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92 表格详解:非移民提前入境许可Application for Advance Permission to Enter as a Nonimmigrant
I-192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Application for Advance Permission to Enter as a Nonimmigrant,中文可称“非移民提前入境许可申请”。它是非移民(短期来美,如旅游、商务、工作)的豁免申请:一个人如果存在某项不可入境理由(例如刑事记录、曾有移民违规),但只是想以非移民身份临时入境,就可以申请国土安全部依 INA 212(d)(3) 给予的临时豁免。
I-192 有两类主要使用者,受理机构也不同:一是已持有适当入境文件或无需签证的非移民(最典型的是加拿大公民),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递交,由 CBP 的入境审查办公室(Admissibility Review Office,ARO)审理;二是T 签证(人口贩运受害者)和 U 签证(犯罪受害者)申请人,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递交,适用专门的豁免条款。需要签证的外国人在美国使领馆申请非移民签证时,则通常不用 I-192,而是由领事官员向 CBP 推荐豁免。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I-192, Application for Advance Permission to Enter as a Nonimmigrant |
| 受理机构 | CBP(入境审查办公室 ARO);T、U 签证申请人由 USCIS 受理 |
| 谁递交 | 存在不可入境理由、已持有适当文件或无需签证的非移民申请人;T、U 签证申请人 |
| 什么时候递交 | 计划入境之前;T、U 申请人随 I-914 或 I-918 一并递交(或按要求补交) |
| 能否线上递交 | 向 CBP 递交的可通过 CBP 的 e-SAFE 系统在线递交并缴费;向 USCIS 递交的以官方页面说明为准 |
| 常见配套表格 | I-914(T 签证)、I-918(U 签证)、I-912(T、U 申请人可申请减免费用)、G-28 |
| 不适用 | 免签计划(VWP/ESTA)旅客不能递交 I-192,须申请非移民签证 |
| 官方页面 | uscis.gov/i-192;CBP 说明页 |
法律依据:INA 212(d)(3) 的两种路径
INA 212(d)(3)(A) 允许国土安全部对非移民的大多数不可入境理由给予临时豁免,分为两种路径:
| 项目 | 212(d)(3)(A)(i):领馆推荐 | 212(d)(3)(A)(ii):I-192 |
|---|---|---|
| 适用对象 | 需要签证、在美国使领馆申请非移民签证的人 | 已持有适当文件(或获得文件豁免)、或无需签证的人,例如加拿大公民 |
| 怎么启动 | 签证面谈时领事官员认定不可入境,由领事(或国务院)向 CBP 推荐豁免 | 申请人本人递交 I-192 |
| 是否需要递交 I-192 | 一般不需要,申请人在签证程序中提供说明和证据 | 需要 |
| 决定者 | CBP 入境审查办公室 | CBP 入境审查办公室 |
| 主要风险 | 领事有权决定是否推荐;不推荐时签证被拒 | 须提前规划,处理时间以 CBP 说明为准 |
换句话说:持中国护照、需要签证的人,如果在申请 B-1/B-2、F-1、H-1B 等签证时被认定存在不可入境理由,通常走的是 212(d)(3)(A)(i) 领馆推荐路径,而不是自己递交 I-192。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已持有有效签证但存在新出现的不可入境理由)才需要了解是否适用 I-192,这要按领馆或 CBP 的指示办理。
审查标准
212(d)(3) 豁免是裁量性的,申请人不需要有美国公民亲属,也不需要证明“极端困难”。根据移民上诉委员会 Matter of Hranka(1978 年)确立的框架,审查官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 申请人入境对美国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 以往违反移民法或刑法的严重程度;
- 申请入境的理由和目的。
Matter of Hranka 也指出,申请人入境的目的不必是“紧急”或“人道”的,正常的旅游或商务目的也可以获得豁免。但豁免是临时的,批准通常有有效期和入境次数等限制,到期后须重新申请,具体以批准文件为准。
不能通过 212(d)(3) 豁免的理由
212(d)(3)(A) 不能豁免以下理由:
- 212(a)(3)(A)(i)(I):从事违反美国间谍或破坏相关法律的活动;
- 212(a)(3)(A)(ii):任何其他非法活动(安全相关);
- 212(a)(3)(A)(iii):企图推翻美国政府的活动;
- 212(a)(3)(C):对美国外交政策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 212(a)(3)(E)(i)、(ii):参与纳粹迫害、种族灭绝。
与移民豁免(I-601)相比,212(d)(3) 的范围要广得多:例如毒品犯罪、毒品走私、虚假声称美国公民身份、移民欺诈等在移民(绿卡)程序中往往无法豁免或很难豁免的理由,在非移民程序中都可能获得临时豁免。
T、U 签证申请人如何使用 I-192
T 签证和 U 签证的申请人往往因为自己的受害经历而存在不可入境理由(例如被贩运入境、被迫从事违法活动、非法居留等)。法律为他们规定了比一般非移民更宽的专门豁免,申请时使用 I-192,向 USCIS 递交。
T 签证:INA 212(d)(13) 与 8 CFR 212.16
- 公共负担理由(212(a)(4))不适用于 T 签证申请人,无需豁免;
- 健康理由:如豁免符合国家利益,可以豁免;
- 其他理由:须符合国家利益,并且导致不可入境的行为是由贩运受害经历引起或与之相关的;
- 不能豁免:212(a)(3)(安全相关理由)、212(a)(10)(C)(国际诱拐儿童)和 212(a)(10)(E)(前公民为避税放弃国籍);
- 涉及暴力或危险犯罪的,除非犯罪行为由受害经历引起或与之相关,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获得有利裁量;
- 如不符合 212(d)(13) 的条件,USCIS 还会考虑 212(d)(3)(A)(ii) 的一般非移民豁免。
U 签证:INA 212(d)(14) 与 8 CFR 212.17
- USCIS 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时,可以豁免除 212(a)(3)(E)(纳粹迫害、种族灭绝、酷刑、法外处决)以外的所有不可入境理由;
- 对刑事理由,USCIS 会考虑犯罪的数量和严重程度;涉及暴力或危险犯罪或 212(a)(3) 安全理由的,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获得有利裁量。
T、U 签证申请人的 I-192 一般随 I-914 或 I-918 一起递交到表格说明指定的 USCIS 服务中心。T、U 申请人可以通过 I-912 申请 I-192 的费用减免。依法规,T、U 豁免被拒不能上诉,但在适当情况下可以重新递交。
T、U 签证持有人日后申请绿卡时,适用的是调整身份阶段的规则:T 签证持有人申请绿卡时,对 T 阶段未豁免的理由一般使用 I-601;U 签证持有人依 INA 245(m) 调整身份的,不适用一般的可入境性审查,规则不同。
谁通常向 CBP 递交 I-192
- 加拿大公民(以及其他依法免签的非移民)存在不可入境理由,例如在加拿大有刑事定罪、曾违反美国移民法等;
- 已持有有效非移民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但存在不可入境理由的人(具体是否适用,按 CBP 或领馆指示);
- 帕劳、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公民,按 CBP 或当地美国使领馆的指示办理。
根据 CBP 的说明:申请可通过 e-SAFE 系统在线递交并缴费,或在 CBP 指定的入境口岸当面递交;CBP 的预检站(preclearance)已不再受理 I-192。网上递交后通常仍需到口岸完成生物信息采集。CBP 提示审理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应在计划出行之前提前很久递交。注意:免签计划(ESTA)旅客不能递交 I-192,须改为申请非移民签证。
填写要点
- 入境目的与计划:写明拟入境的目的、口岸、预计停留时间和次数。入境目的是 Hranka 审查的三要素之一,要具体、合理。
- 不可入境理由:逐项说明,不要遗漏。按 USCIS 的说明,涉及 212(a)(3)(A)(i)(II)、(B)、(E)(iii)、(F) 等理由的,须附一份签署的、受伪证罚则约束的声明;有健康理由的,须详细说明病情;有刑事定罪的,须附声明和每一项定罪的官方记录及全部法院处置。
- 移民和入境历史:以往每次入境、被拒、遣返的情况要准确。
- 签名:未签名的表格会被退回。各页须来自同一版本。
- 分别缴费:USCIS 提示,同时递交多份表格时,每份表格的费用应分开支付,合并支付可能导致整个申请包被退回。
需要准备的证据和材料
- 国籍证明(护照、加拿大公民的出生证明或公民证等);
- 所有定罪的官方法院记录和处置结果;
- 在居住国和国籍国的无犯罪记录或警方记录(按 CBP 要求的格式和时效);
- 改过自新证据:刑期执行完毕、赦免或记录暂停(如加拿大的 record suspension)、治疗或辅导记录等;
- 入境目的证明:邀请函、会议注册、雇主信、行程安排等;
- 与本国的联系、良好品行证明(工作、家庭、社区推荐信);
- T、U 申请人:与受害经历相关的证据,以及说明不可入境行为与受害经历之间联系的声明。
外文文件须附完整英文翻译和译者证明,见翻译要求。不要寄送原件,除非明确要求。
递交方式与费用
向 CBP 递交的,付款对象和方式按 CBP 的说明(e-SAFE 在线缴费,或在口岸按要求付款);向 USCIS 递交的,按 USCIS 的说明付款。费用见 USCIS 费用表 G-1055 和 I-192 表格页面,缴纳后不退还。费用减免:T、U 签证申请人可以申请;其他依法不受公共负担审查的部分申请人也可能适用,详见 I-912。查询方法见申请费与处理时间怎么查。
递交后的流程
- CBP 案件:在线递交后完成生物信息采集,CBP 入境审查办公室审理,决定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通知。CBP 建议在递交满一定时间后再查询状态,查询方式以其官方说明为准。
- USCIS 案件(T、U):随 I-914 或 I-918 一并审理,可能收到补件通知(见收到 RFE 怎么办)。
- 批准:批准文件会注明有效期、入境次数等条件。入境时随身携带批准文件,入境仍由口岸官员最终决定。
USCIS 处理时间可到 USCIS 处理时间页面查询。
被拒后的选择
- T、U 豁免:依 8 CFR 212.16、212.17,拒绝不能上诉,但在适当情况下可以重新递交,补强证据,尤其是不可入境行为与受害经历之间的联系、公共或国家利益方面的证据。
- CBP 案件:可以在补强证据后重新申请。是否有其他复议途径,以拒绝决定的说明为准。
- 考虑其他路径:例如需要签证的人改走领馆推荐路径。
I-192 与相近表格的区别
| 表格 / 程序 | 适用对象 | 法律依据 | 标准 |
|---|---|---|---|
| I-192 | 免签或已持文件的非移民;T、U 申请人 | 212(d)(3)(A)(ii)、212(d)(13)、212(d)(14) | Hranka 因素;T、U 适用国家或公共利益标准 |
| 领馆推荐(无单独表格) | 在使领馆申请非移民签证的人 | 212(d)(3)(A)(i) | Hranka 因素 |
| I-601 | 移民(绿卡)申请人、K/V 签证申请人等 | 212(h)、212(i)、212(a)(9)(B)(v) 等 | 多数须证明合格亲属的极端困难 |
| I-212 | 曾被遣返者 | 212(a)(9)(A)、(C) | 再次申请入境许可,非豁免 |
常见问题
我在申请美国旅游签证时因为过去的记录被拒,需要递交 I-192 吗?
需要签证的申请人一般不自己递交 I-192。如果你的不可入境理由可以豁免,领事官员可以依 212(d)(3)(A)(i) 向 CBP 推荐豁免。你可以在面谈时提供说明和证据,请领事考虑推荐;是否推荐由领事决定。
212(d)(3) 豁免能让我以后办绿卡吗?
不能。212(d)(3) 只适用于非移民临时入境。将来申请绿卡时,须按移民程序的规则重新判断,很多理由在移民程序中需要 I-601,甚至无法豁免。
加拿大公民有轻微的刑事记录,一定需要 I-192 吗?
不一定。首先要判断该定罪是否在美国移民法上构成不可入境理由,例如是否属于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是否符合单一轻微犯罪或未成年犯罪的例外。只有确实构成不可入境理由时才需要豁免。
持 ESTA 免签旅行的人可以递交 I-192 吗?
不可以。按 USCIS 和 CBP 的说明,免签计划旅客不能递交 I-192,存在不可入境理由的,须到美国使领馆申请非移民签证。
U 签证申请人有刑事记录,能获得豁免吗?
U 签证的 212(d)(14) 豁免范围很广,除 212(a)(3)(E) 外都可能豁免,但 USCIS 会考虑犯罪的数量和严重程度,涉及暴力或危险犯罪的,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获得有利裁量。
批准的 I-192 能用多久?
212(d)(3) 豁免是临时的,批准文件会注明有效期和入境条件,到期后须重新申请。具体期限由审理机关决定,以批准文件为准。
官方来源
- USCIS:Form I-192 官方页面
- CBP:Form I-192 与 e-SAFE 说明
- 8 CFR 212.4:212(d)(3) 非移民豁免
- 8 CFR 212.16:T 签证豁免、8 CFR 212.17:U 签证豁免
- USCIS Policy Manual 第 9 卷:豁免与其他救济
- USCIS 费用表 G-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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