1. 收据:USCIS 受理后发出收据(查询见 USCIS 案件状态查询)。
  2. 生物信息:按通知采集。
  3. 补件:可能发出 RFE,常见于入境历史不清、证据不足(见收到 RFE 怎么办)。
  4. 决定:批准后,境外案件由领馆继续处理签证;同时递交 I-601 的,两份申请通常一并作出决定。

处理时间到 USCIS 处理时间页面查询。

被拒后的选择

I-212 与相近表格的区别

表格解决的问题性质
I-212212(a)(9)(A) 曾被遣返;212(a)(9)(C) 非法再入境(境外满 10 年后)再次申请入境许可,不是豁免
I-601刑事、欺诈、非法居留 3 年 / 10 年禁令、健康等豁免,多数须证明合格亲属的极端困难
I-601A只有 3 年 / 10 年禁令,在美国境内出境前申请临时豁免;有遣返令的须先取得 I-212
I-192非移民的不可入境问题;T、U 签证申请人非移民豁免(212(d)(3) 等)

常见问题

我在机场被拒绝入境、原机返回,以后还需要 I-212 吗?

要看当时的处理方式。如果你被允许撤回入境申请并离开,一般不构成遣返,不需要 I-212;如果你被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则适用 5 年限制,期限内再入境需要 I-212。两者的文件不同,建议调取记录确认。

被遣返已经超过 10 年了,还需要 I-212 吗?

如果只适用 212(a)(9)(A) 的 10 年限制(首次遣返、无加重重罪),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需要 I-212。但如果是多次遣返、有加重重罪,或之后又非法再入境(212(a)(9)(C)),结论就不同。

被遣返后又偷渡回美国,和美国公民结婚了,能办绿卡吗?

这通常落入 212(a)(9)(C) 永久禁令。一般须离开美国、在境外满 10 年后才能申请 I-212,不能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也不能用 I-601A 解决。此外,还可能面临原遣返令被恢复执行的风险。请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咨询律师。

我是按自愿离境离开美国的,算被遣返吗?

如果你在规定期限内按自愿离境命令离开,一般不算被遣返,不需要 I-212。但如果超过期限才离开,自愿离境可能转为遣返令。另外,自愿离境前的非法居留仍可能触发 3 年 / 10 年禁令。

I-212 和 I-601 可以只递交一份吗?

要看你存在哪些理由。只有遣返问题的,只需 I-212;只有非法居留等可豁免理由的,只需 I-601(或 I-601A);两者都有的,两份都要,缺一不可。

办旅游签证也需要 I-212 吗?

在法定期限内,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同样受 212(a)(9)(A) 约束。非移民签证一般由领馆处理并转 CBP 审理,领馆会告知是否需要、如何办理。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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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