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8 表格详解: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G-28 的官方英文全称是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中文常称“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或“代理声明”。它是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的表格,用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和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事务。按 USCIS 的说明,这张表格用来提供代理人有资格代表申请人、申请方或被申请人行事的信息,须随相关的申请、申请书或上诉一起递交。
简单说,G-28 是让政府机关“正式知道这个案件有律师”的文件:递交后,该律师或认可代表成为案件的代理人(attorney of record),可以代表你与机关沟通、接收通知副本、查询案件、回复补件。它本身不申请任何移民利益,几乎所有由律师代理的 USCIS 案件都会附上一份。
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
| 官方全称 | Form G-28,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
| 受理机构 | 国土安全部下属的 USCIS、ICE、CBP(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委员会另用 EOIR 表格) |
| 谁递交 | 代理律师或认可代表填写,并由申请人、申请方或被申请人签名同意 |
| 什么时候递交 | 随申请、申请书或上诉一起递交;案件进行中更换或新增代理人时另行递交 |
| 费用 | 以 USCIS 官方费用表为准 |
| 能否线上递交 | 律师通过 USCIS 线上账户代理在线递交的案件时,有相应的电子流程;具体以 USCIS 现行说明为准 |
| 常见配套表格 | 几乎所有 USCIS 表格,如 I-130、I-485、I-140、N-400、I-290B |
| 官方页面 | uscis.gov/g-28 |
G-28 的作用
- 确认代理关系:让 USCIS 等机关知道谁是你的代理人,代理人才能代表你就案件与机关沟通。
- 接收通知:机关会把收据、补件通知(RFE)、面谈通知、决定等的副本寄给代理人。表格中还有选项,可以要求把重要通知或绿卡等身份文件寄到代理人的办公地址。
- 陪同面谈:代理人可以陪同你参加 USCIS 面谈。
- 代为查询和回复:代理人可以查询案件进展、提交补件材料、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程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G-28 不代替你本人的签名。申请表上的申请人声明和签名,原则上仍须由你本人签署,你对表格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谁可以作为代理人
谁能在 DHS 事务中代理他人,规定在联邦法规 8 CFR 292.1。G-28 第二部分对应这些类别,主要包括:
- 律师(attorney):在美国任何一个州、属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最高法院执业资格有效、信誉良好,且没有被暂停或限制执业的律师。在美国执业的律师须在 G-28 上列明执业的州和律师执照编号(如适用)。
- 认可代表(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由经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认可的非营利组织(recognized organization)指派、并经 EOIR 认可的非律师代表,只能通过该组织代理案件。
- 其他法定类别:在律师或认可代表监督下的法学院学生或法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信誉良好的个人”(reputable individual)、外国政府认可的官员等,各有严格限制。
以下人员不能用 G-28 代理移民案件:
- 没有美国律师资格的“移民顾问”“移民中介”“公证人”(notario)等。他们可以在你的指示下帮忙打字或翻译(须在表格的翻译人或准备人栏目如实披露),但不能代理你出席或向机关提供法律意见;
- 只在美国以外国家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他们在美国境内的 DHS 案件中不能使用 G-28,只在符合条件的境外事务中使用 G-28I(见下文)。
委托前,可以在律师执业州的律师协会或法院网站查核其执照状态和纪律记录;认可代表可在 EOIR 公布的名单中查核。
法律依据
- 8 CFR 292.1:可代理他人的人员类别。
- 8 CFR 292.4(a):代理人须在每一个案件中以规定表格出具代理通知;申请和申请书程序中的代理通知须由申请人或申请方签名授权。
- 8 CFR 103.2(a)(3):USCIS 申请程序中的代理与通知送达。
填写要点
第一部分:代理人信息
- 姓名、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如有 USCIS 线上账户号码,按表格要求填写。
- 办公地址就是机关寄送通知副本的地址,要准确。
第二部分:代理资格
- 律师勾选律师类别,列明执业州、执照编号,并声明没有被暂停或限制执业;认可代表填写所属的认可组织和认可信息。
第三部分:代理事项
- 选择代理的机关(USCIS、ICE 或 CBP),写明代理的具体事项,例如所代理的表格编号、收据号码(如已有)。
- 列明当事人的姓名、A 号码(如有)、USCIS 线上账户号码(如有)、联系方式等。
第四部分:当事人同意与签名
- 当事人签名同意由该代理人代理,并可选择是否要求把重要通知、绿卡等身份文件寄到代理人地址。
- USCIS 页面明确:未签名的表格会被拒收,当事人本人也须签名。
第五部分:代理人签名
- 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法学生或法学毕业生参与,按表格说明另行填写。
递交前请从 USCIS 官网下载当前接受的版本,核对表格页脚的版本日期。
递交与变更
- 随案件递交:G-28 一般放在申请材料的最前面,与申请表一起递交。同一包裹里有多份申请(例如 I-485、I-765、I-131 同时递交)的,通常每份申请各附一份 G-28,以表格说明为准。
- 案件进行中委托律师:已经递交的案件,新委托的律师可另行递交 G-28,并注明收据号。
- 更换律师:按 8 CFR 292.4(a),原代理人书面退出后可以替换;新律师递交新的 G-28 即可接手。更换期间请确保机关和新律师都掌握最新信息。
- 代理通知的有效范围:G-28 一般在该事项结束前持续有效;但向 USCIS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时,须另行递交新的 G-28(见 I-290B)。
- 与地址变更的关系:G-28 记录的是律师的地址,不能替代你本人的地址变更申报。你搬家时仍须自行申报(见 AR-11)。
- NVC 与领事程序:国务院 NVC 的公共查询表中,律师姓名按 G-28 上所填的姓名填写,NVC 会把面谈安排通知申请人、申请方和代理律师。
G-28 与相近表格的区别
| 表格 | 适用场合 | 谁可以使用 |
|---|---|---|
| G-28 | 美国境内外的 DHS 事务(USCIS、ICE、CBP) | 美国律师、认可代表及 8 CFR 292.1 规定的其他人员 |
| G-28I | 由 DHS 境外办公室处理、案件位于美国以外的事务;USCIS 页面明确不能用于美国境内办公室的案件 | 在美国以外国家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 |
| EOIR-28 | 移民法庭(Immigration Court)程序 | 符合 EOIR 规定的律师或认可代表 |
| EOIR-27 |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程序 | 符合 EOIR 规定的律师或认可代表 |
也就是说,同一个人如果既有 USCIS 申请、又在移民法庭有案件,需要分别向 USCIS 递交 G-28、向移民法庭递交 EOIR-28。
常见问题
我自己递交申请,需要填 G-28 吗?
不需要。G-28 只在有律师或认可代表代理时使用。没有代理人的,不用填。
有了 G-28,USCIS 还会给我本人寄信吗?
一般情况下,原件寄给申请人,副本寄给代理人;你也可以在 G-28 上选择要求把重要通知或身份文件寄到代理人地址。具体寄送方式以 USCIS 现行做法为准。
中介帮我填的表格,可以让他签 G-28 吗?
不可以。只有 8 CFR 292.1 规定的人员可以作为代理人签署 G-28。非律师人员帮你准备表格的,应在申请表的“准备人”栏目如实填写,但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现。
换律师后,原来的 G-28 怎么办?
新律师递交新的 G-28 后,机关会更新代理人记录。原律师如主动退出,按机关的要求办理。建议在更换时把收据号、补件通知等资料完整交接给新律师。
中国的律师可以代理我的 USCIS 案件吗?
只持有中国律师资格、没有美国律师资格的,不能在美国境内的 USCIS 案件中用 G-28 代理。G-28I 仅适用于由 DHS 境外办公室处理的境外事务。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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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