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在美国出生,即为美国公民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判例信息一览
| 项目 | 内容 |
|---|---|
| 案名 |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中文常称“黄金德案”) |
| 法院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
| 引注 | 169 U.S. 649 (1898) |
| 辩论日期 | 1897 年 3 月 5 日、8 日 |
| 判决日期 | 1898 年 3 月 28 日 |
| 表决 | 6:2。Gray 大法官主笔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 Fuller 撰写反对意见,Harlan 大法官加入;McKenna 大法官未参与 |
| 涉及条款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公民条款);当时的《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s) |
| 主题 | 出生公民权;“受其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含义 |
| 目前状态 | 仍为有效先例(截至 2026 年 10 月)。2026 年 6 月 30 日 Trump v. Barbara 案再次援引并确认其适用范围 |
| 判决原文 | Justia、Cornell LII |
背景:第十四修正案与《排华法案》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于 1868 年通过,其第一款开头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和其所居住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这一条款最直接的目的,是推翻 1857 年 Dred Scott 案“非裔美国人不能成为公民”的结论。
条文中“出生在美国”的含义比较清楚,争议集中在后半句“受其管辖”。最高法院在 1884 年的 Elk v. Wilkins 案中认定,在部落保留地出生、对部落负有直接效忠义务的美洲原住民,出生时并不“受美国管辖”,因此不因出生取得公民身份。那么,父母是外国人、而且依当时法律本身不能归化入籍的人,其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算不算“受美国管辖”?
这个问题在华人身上尤为尖锐。1882 年起,国会陆续通过《排华法案》,限制华工入境,并禁止华人归化入籍。如果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子女不是公民,这些法律同样可以把他们挡在国门之外。
案情
根据双方同意的事实,黄金德于 1873 年出生在旧金山,父母是中国籍人士,当时在美国有永久住所,在旧金山经商,但不是中国政府的外交或官方人员。父母后来返回中国。1890 年黄金德曾去中国短期探亲,同年获准返回美国;1894 年他再次前往中国,1895 年 8 月回到旧金山时,海关官员以他是中国人、不是美国公民为由,依《排华法案》拒绝他入境。
1895 年 10 月,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就黄金德的案件签发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地区法院认定他出生即为美国公民,应予释放。联邦政府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争议焦点
- 在美国出生、父母为外国人(在美国有永久住所、但不是外交人员)的孩子,出生时是否“受美国管辖”,从而依第十四修正案成为公民?
- 国会的《排华法案》能否剥夺这类人在宪法上的公民身份?
法院怎么判
多数意见:按普通法理解“受其管辖”
Gray 大法官的多数意见用了大量篇幅考察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早期的做法。法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应当放在普通法背景下理解;而普通法的基本规则是“出生地原则”(jus soli):在国王领土内出生、受国王保护的人,就是臣民,不论父母是哪国人。美国建国后沿用了这一规则。
法院写道:“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affirms the ancient and fundamental rule of citizenship by birth within the territory”(第十四修正案确认了“在领土内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这一古老而基本的规则)。在这一规则之下,长期存在的例外只有极少数:外国君主或其使节(外交代表)的子女、在外国公务船舶上出生的人、敌国在敌对占领美国部分领土期间所生的子女,以及对部落负有直接效忠义务的原住民部落成员。
法院据此认为,外国人在美国境内时,就受美国法律管辖、受美国保护,也必须遵守美国法律。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子女,不属于上述任何例外,因此出生即为美国公民。
国会法律不能改变宪法上的公民身份
法院同时指出,第十四修正案直接规定了出生公民权,国会的《排华法案》可以限制外国人入境和归化,但不能剥夺依宪法在美国出生取得的公民身份。黄金德既然是公民,《排华法案》就不能适用于他。
反对意见
首席大法官 Fuller(Harlan 大法官加入)认为,“受其管辖”应理解为完全、排他地效忠于美国,不应照搬英国普通法的出生地原则;父母仍效忠外国君主的孩子,出生时不应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这一观点在当时是少数意见。一百多年后,主张限缩出生公民权的一方重新援引了类似思路,2026 年 Barbara 案的反对意见也有相近的论证。
这个判例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议的一点
需要说明的是,黄金德案的事实是父母在美国“有永久住所和居所”(permanent domicil and residence)。法院提出的问题也是这样表述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一直有观点认为:黄金德案只确定了在美定居的外国人子女是公民,并没有直接回答父母非法在美或临时在美(如持旅游、学生、工作签证)的情形。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的实际做法是:凡在美国出生的人(外交人员子女等法定例外除外),无论父母身份如何,都承认其公民身份,签发出生证明、护照和社会安全号。国会在 1940 年《国籍法》和 1952 年《移民和国籍法》中也沿用了宪法的措辞,现在规定在 8 U.S.C. 1401(a)。1982 年 Plyler v. Doe 案的一个脚注也表示,就在美国居住的外国人而言,在第十四修正案“管辖”的意义上,合法入境者和非法入境者之间没有可以成立的区别。
这一争议在 2025 年被推到了台前,最终由最高法院在 2026 年作出回答(见下文)。
对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 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依黄金德案和 2026 年 Barbara 案,在美国出生、不属于外交人员子女等狭窄例外的孩子,出生即为美国公民。公民身份来自宪法,不需要另行申请“入籍”,用美国出生证明即可申请美国护照。
- 父母持临时签证或没有合法身份:孩子的公民身份不因父母身份而改变(2026 年 Barbara 案已明确)。但父母自己的身份不会因为孩子是公民而改变;美国公民子女须年满 21 岁才能为父母申请绿卡。
- 外交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是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外交官等人员的,孩子历来属于例外,可能不是美国公民。2026 年的新行政令试图扩大这一类别,目前仍在诉讼中。
之后的发展:2025–2026 年出生公民权诉讼
- 第 14160 号行政令(2025 年 1 月 20 日):规定联邦机构不再承认在 2025 年 2 月 19 日之后出生、母亲非法在美或临时在美且父亲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孩子为公民。多个联邦法院随即发布禁令,认为它与黄金德案相悖。
- Trump v. CASA(2025 年 6 月 27 日):最高法院没有判断该行政令是否合宪,只是限制了联邦法院发布“普遍性禁令”的权力。之后,挑战者转而通过全国性集体诉讼等途径继续阻止该行政令。详见Trump v. CASA 判例解读。
- Trump v. Barbara(2026 年 6 月 30 日):最高法院以 6:3 维持对第 14160 号行政令的禁令。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 Roberts 主笔,共 5 位大法官;Kavanaugh 大法官仅以违反联邦法律为由同意判决结果)以黄金德案为核心依据,认定父母非法或临时在美、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受美国管辖”,出生即为公民,并拒绝了“黄金德案只适用于在美定居者”的解读。详见Trump v. Barbara 判例解读。
- 第 14418 号行政令(2026 年 8 月 6 日):在 Barbara 案之后,总统签署新行政令,在父母双方都不是美国公民的前提下,把父母一方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雇员、“敌国人”,或父母通过“商业交易”安排赴美生产或在美代孕等情形的孩子,列为不承认公民身份的类别。2026 年 9 月 2 日,马里兰州联邦地区法院对该案已认定的集体成员发布初步禁令;据报道,司法部已于 10 月上旬请求解除该禁令。另有新的集体诉讼在哥伦比亚特区进行。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相关诉讼仍在进行。最新进展见移民诉讼追踪。
截至 2026 年 10 月,黄金德案仍是有效先例,而且在 Barbara 案中得到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的再次确认。但围绕“例外”范围的诉讼仍在进行,请以最新情况为准。
实务建议
- 孩子在美国出生后,保存好州政府签发的出生证明原件,尽早为孩子申请社会安全号(多数医院可在出生登记时一并申请)和美国护照。
- 如果父母一方属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雇员,或者孩子通过代孕在美国出生,目前的规定正处于变动中,申请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前应先咨询律师。
- 孩子的美国公民身份,不能直接解决父母的身份问题。父母的签证、绿卡安排应单独评估。
- 孩子是否同时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取决于该国法律,应向该国驻美使领馆了解;本所只就美国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常见问题
黄金德案判决时,黄金德的父母能入籍美国吗?
不能。当时的《排华法案》禁止华人归化入籍。法院认定,即便父母本人不能入籍,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依宪法仍是美国公民,国会法律不能改变这一点。
黄金德案是否回答了父母持临时签证或非法在美的情形?
黄金德案的事实是父母在美国定居,因此长期存在争议。2026 年 6 月 30 日,最高法院在 Trump v. Barbara 案中明确:父母非法或临时在美、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同样“受美国管辖”,出生即为公民。
“受其管辖”的例外有哪些?
黄金德案列举的传统例外包括:外国君主或外交代表的子女、在外国公务船舶上出生的人、敌对占领期间敌人的子女,以及对部落负有直接效忠义务的原住民部落成员(原住民后来已由 1924 年的立法普遍授予公民身份)。2026 年的新行政令试图扩大例外范围,目前仍在诉讼中。
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需要申请“入籍”或公民证书吗?
不需要。在美国出生的公民以美国出生证明证明公民身份,可以直接申请美国护照。公民证书(N-600)主要用于在美国境外出生、依父母身份取得公民身份的人。
孩子是美国公民,父母可以因此拿绿卡吗?
不能立即取得。美国公民须年满 21 岁才能为父母递交亲属移民申请,父母本人还须符合入境和身份调整的各项条件。详见美国亲属移民指南。
判决原文与来源
-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Justia)
-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Cornell LII)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国会图书馆)
- 8 U.S.C. 1401(出生即为美国公民者)
- Trump v. Barbara 案卷(No. 25-365,supremecourt.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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