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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跨国公司调派签证

Wang Law Firm, LLC · 负责律师 David Wang

L-1 是跨国公司内部调派签证(Intracompany Transferee),让在海外公司工作满一定时间的经理、高管或掌握专门知识的员工,被调派到美国的关联公司工作。它没有年度名额限制,不需要抽签,也不需要像 PERM 那样先做劳工证。对于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已有实体企业、计划在美国设立分支的企业主和核心管理人员,L-1 是很常见的赴美方式。

L-1 的限制在于:它与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关系、你在海外的职位紧密绑定;只能为担保公司工作;有最长停留年限。L-1A 经理/高管日后还可以衔接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绿卡,这是很多企业主选择 L-1 的重要原因。

L-1A 与 L-1B

比较项L-1AL-1B
适用人员经理(Manager)或高管(Executive)具有专门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员工
首次批准期(一般)最长 3 年;新办公室最长 1 年最长 3 年;新办公室最长 1 年
最长停留年限7 年5 年
衔接绿卡可考虑 EB-1C,无需劳工证一般需走 PERM 劳工证等其他途径

经理指主要管理组织、部门或某项核心职能,监督管理其他专业或管理人员(或管理一项重要职能),有人事决定权或建议权,并对日常经营有自主决定权的人。高管指主导组织或其主要部门的经营方向、制定目标和政策、有广泛决策权、只接受更高层管理者、董事会或股东一般性监督的人。仅监督一线普通员工的主管,一般不构成 L-1A 意义上的“经理”。

专门知识指对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流程具有特别的知识,或对公司的流程和程序有高级水平的了解,这种知识在行业内并不普遍、难以在短时间内传授给他人。

适合哪些人

申请条件

1.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海外雇主与美国雇主之间必须存在以下关系之一:

股权和控制权需要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文件证明。家族企业常见的问题是股权由多名家庭成员分散持有,或通过代持安排,需要提前梳理结构。

两家公司在调派期间都必须实际经营,即持续、规律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当地设有代理人或办公室。

2. 海外任职要求

受益人在递交申请前的三年内,须在海外合格公司连续全职工作满一年,担任经理、高管或专门知识职位。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计入这一年,但也不会打断连续性(短暂的出差访美通常不影响)。在美国以其他身份为同一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能算作海外任职。

3. 赴美职位

到美国后担任的职位,L-1A 须为经理或高管,L-1B 须为需要专门知识的职位。赴美职位不必与海外职位完全相同,例如海外是专门知识员工,赴美担任经理也可以申请 L-1A,但需符合相应定义。

4. 新办公室(New Office)L-1A

美国公司设立不满一年的,属于“新办公室”。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要证明:

新办公室 L-1 的首次批准期最长为一年。一年后申请延期时,USCIS 会审查美国公司是否已经真正运营、招聘了员工、受益人是否已主要从事管理工作而不是亲自做具体业务。第一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几乎决定了延期和日后 EB-1C 的成败。

申请流程

  1. 梳理公司结构和职位:确认海外与美国公司的合格关系、受益人的任职时间和职责。
  2. 设立美国公司并取得办公场所(新办公室情形)。
  3. 美国公司递交 I-129 申请:附 L 类补充表格和证据材料,可视情况申请加急处理(以 USCIS 现行规定为准)。
  4. I-129 获批:受益人在美国境外的,持批准通知到美国使领馆面签取得 L-1 签证;已在美国合法停留的,可在申请中一并请求转换身份。
  5. 入境与延期:按批准期在美国工作,期满前申请延期。

规模较大、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可以申请 L 类“一揽子申请”(Blanket L),批准后其员工可直接到使领馆申请 L-1,无需逐一向 USCIS 递交 I-129。中小企业和新设公司一般采用单独申请。

通常需要的材料

时间与费用

I-129 的申请费、反欺诈费等政府费用以及加急服务费用会调整,部分费用还取决于雇主规模。请以 USCIS 费用页面和 USCIS 处理时间查询为准,签证面谈预约时间以 美国国务院公布为准。整体说明见移民申请费用与处理时间。

配偶和子女:L-2

常见被拒或补件原因

收到补件通知如何应对,可参考收到补件通知(RFE)怎么办。

L-1 与相近签证的比较

比较项L-1AE-2H-1B
是否需抽签否否一般需要(豁免雇主除外)
国籍要求无须为条约国国民无
核心条件海外关联公司任职一年相当投资并亲自经营专业职位与学历
停留上限7 年可持续续签一般 6 年
移民意图允许双重意图需有离境意图允许双重意图

衔接 EB-1C 绿卡

L-1A 持有人如果在美国继续担任经理或高管职位,美国公司已运营至少一年,可以考虑申请 EB-1C 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绿卡,无需劳工证。L-1 允许双重意图,递交绿卡申请一般不影响 L-1 身份。EB-1C 要求海外任职和美国职位都属于经理或高管,因此 L-1B 持有人一般不能直接以 L-1B 的经历申请,除非其海外职位本身符合经理或高管定义,且在美国已转任经理或高管职位。

常见问题

我是海外公司的老板,可以给自己办 L-1 吗?

可以。但需要证明你本人是公司的雇员、担任经理或高管职位,公司有实际经营和一定规模。股东兼高管的案件,USCIS 对公司实际经营的审查通常更细。

海外公司在 L-1 期间可以停业吗?

不可以。L-1 期间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必须持续实际经营。海外公司停业会导致合格关系不复存在。

停满 7 年之后怎么办?

达到最长年限后,一般需要在美国境外居住满一年,才能重新申请 L 或 H 身份。在美国境外的时间通常不计入年限,可以申请“追回”。

在美国读书期间可以直接转 L-1 吗?

一般不行。L-1 要求三年内在海外连续任职满一年,在美国读书的时间不算作海外任职。

L-1 可以为其他公司兼职吗?

不可以。L-1 只能为担保你的美国公司(及其合格关联企业,视申请内容而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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