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跨国公司调派签证
L-1 是跨国公司内部调派签证(Intracompany Transferee),让在海外公司工作满一定时间的经理、高管或掌握专门知识的员工,被调派到美国的关联公司工作。它没有年度名额限制,不需要抽签,也不需要像 PERM 那样先做劳工证。对于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已有实体企业、计划在美国设立分支的企业主和核心管理人员,L-1 是很常见的赴美方式。
L-1 的限制在于:它与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关系、你在海外的职位紧密绑定;只能为担保公司工作;有最长停留年限。L-1A 经理/高管日后还可以衔接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绿卡,这是很多企业主选择 L-1 的重要原因。
L-1A 与 L-1B
| 比较项 | L-1A | L-1B |
|---|---|---|
| 适用人员 | 经理(Manager)或高管(Executive) | 具有专门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员工 |
| 首次批准期(一般) | 最长 3 年;新办公室最长 1 年 | 最长 3 年;新办公室最长 1 年 |
| 最长停留年限 | 7 年 | 5 年 |
| 衔接绿卡 | 可考虑 EB-1C,无需劳工证 | 一般需走 PERM 劳工证等其他途径 |
经理指主要管理组织、部门或某项核心职能,监督管理其他专业或管理人员(或管理一项重要职能),有人事决定权或建议权,并对日常经营有自主决定权的人。高管指主导组织或其主要部门的经营方向、制定目标和政策、有广泛决策权、只接受更高层管理者、董事会或股东一般性监督的人。仅监督一线普通员工的主管,一般不构成 L-1A 意义上的“经理”。
专门知识指对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流程具有特别的知识,或对公司的流程和程序有高级水平的了解,这种知识在行业内并不普遍、难以在短时间内传授给他人。
适合哪些人
- 在海外经营实体企业、计划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企业主或股东兼高管;
- 跨国集团派驻美国的管理人员;
- 掌握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或流程的工程师、技术骨干(L-1B);
- 希望未来通过 EB-1C 取得绿卡的海外企业管理者。
申请条件
1.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海外雇主与美国雇主之间必须存在以下关系之一:
- 母公司(Parent):拥有子公司的企业;
- 分公司(Branch):同一法人在另一地点的营业机构;
- 子公司(Subsidiary):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半以上股权并控制,或拥有 50% 并享有否决权,或持股不足一半但实际控制的企业;
- 关联公司(Affiliate):同一母公司或同一个人(或同一组人,持股比例大致相同)拥有和控制的两家公司。
股权和控制权需要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文件证明。家族企业常见的问题是股权由多名家庭成员分散持有,或通过代持安排,需要提前梳理结构。
两家公司在调派期间都必须实际经营,即持续、规律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当地设有代理人或办公室。
2. 海外任职要求
受益人在递交申请前的三年内,须在海外合格公司连续全职工作满一年,担任经理、高管或专门知识职位。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计入这一年,但也不会打断连续性(短暂的出差访美通常不影响)。在美国以其他身份为同一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能算作海外任职。
3. 赴美职位
到美国后担任的职位,L-1A 须为经理或高管,L-1B 须为需要专门知识的职位。赴美职位不必与海外职位完全相同,例如海外是专门知识员工,赴美担任经理也可以申请 L-1A,但需符合相应定义。
4. 新办公室(New Office)L-1A
美国公司设立不满一年的,属于“新办公室”。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要证明:
- 已经取得足够的办公场所(通常需要已签订的商业租约);
- 美国公司能在批准后一年内发展到足以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的规模;
- 海外公司有足够的经营规模和财务能力,能为美国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 投资金额、组织架构、招聘计划和经营目标。
新办公室 L-1 的首次批准期最长为一年。一年后申请延期时,USCIS 会审查美国公司是否已经真正运营、招聘了员工、受益人是否已主要从事管理工作而不是亲自做具体业务。第一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几乎决定了延期和日后 EB-1C 的成败。
申请流程
- 梳理公司结构和职位:确认海外与美国公司的合格关系、受益人的任职时间和职责。
- 设立美国公司并取得办公场所(新办公室情形)。
- 美国公司递交 I-129 申请:附 L 类补充表格和证据材料,可视情况申请加急处理(以 USCIS 现行规定为准)。
- I-129 获批:受益人在美国境外的,持批准通知到美国使领馆面签取得 L-1 签证;已在美国合法停留的,可在申请中一并请求转换身份。
- 入境与延期:按批准期在美国工作,期满前申请延期。
规模较大、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可以申请 L 类“一揽子申请”(Blanket L),批准后其员工可直接到使领馆申请 L-1,无需逐一向 USCIS 递交 I-129。中小企业和新设公司一般采用单独申请。
通常需要的材料
- 海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场所照片、主要合同和发票;
- 美国公司:设立文件、股权证明、EIN、银行账户、租约、出资记录、商业计划(新办公室尤其重要);
- 两家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股权结构图及支持文件);
- 海外与美国公司组织架构图,列明各层级人员姓名、职位、学历和职责;
- 受益人的任职证明、工资记录、社保或个税记录、详细岗位职责描述;
- L-1B 申请:说明专门知识内容、获得途径以及为何他人难以短期掌握的证据。
时间与费用
I-129 的申请费、反欺诈费等政府费用以及加急服务费用会调整,部分费用还取决于雇主规模。请以 USCIS 费用页面和 USCIS 处理时间查询为准,签证面谈预约时间以 美国国务院公布为准。整体说明见移民申请费用与处理时间。
配偶和子女:L-2
- 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请 L-2 身份随行,停留期与 L-1 主申请人一致。
- 按照 USCIS 目前的政策,L-2 配偶的工作授权随身份而来,入境记录(I-94)上带有相应标注的,可凭此在美国合法工作,不再必须另行申请工作许可卡(EAD)。
- L-2 子女可以在美国读书,但不能工作。
常见被拒或补件原因
- 海外公司规模太小或经营不实,无法支撑受益人是“经理”的说法;
- 组织架构显示受益人手下没有专业或管理人员,或受益人实际在做一线工作;
- 新办公室延期时,美国公司收入或员工过少,受益人仍主要亲自从事具体业务;
- 股权或控制关系证明不清;
- L-1B 的“专门知识”描述空泛,看起来是行业通用技能;
- 海外任职时间不满一年,或中间有中断。
收到补件通知如何应对,可参考收到补件通知(RFE)怎么办。
L-1 与相近签证的比较
| 比较项 | L-1A | E-2 | H-1B |
|---|---|---|---|
| 是否需抽签 | 否 | 否 | 一般需要(豁免雇主除外) |
| 国籍要求 | 无 | 须为条约国国民 | 无 |
| 核心条件 | 海外关联公司任职一年 | 相当投资并亲自经营 | 专业职位与学历 |
| 停留上限 | 7 年 | 可持续续签 | 一般 6 年 |
| 移民意图 | 允许双重意图 | 需有离境意图 | 允许双重意图 |
衔接 EB-1C 绿卡
L-1A 持有人如果在美国继续担任经理或高管职位,美国公司已运营至少一年,可以考虑申请 EB-1C 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绿卡,无需劳工证。L-1 允许双重意图,递交绿卡申请一般不影响 L-1 身份。EB-1C 要求海外任职和美国职位都属于经理或高管,因此 L-1B 持有人一般不能直接以 L-1B 的经历申请,除非其海外职位本身符合经理或高管定义,且在美国已转任经理或高管职位。
常见问题
我是海外公司的老板,可以给自己办 L-1 吗?
可以。但需要证明你本人是公司的雇员、担任经理或高管职位,公司有实际经营和一定规模。股东兼高管的案件,USCIS 对公司实际经营的审查通常更细。
海外公司在 L-1 期间可以停业吗?
不可以。L-1 期间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必须持续实际经营。海外公司停业会导致合格关系不复存在。
停满 7 年之后怎么办?
达到最长年限后,一般需要在美国境外居住满一年,才能重新申请 L 或 H 身份。在美国境外的时间通常不计入年限,可以申请“追回”。
在美国读书期间可以直接转 L-1 吗?
一般不行。L-1 要求三年内在海外连续任职满一年,在美国读书的时间不算作海外任职。
L-1 可以为其他公司兼职吗?
不可以。L-1 只能为担保你的美国公司(及其合格关联企业,视申请内容而定)工作。
相关阅读
打算把海外业务拓展到美国?预约律师评估,我们会先看你的公司结构、职位和美国公司规划,判断 L-1 与 EB-1C 的可行路径。
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与政策可能变化,请以官方最新信息和律师的具体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