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212 表格详解:遣返后再次申请入境许可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
I-212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中文通常称为“再次申请入境许可”或“同意再申请”(consent to reapply)。它主要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理;在某些非移民情形下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审理;在遣返程序中则按移民法庭的指示处理。曾被美国驱逐、遣返,或在遣返令生效后离开美国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想再次来美,无论是申请绿卡还是某些非移民签证,都要先取得这一许可。
要特别理解的是:I-212 不是“豁免”。USCIS 政策手册明确把“再次申请入境许可”与豁免区分开来:法律要求取得许可的,不能用豁免(如 I-601)代替。很多曾被遣返的人同时还存在非法居留、虚假陈述等其他问题,这时往往需要 I-212 和 I-601(或 I-601A)配合使用,顺序和地点都很关键。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I-212, 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 |
| 受理机构 | USCIS;部分非移民情形由 CBP 受理;遣返程序中按移民法庭指示 |
| 谁递交 | 因 INA 212(a)(9)(A) 或 212(a)(9)(C) 而不可入境、需要许可的申请人本人 |
| 什么时候递交 | 寻求入境(申请签证、调整身份或到口岸入境)之前;视情况可在出境前申请有条件批准 |
| 能否线上递交 | 向 CBP 递交的可通过 CBP 的 e-SAFE 系统在线递交;向 USCIS 递交的以官方页面现行说明为准 |
| 常见配套表格 | I-601、I-601A(有遣返令的须先取得 I-212)、I-485、G-28、G-1145 |
| 官方页面 | uscis.gov/i-212 |
法律依据:两类不可入境理由
INA 212(a)(9)(A):曾被遣返者
| 情形 | 不得再入境期限 |
|---|---|
| 212(a)(9)(A)(i):在入境口岸被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或在入境时启动的遣返程序结束后被遣返 | 首次:遣返后 5 年;第二次及以上:20 年;有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定罪的:任何时候 |
| 212(a)(9)(A)(ii):其他被下令遣返的人(如在美国境内经移民法庭判决遣返),或在遣返令生效后自行离开美国的人 | 首次:离境或遣返后 10 年;第二次及以上:20 年;有加重重罪定罪的:任何时候 |
在上述期限内想再次入境,须事先取得国土安全部同意再申请的许可,也就是 I-212(INA 212(a)(9)(A)(iii))。期限届满后,这一理由不再适用,就不需要 I-212。
INA 212(a)(9)(C):“永久禁令”
以下两种人,如果之后未经检查入境或试图未经检查入境美国,就落入 212(a)(9)(C):
- 在美国累计非法居留超过 1 年后离开;
- 曾被下令遣返(不论是否实际执行)。
这类不可入境没有固定期满日期,俗称“永久禁令”。唯一的一般性出路是:在最后一次离开美国后在境外待满 10 年,然后在寻求再次入境前申请 I-212(INA 212(a)(9)(C)(ii))。根据 I-212 表格说明,212(a)(9)(C) 的申请人不能在美国境内递交 I-212,也不能在境外未满 10 年时递交。每一次非法再入境都会产生新的不可入境理由。VAWA 自我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另有豁免途径(通过 I-601)。
与 212(a)(9)(B)(3 年 / 10 年禁令)的区别:(9)(B) 针对“非法居留后离境”,可以通过 I-601 或 I-601A 豁免;(9)(C) 针对“非法居留超过 1 年或被遣返后,又非法再入境”,不能通过 I-601A 豁免。很多人把这两者混淆,造成严重后果。
谁需要递交、谁不需要
根据表格说明,以下申请人如需许可,可递交 I-212:
- 移民签证申请人(在美国使领馆办理绿卡);
- 在美国境内依 INA 245 申请调整身份的人(部分 T、U 类别除外);
- 不需要签证、直接到口岸申请非移民入境的人(如加拿大公民)——向 CBP 递交;
- 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通常由领馆告知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办理。
表格说明列出的通常不需要 I-212 的情形包括:
- 212(a)(9)(A) 的期限已经届满;
- 在口岸被允许撤回入境申请(withdrawal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并按要求离开的,或只是被拒绝入境、未被正式遣返的;
- 在规定期限内按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命令离开的;
- 依 INA 249 申请登记(registry)的人、依 8 CFR 245.24 申请调整身份的 U 签证持有人等特定类别(以表格说明为准);
- 临时保护身份(TPS)等人道类别适用各自的专门规则,是否需要 I-212 以表格说明为准。
自愿离境的期限、撤回入境与快速遣返的区别,往往要从当年的文件中才能判断。务必先通过移民档案(如 FOIA 申请,见 G-639)弄清楚自己到底是哪一种情况。
在哪里递交:按情形区分
| 情形 | 递交方式(以官方页面为准) |
|---|---|
| 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 | 向 USCIS 递交,通常与 I-485 一起或在审理中按要求递交 |
| 在遣返程序中 | 按移民法庭给出的递交指示处理;USCIS 不能审理须向 CBP 或移民法庭递交的申请 |
| 境外办理移民签证,同时需要 I-601 | 通常与 I-601 一起向 USCIS 递交,具体按 I-212 和 I-601 的递交地址说明 |
| 境外办理移民签证,只需要 I-212 | 按 USCIS“直接递交地址”页面确认 |
| 在美国境内、有遣返令尚未离开、准备出境办理移民签证(212(a)(9)(A)) | 可在出境前向 USCIS 申请“有条件批准”(见下文) |
| 非移民签证申请人(K、T、U、V 以外) | 经美国领馆处理,由 CBP 审理 |
| 免签、直接到口岸入境的非移民(如加拿大公民) | 向 CBP 递交,可通过 e-SAFE 在线递交或在指定口岸递交 |
| T、U 签证申请人 | 通常通过 I-192 处理,而非 I-212 |
与 I-601、I-601A 一起使用的情形
情形一:境外申请绿卡,既被遣返过、又有其他理由
例如:某人在美国非法居留两年后被移民法庭下令遣返并被遣返回国(212(a)(9)(A)(ii),10 年),同时因非法居留适用 10 年禁令(212(a)(9)(B))。其美国公民配偶为其递交的 I-130 获批后,在领馆面谈时被认定两项不可入境。这时需要 I-212(针对遣返)+ I-601(针对非法居留,须证明合格亲属的极端困难),两份申请通常一起递交。只批准其中一份不能解决问题。
情形二:人在美国、有遣返令、准备走 I-601A
I-601A 的资格要求之一是:有生效遣返令的人,必须先取得 I-212 许可才能递交 I-601A。针对这种情况,8 CFR 212.2(j) 允许身在美国、受 212(a)(9)(A) 约束、准备出境申请移民签证的人,在出境前向 USCIS 申请 I-212 的有条件批准。顺序一般是:
- 底层移民申请(如 I-130)获批,进入 NVC 阶段;
- 向 USCIS 递交 I-212,取得有条件批准;
- 递交 I-601A,获批;
- 出境(遣返令因出境而被视为执行),I-212 的批准在出境时生效;
- 领馆面谈。
注意:有条件批准只适用于 212(a)(9)(A),不适用于 212(a)(9)(C);出境后如果被发现存在 212(a)(9)(C) 或其他理由,前面的批准帮不上忙。如果出境前又产生了新的遣返令,须重新申请。此外,正在遣返程序中或曾被恢复执行遣返令(reinstatement)的,情况更复杂。这种组合风险很高,一定要在律师全面审查记录后再决定。
情形三:境内调整身份
少数曾被遣返、之后合法入境(例如持签证入境)的人,可能在境内调整身份时需要 I-212,有时还涉及追溯性(nunc pro tunc)许可的问题。但如果之后是未经检查入境的,往往落入 212(a)(9)(C),在美国境内无法解决。移民上诉委员会的 Matter of Briones(2007 年)和 Matter of Torres-Garcia(2006 年)等决定确认,212(a)(9)(C) 的人不能通过境内调整身份规避 10 年境外等待的要求。
裁量因素:USCIS 看什么
I-212 是否批准完全是裁量性的。依据 Matter of Tin、Matter of Lee 等先例和表格说明,审查官会权衡:
有利因素:
- 在美国的近亲属(尤其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家属);
- 拒绝申请对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亲属、申请人本人或美国雇主造成的困难;
- 改过自新的证据、良好品行、尊重法律;
- 以往合法居留的时间和身份;
- 家庭责任;
- 可以获得其他所需豁免;
- 很可能很快取得绿卡。
不利因素:
- 被遣返的原因及其严重程度、距今时间长短;
- 刑事记录、品行不良;
- 多次违反移民法或其他法律;
- 虚假婚姻等欺诈行为;
- 未经授权工作;
- 可能成为公共负担;
- 缺少家庭联系或困难。
填写要点
以当前版本为准,I-212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填写时注意:
- 申请人信息:包括所有曾用名、A 号码;如在境外办理移民签证,要填写国务院领事案件号和领馆。
- 申请原因:勾选你适用 212(a)(9)(A) 还是 (9)(C),以及是否同时递交 I-601。勾选错误会直接影响受理。
- 遣返和入境历史:每一次入境、被拒入境、遣返、离境的日期、地点和方式都要准确,与政府记录一致。这是审查官判断适用哪一条的依据。
- 请求许可的理由:说明裁量因素,通常另附详细陈述。
- 向 CBP 递交时的附加信息:向 CBP 递交的申请有专门部分需要填写。
- 签名:家庭姓名、通信地址缺漏或未签名,USCIS 会直接退件。
需要准备的证据和材料
- 所有遣返、驱逐、排除相关文件及往来函件的副本(保留原件);
- 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亲属的身份证明;
- 212(a)(9)(C) 申请人:证明被遣返日期、非法再入境日期、最后一次离境日期,以及在境外连续居住满 10 年的证据,例如护照出入境章、机票、国外户籍或居住登记、水电账单、国外工作记录;
- 刑事记录:所有逮捕和定罪的法院正式记录;
- 改过自新证据、雇主信、纳税记录、社区推荐信;
- 困难证据:医疗、财务、心理评估、子女教育等;
- 向 CBP 递交的,按 CBP 说明提供国籍证明、改名证明、无犯罪记录等。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主张,证明力有限。中国出具的户籍、公证、无犯罪记录等文件须附完整英文翻译和译者证明,见翻译要求。
递交方式与费用
递交地址按情形不同,见 USCIS 的 I-212 直接递交地址页面;向 CBP 递交的按 CBP 说明办理。费用见 USCIS 费用表 G-1055 和表格页面;费用缴纳后不退还,向 CBP 递交的付款对象和方式与 USCIS 不同。USCIS 近年推行电子缴费,付款方式以官方现行说明为准。查询方法见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
递交后的流程
- 收据:USCIS 受理后发出收据(查询见 USCIS 案件状态查询)。
- 生物信息:按通知采集。
- 补件:可能发出 RFE,常见于入境历史不清、证据不足(见收到 RFE 怎么办)。
- 决定:批准后,境外案件由领馆继续处理签证;同时递交 I-601 的,两份申请通常一并作出决定。
处理时间到 USCIS 处理时间页面查询。
被拒后的选择
- 上诉或动议:USCIS 对 I-212 的拒绝,一般可通过 I-290B 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上诉或提出动议;具体能否上诉及期限,以拒绝决定书的说明为准。
- 补强后重新递交:针对不利因素补充改过、困难等证据。
- 等待期限届满:212(a)(9)(A) 的期限届满后,这一理由不再适用。
- 身在美国的申请人:2025 年 2 月起 USCIS 对申请被拒、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发出出庭通知(NTA)的政策收紧;曾有遣返令的人还面临遣返令被恢复执行的风险。递交前应充分评估。
I-212 与相近表格的区别
| 表格 | 解决的问题 | 性质 |
|---|---|---|
| I-212 | 212(a)(9)(A) 曾被遣返;212(a)(9)(C) 非法再入境(境外满 10 年后) | 再次申请入境许可,不是豁免 |
| I-601 | 刑事、欺诈、非法居留 3 年 / 10 年禁令、健康等 | 豁免,多数须证明合格亲属的极端困难 |
| I-601A | 只有 3 年 / 10 年禁令,在美国境内出境前申请 | 临时豁免;有遣返令的须先取得 I-212 |
| I-192 | 非移民的不可入境问题;T、U 签证申请人 | 非移民豁免(212(d)(3) 等) |
常见问题
我在机场被拒绝入境、原机返回,以后还需要 I-212 吗?
要看当时的处理方式。如果你被允许撤回入境申请并离开,一般不构成遣返,不需要 I-212;如果你被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则适用 5 年限制,期限内再入境需要 I-212。两者的文件不同,建议调取记录确认。
被遣返已经超过 10 年了,还需要 I-212 吗?
如果只适用 212(a)(9)(A) 的 10 年限制(首次遣返、无加重重罪),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需要 I-212。但如果是多次遣返、有加重重罪,或之后又非法再入境(212(a)(9)(C)),结论就不同。
被遣返后又偷渡回美国,和美国公民结婚了,能办绿卡吗?
这通常落入 212(a)(9)(C) 永久禁令。一般须离开美国、在境外满 10 年后才能申请 I-212,不能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也不能用 I-601A 解决。此外,还可能面临原遣返令被恢复执行的风险。请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咨询律师。
我是按自愿离境离开美国的,算被遣返吗?
如果你在规定期限内按自愿离境命令离开,一般不算被遣返,不需要 I-212。但如果超过期限才离开,自愿离境可能转为遣返令。另外,自愿离境前的非法居留仍可能触发 3 年 / 10 年禁令。
I-212 和 I-601 可以只递交一份吗?
要看你存在哪些理由。只有遣返问题的,只需 I-212;只有非法居留等可豁免理由的,只需 I-601(或 I-601A);两者都有的,两份都要,缺一不可。
办旅游签证也需要 I-212 吗?
在法定期限内,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同样受 212(a)(9)(A) 约束。非移民签证一般由领馆处理并转 CBP 审理,领馆会告知是否需要、如何办理。
官方来源
- USCIS:Form I-212 官方页面(表格、说明、递交地址)
- USCIS Policy Manual 第 9 卷 A 部分第 2 章:豁免、例外与再次申请入境许可的区别
- 8 CFR 212.2:遣返后再次申请入境的许可
- CBP:非移民入境许可与 e-SAFE 说明
- USCIS 费用表 G-1055
- USCIS 处理时间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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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