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H1B签证必读-H1B Salary Database

申请H1B的小伙伴们都知道!现行工资非常重要!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能否符合申请条件,但是 很多小伙伴都不知道如何查询现行工资数据,现在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这个工资的规定。

第一个问题、关于现行工资(Prevailing wage )问题

  1. 移民局要求雇主必须给H1B签证受益人高于所工作地区、相同职位的平均薪资,也就是【Prevailing wage 现行工资】。
  2. Prevailing wage分为四个工资等级,分别是Level 1(入门级)Level 2(合格)Level 3(经验级)和 Level 4(高级)。每个级别对应一个特定的工资范围,级别越高,工资要求越高。 工资水平会影响签证的资格、期限和潜在的延期。
  3. 雇主必须要在H-1B生效时,付给你至少满足Level 1 现行工资标准的薪酬。而你每换一次新工作,都要向移民局递交申请。所以请大家一定要确认新雇主给你的工资是否满足现行工资额度!不然transfer H-1B的过程会相当艰难且麻烦。

第二、我如何查找现在的职业及地区的现行工资

请大家使用FLCDataCenter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Data Center (外籍劳工认证数据中心)】进行查询。每年七月现行工资的数据都会更新!所以小伙伴们提交H-1B申请前一定要确认自己申请的工作工资大于或等于所要申请地区的今年更新的最新现行工资水平,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官网查询入口

  • 首先进入网站首页,选择【Wage library】,点击【Search Wi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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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下拉框里选择自己所在的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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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Data source】一般默认选择newest数据,不用特意更改。即第一个选项【7/2023 – 6/2024 All Industry Database】,
  • 选择【Area】点击下拉箭头,可以看到所有地区, 选择自己所在的地区,例如: “Chicago,IL-IN-WI” 这个意思是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和维斯康辛州这三个州相连,工资标准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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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Enter a keyword】【select an occupation from the list 】, 君君建议从列表中选择职业,点击对话框下拉箭头,选择你所想查找的职业就可以等待查询结果啦。会出现你所在区域,所选职业,所选时间段的现行工资标准。例如我选择律师这个行业,图中所表示的含义就是如果想满足移民法对工资的要求,那么不能低于level 1, Level 1 Wage:$38.11 hour – $79,269 year,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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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在等待抽中H1B的友友们可以自行核对一下现在的薪资是否符合标准,早做准备!也祝我们已经抽中的朋友们早日审批通过~

中国党员申请移民签证问题备忘录

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规定,不允许受理任何现在或曾经为共产党党员,或任何其他极权主义政党党员等相关人士的移民美国申请。因此,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这类党派成员没有资格调整身份成为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他们也没有资格通过领事处理程序获得移民签证。

但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 (a) (3) (D) 并不适用于非移民签证,也就是说,这类党派的人士同样可申请非移民签证。然而,移民与国籍法&FAM提供了几个例外和措施来解决有移民倾向,但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没资格被受理的党员的申请绿卡问题。

因此,并不是所有曾经或现为共产党员的人士都不能移民美国。在下面我们会讨论这些人士无法移民美国的原因,及几个可移民的例外情况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共产党党籍的具体情况
1. 军队服役

在共产党国家的军队中服役的低军阶人员,不应当仅仅因为服役本身,就失去移民美国的权利。“但是,如果持续服役和/或被晋升到更高的等级,例如军官阶层,就可能导致该外籍人士的服役牵涉到政治能力,这将会成为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 (a) (3) (D)下裁定不受理的理由。”(4)

因此,那些有决策权的军官很可能会被禁止移民美国,如果只是仅仅在军队服役的普通士兵,应该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如果您曾在共产党国家的军队中服过役或正在现役,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为您评估能否顺利移民的可能性。

2. 在共产党政府中担任要职

在一个共产党政府或共产主义控制的国家政府中担任要职一般构成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 (a) (3) (D)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但是,移民法并没有说明要职到底是什么。那些从事事务性的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不制定政策决策的人员(例如受雇于新闻媒体的人员)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具体来说,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判定一名外国人职位性质的标准之一是他(或她)持有护照的类型。拥有一个共产主义或共产党国家签发的外交、特殊或公务护照,虽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它增大了该人士是共产党党员​​或与之有隶属关系的可能性,应成为进一步查询和/或调查的对象。”(7)

因此,移民官很可能会考虑申请人的护照类型,以决定其是否可移民美国。

3. 自愿参加有政治能力的机构

若有意移民的外籍人士属于自愿加入共产党组织,通常就失去了移民美国的权利。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自愿参加有政治能力的机构应当构成隶属于某党派或相关组织的要件。”(8)

因此,自愿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的人士,例如积极劝说他人入党,或传播该党的意识形态,在没有终结党籍两年或五年之前,将被禁止移民美国。

具体的例外情况
例外1:非自愿党员

移民法规定,被禁止移民美国的不受理条款不适用以下情况:一名外籍人士在申请移民签证的时候,他可以向领馆官员(或者向司法官员)证明满足以下情况:

不是自愿入党;

小于16周岁时入党,(在法律执行下(9));或者

出于获得就业(10)机会,食物配给,或其他生活基本需求的目的入党。(11)

“如果该外国人在年龄达到16周岁时或之后,依然持续或者曾持续保持党员身份,那么只有他在16周岁后的行动方可用为判定持续党籍是自愿与否。”(12)

“如果某外籍人士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入党,他可能会被认为符合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 (3) (D)(ii)的例外情况,其党籍身份是名义上的,明显显示未持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

成为党员是被某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录取的先决条件;或者

虽然成为党员不是被某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录取的先决条件,但是它是该外国人继续他的学业所必须的;

成为党员是获得学术利益的必须要求,例如奖学金,宿舍条件,食物,减免交通费用等。”

因此,如果有意移民的人士入党非属自愿(例如法律有相关规定),或者入党是找工作、获得食物,住房或上学的必要条件,那么他们依然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这些外籍人士需要向移民官说明他们和共产党的具体关系。

例外2:曾经为党员

如果有意移民的人士曾经为共产党员,但在申请移民前两年或五年已经终止了党籍,那么这些外籍人士将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他们在递交移民申请时,需要向移民官说明终止党籍的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陈述。此外,移民官将决定这些人是否对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被禁止移民美国的不受理条款不适用以下情况:一名外籍人士在申请移民签证的时候,他可以向领馆官员(或者向司法官员)证明满足以下情况:”

“党籍终结的时间至少在:

(i) 该申请日期的两年前,或者
(ii) 该申请日期的五年前,如果该外国人曾为某个独裁极权政府的执政党党员;并且

该外国人对于美国的安全不构成威胁。”

“如果一名外国人承认过去为党员,但是做了可信的声明:自己的党籍或者隶属身份已经在两年前(在某些情况下,五年前)或更久之前终止了,那么领馆官员 “应当接受该声明”。领馆官员“只有在有相反的证据或者其它可解释的原因的情况下,才能拒绝该外国人的声明。”(13)

例外3:适用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们

美国公民的一些家属(例如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即使是共产党员,仍有可能移民美国。不过,这属于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内。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司法长官可以在他的自由裁量下,运用豁免条款

如果移民为

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者;

美国永久居民的父母,子女,出于人道主义目的,以确保家庭团圆,或者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如果该外籍人士不构成对美国安全的威胁。(14)

无资格申请的豁免—212(a)(3)(D)(iv)。如果移民签证申请者按照移民与国籍法212(a)(3)(D)的要求无资格申请,但是有资格寻求移民和国籍法212(a)(3)(D)(iv)下的利益,领馆官员应告知该外籍人士按照该条款向美国国土安全部申请寻求帮助的流程。只有在领馆官员收到国土安全部的相应批复后,才可以给该外籍人士发放签证。

例外4:没有意义的党籍身份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部9FAM40.34 N5手册提出了另一例外情况,它是美国最高法院在Rowoldt v. Pefetto & Gastelum-Quinones v. Kennedy案中确立的党籍身份被视为“没有意义”。FAM写道:“没有意义的党籍身份从未在移民与国籍法中提到,但它却是一个司法建立起的概念。它的确在一些适当的案件中,为不予受理提供了解决方案。”这两个案件确定了,要使一名外国人的移民申请按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不予受理,其党籍身份必须是有意义的。没有政治认同或者缺乏意识形态行为不构成有意义的党籍身份。

对“没有意义”该术语的解释说明了审理移民申请中的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并没有固定的表格或者申请来显示一个人的党籍属性是没有意义的。有意申请移民签证的人必须在申请过程中,向领馆官员呈交所有的证据,或上交证据和签名信解释为什么他们的共产党员身份是没有意义的。证明他们的党籍身份是没有意义的责任在有移民倾向的人士。此外,这是司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并没有在移民与国籍法或者CFR中提到。因此,这是美国移民局官员或者领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接受申请者关于党籍身份没有意义的声明。

流程
上述的例外情况属于领馆官员(或移民局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除了豁免情况外,没有其它更进一步的申请规定,来表明共产党员身份妨碍移民申请。领馆官员将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适用于某个例外情况,申请可予受理。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会帮助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美国公民的共产党员直系亲属申请移民美国,需要提交I-601表格,作为申请豁免不予受理理由。如果某申请者的I-601表格没获得国土安全部的批准,领馆官员或移民局官员将拒绝其移民签证申请。然而,在拒绝签证申请后,领馆官员将指示申请者提交I-601,并把案子转发给国土安全部。(15)

如果您在查找更多关于不予受理豁免的信息,请访问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86933.pdf

“移民与国籍法(a)(3)(D)中使用的术语“隶属”的含义是一个组织与被禁止的组织或政党有联系,有关联,包括它作为其任何一部分,附属,分部,子部。该组织被证明服从或进一步发扬被禁止组织(政党)的宗旨和目标,或者同心协力,达成被禁止组织(政党)的宗旨和目标。”

如果一个组织赋予,贷款,或者承诺将提供支持、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给被禁止组织(政党),那么该组织被假设为该禁止组织(政党)的附属,但是此段落无任何内容应当被理解为术语“附属”的完全排他性定义。

9 外国事务手册§ 40.34 N3

22 C.F.R.§40.34 (b)

9 外国事务手册§ 40.34 N3.6

9 外国事务手册§ 40.34 N3.5-1

Id. N5-2

Id. N3.5-3

22 C.F.R. § 40.34 (c)

“在移民与国籍法212(a)(3)(D)中使用的术语“法律的执行下”,包括任何情况下外国人因为官方行为,传令,命令,法令或者政令,自动地,非个人默许地,成为被禁止政党或者组织的成员或者隶属。” 22 CFR §40.34(e)

外国人参加共产党组织只是为了获得,保留,改变,或提升与他们教育背景和经历相称的就业机会。这些党籍身份是名义上的,没有明显显示持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可以被看做是在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i)的范围内。

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i)

22 CFR §40.34(d)

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ii)

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v)

9 FAM 40.34 PN3.2

美国职业移民类别与简介

所谓“职业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又称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条件, 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Permanent Legal Resident,又称PLR),即绿卡(Green Card)。

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 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每个财务年度(十月一日到下一年度的九月30日),职业移民都有大约140,000个名额。这140,000个名额分别分配给五个职业移民优先类型的申请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属。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请的表格, 部分职业移民的申请人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PERM,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职业移民的五个优先类型。

美国职业移民申请的分类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 (杰出人才EB-1)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mployment First Preference,简称EB-1),又称“杰出人才”(Priority Workers)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自行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皆可申请。如果您希望了解更多关于第一类优先移民申请的信息, 请点击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 约40,000个,以及本年度EB4和EB5未用完的剩余移民名额。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必须向移民局提交移民申请(I-140)。

EB-1绿卡申请流程为:

1)I-140移民申请;

2) 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人在美国)或者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如果人不再美国)。

由于EB1目前已经开始有排期,一般情况,从开始申请,到获得正式绿卡,EB-1申请时间大约为六个月到一年半的时间。当然,绿卡申请的时间随着排期的变化也跟着变化。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 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 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 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 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专业/技术人才EB-2)
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 (Employment Second Preference,简称EB-2), 又称“高级学位的专业/特殊技能人才” (Professionals Holding Advanced Degrees and Persons of Exceptional Ability)移民,主要是为满足美国某些短缺的劳工领域,招纳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而制定的移民政策。根据移民法规定,拥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兼有五年与专业相关工作经验的外籍人士,在美国短缺的劳工领域,由美国雇主为其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第二优先类EB-2的名额为每年约40,000个名额(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优先的剩余名额。 EB-2移民申请,需要有工作职位承诺(Job offer)并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PERM),证明劳工短缺,但以下情况除外:

(1)基于国家利益,申请人获得了的劳工证申请豁免(NIW,又称国家利益豁免);

(2)申请人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规定;

(3)申请人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申请。

EB-2绿卡申请正常流程为:1) PERM劳工申请; 2) I-140移民申请; 3) 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人在美国)或者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如果人不再美国)。

EB2对于中国出生的人的排期为4年左右。一般情况,对于中国出生的人,EB2绿卡申请的时间大约为五到六年的时间。 当然,绿卡申请的时间随着排期的变化也跟着变化。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需要由雇主在批准的劳工证基础上提交I-140申请。 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内容,请点击劳工证。

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优先类别内被广泛使用的一类申请。 了解更多关于NIW的内容,,请点击国家利益豁免(NIW)。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 (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第三类优先 (Employment Third Preference,简称EB-3), 又称“熟练技术、专业/非技术工人” (Skilled Workers, Professionals, and Unskilled Workers (Other Workers))移民,主要是为满足美国某些短缺的劳工市场,招纳合格的技术工人而制定的移民政策。

第三优先类分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 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Professionals)、以及非技术类的其它工人(Unskilled Workers (Other Workers))。

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40,000名左右(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未用完的剩余名额。

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 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5,000个。同EB-2移民申请类似,所有EB3移民申请,需要有雇主,需要有工作职位承诺(Job offer)并由雇主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PERM),证明劳工短缺,雇主为申请人提交I-140移民申请。

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

(1)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

(2)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规定。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熟练工人:申请人必须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及其它工人: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EB-3绿卡申请正常流程与EB-2相同:1) PERM劳工申请; 2) I-140移民申请; 3) 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人在美国)或者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如果人不再美国)。目前EB3对于中国出生的人的排期不到三年。一般情况,对于中国出生的人,EB3绿卡申请的时间大约为四到五年的时间。 当然,绿卡申请的时间随着排期的变化也跟着变化。具体排期请点击移民名额排期。

职业移民第四优先 (特殊人员移民EB-4)
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 (Employment Fourth Preference,简称EB-4), 又称“特殊人员移民” (Certain Special Immigrants)移民,主要适用于宗教工作者,美国政府的某些长期雇员,为美国武装部队工作一年以上的伊拉克或阿富汗公民等等的特殊人员。

第四优先EB-4职业移民的名额占职业移民总名额的7.1%。每年EB-4类的申请人大约为6,000到8,000,因此每年都有大约3,000左右的名额剩余。

EB-4移民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但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例外,他们使用DS-1884申请。 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宗教工作人员, 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前巴拿马运河公司的工作人员;
国际组织的退休工作人员;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为美国武装部队做一年以上工作的伊拉克或阿富汗公民;
美国军队成员。
EB-4绿卡申请的正常流程为:1)I-360移民申请; 2) 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人在美国)或者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如果人不再美国)。

由于EB4目前没有排期,一般情况,I-360移民申请时间为2到4个月,从开始申请,到获得正式绿卡,EB4申请时间大约为八个月到一年半的时间。

下面我们具体解释一些职业移民相关的几个特殊名词:

什么是Schedule A Designation
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制定了一个职业的进程表,用来指导移民局批准劳工证的申请。表A的

第一组,包括理疗师和护士;

第二组包括在科学和艺术(除了表演艺术)方面有特殊技能的人士。

申请Schedule A designation,雇主在提交I-140申请的过程中必须还要提交一式两份的ETA-750表格。

什么是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
1990年的移民法案要求劳工部制定一份劳工市场信息的试点计划,在计划中列出劳动力短缺的10项职业。那么当外籍申请人的职业在这些短缺职业之内时,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应该获得批准。

什么是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它对各个不同优先类别的申请有什么影响?
当需要进行劳工证申请时,劳工证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当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时,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为优先日期。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超过相应类别申请的可用签证名额数时,这一类别的申请人就必须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排队, 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一直截止到这一类别的名额全部用完。在申请人的优先日期还没有到之前,申请人是不可能获得移民申请的批准的。 特别是在申请人数过多的类别,如EB-2, EB-3, 申请人有时候需要等待非常长的一段时间。

欧洲将缩紧“黄金签证”政策,畅游欧洲更难

最新消息!欧洲将逐步淘汰黄金签证和黄金护照。这也意味着欧洲购房移民已然接近尾声!

“黄金签证”会议最终结果

黄金签证欧洲议会周二通过了一份详细的路线图,旨在实现更公平,更有效的税收,并解决金融犯罪问题。

议会特别金融犯罪,逃税和避税特别委员会(TAX3)在一年内编制了505票赞成,63票反对和87票弃权通过的建议。它们包括检修系统,处理金融犯罪,逃税和避税,特别是通过改善所涉及的众多当局之间所有领域的合作,以及在欧盟和全球层面建立新机构。

政策变动要点

1.七个欧盟国家(比利时,塞浦路斯,匈牙利,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和荷兰)展示了避税天堂的特征,并促进了积极的税收筹划;

2.黄金签证和护照应该逐步取消,马耳他和塞浦路斯提供的那些因为他们的尽职调查而被挑选出来。

取消“黄金签证”的影响?

也就是说,取消“黄金签证”后,这几个国家的移民政策将有所改变!目前还未有具体改革的消息,但按此趋势,只会加大移民难度,提高移民门槛和要求,只需要满足投资额和简单条件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而取消“黄金签证”,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中国的富人们!曾经国内富人纷纷向黄金签证国家申请移民,数量可观。

其他会议结果

►委员会应立即开始就欧洲金融警察部队和欧盟金融情报部门的提议开展工作;

►应建立欧盟反洗钱监管机构;

►应在联合国内建立一个全球税务机构;

►成员国缺乏解决逃税/逃税和金融犯罪的政治意愿; 

►丹麦,芬兰,爱尔兰和瑞典批评他们坚持反对数字服务税;

►一些欧洲银行参与了俄罗斯“三驾马车洗衣店”的洗钱活动,包括Danske Bank,Swedbank AB,Nordea Bank Abp,ING Groep NV,Credit Agricole SA,Deutsche Bank AG,KBC Group NV,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ABN Amro Group NV,Cooperatieve Rabobank UA和Turkiye Garanti Bankasi AS的荷兰子公司;

►荷兰通过促进积极的税收筹划,剥夺了其他欧盟成员国的112亿欧元的税收收入;

►暨前欺诈计划清楚地表明,多边而非双边的税收协定是前进的方向;

►举报人和调查记者必须受到更好的保护,并且应该建立一个帮助调查记者的欧盟基金。

获得土耳其护照之后,E-2签证如何办理?

内容摘要:土耳其是近两年比较火爆的投资移民项目,通过购买40万美金的房子持有三年即可获得,投资者一般的目的除了资产配置之外,美国E-2签证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E-2签证是什么?

这是一个非移民签证,要求:必须和美国有缔约国的关系,建议保持投资金额至少20万美金(经验值),需要建立和经营一家公司,E-2签证持有人必须占股50%以上,该公司的运营需要是真实且正常运营的。而且,该签证还需证明E-2持有人会离开美国,一旦E-2签证过期。

那些国家可以申请E-2签证?

从该截图可以看到,常见的有:格林纳达,台湾,土耳其……其中,格林纳达和土耳其是有公开成熟的投资移民入籍计划,满足捐赠/投资房产的要求,即可一步到位获得护照。

E-2签证的步骤和一些关键事项?

E-2签证最长签发五年,每次入境逗留最长不超过2年,可无限续签。

配偶可以获得工作许可。

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入读公立学校。

E-2签证无法转绿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转,例如EB-1C/EB-5。

E-2签证可以租赁共享办公室?

很多E-2签证申请人会关注,美国公司是否可以是虚拟办公室,因为这样的成本会下降很多。根据现有的条例,确实,虚拟办公室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您租用常规的办公室,则更好。

E-2签证审理的机构?

请注意,E-2签证无需经过移民局,只需要在美国领事馆申请。2020年最快的案例,是通过紧急预约面试,3天即为客户申请到面试机会。

E-2签证和L-1签证的对比?

没错,如果熟悉美国签证的申请人会觉得E-2与L-1非常相似,但其实不然。从申请条件和难度来看,E-2签证会简单许多。理由如下:

E-2是要求缔约国才能申请,有个前置门槛。

E-2无需中国有公司,也无需要求高管要求。

E-2的定义是:投资者非移民签证。

E-2无法直接转绿卡。

基于种种不同,E-2作为可以逗留在美国合法读书生活的非移民签证,成本低廉,且通过居住时间的控制可以达到无需全球征税的效果,是非常多企业主的最佳选择。

优签公司专业美国各类签证服务,律所资源强大,我司服务价格透明,仅需十五万人民币即可启动,欢迎垂询。

美国EB-5解答-如何实现无排期获取“准绿卡”

最近不少客户朋友都对我们的EB-5无排期项目十分感兴趣,特别像了解项目如何实现无排期。今天我们就结合移民局官方文件,快速了解美成达EB-5无排期项目如何实现快速赴美!“准绿卡”

“准绿卡”其实是I-131(回美证)和I-765(工卡)的二合一卡(combo card),可以在递交I-485转身份的同时申请。持有它可以在美国合法居留且自由通行,享受绿卡同等福利,所以我们称之为“准绿卡”。

(Youvisa为客户申请的combo card)

总所周知,EB-5投资移民的I-526E获批后,可以选择直接在美向移民局递交I-485表格申请转身份。所以,Youvisa的EB-5无排期项目就特别适合在美留学生或者持B1/B2签证赴美的申请人(已经待够90天),直接无排期拿“准绿卡”。

如果申请人还在国内,可以选择先办理B签入境美国。准备好资料递交I-526E的同时,因为EB-5项目处于无排期状态,获批后可以直接递交I-485调整身份。同时递交I-131(回美证)和I-765(工卡)的二合一卡,先拿“小绿卡”。Q1

为什么说在递交I-485的同时可以申请I-131(回美证)和I-765(工卡)?

因为移民局审理I-485需要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您就需要有I-765(工卡)来保持合法居留,I-131(回美证)来自由出入境。

在移民局规定的I-458费用申请表中,明确了I-131(回美证)和I-765(工卡)和I-485一起申请时,I-131和I-765不用申请费。即默认三者可一起递交!

(费用表中对同时递交I-485和I-131的要求)

(费用表中对同时递交I-485和I-765的要求)

费用表下载网址:https://www.uscis.gov/g-1055Q2

那为什么是选择十年B1/B2签证入境美国呢?

移民局对于非移民身份入境递交I-485转身份是要求的,部分非移民签证是无法转换为移民签证:

移民局原文地址: https://www.uscis.gov/visit-the-united-states/change-my-nonimmigrant-status

而B1/B2签证不在不能转换身份名单之列。换而言之,持有B1/B2可以在美递交I-485转换移民身份。相对于其他签证,B1/B2签证可以说是相对容易申请的了,还恰好能满足大家快速赴美的需求。

事实上,美成达已经帮助过不少客户朋友先办理B1/B2签证赴美,然后再转身份。Q3

为何要先持B1/B2签证赴美待90天才能递交I-485呢?“90天规则”是哪里来的?

这主要是因为2017年美国国务院更新的《外交事务手册》中明确规定:

官方原文地址: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30209.html

如果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在入境内的90天内从事了与其签证不符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在申请入境时掩盖了移民的意图,有“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嫌疑,严重的话可能被永久禁止入境。而在90天之后,则不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而在90不符合行为的认定中就明确包括转换移民身份。

官方原文地址:

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30209.html

作为现在为数不多的优质EB-5无排期项目,大家关心的问题都有官方解释。还有项目实地视频介绍,绿卡身份和资金返还有保障!欢迎来询,了解更多!

EB1A-干货分享

EB1A是2022年最受欢迎的美国移民类别,由于配额比较多,所以涌现了大量的申请递交移民局。但是,EB1A究竟是有什么要求,真的如市场推广那么容易申请吗?请看本人分析。

我们逐一来查看,究竟EB1A,十条满足三条,需要如何体现呢?

  1. 获得的国家或国际级的奖项,证明在业界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

重点:奖项必须是全国或国际水平,省市主办的奖项不算在内,除非其重要性达到全国或国际标准。

关于奖项,仍需提供比较多的以下信息:

  • 评奖标准
  • 对该奖项的媒体报道
  • 颁奖机构
  • 奖项候选人的资格、奖项规模
  • 每年多少人获得该奖项
  • ……

2. 所取得的业内广泛认可的协会的会员资格,以证明在业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

重点:必须是全国或国际规模的专业协会,且有较高的评选和准入标准,如果是自愿加入或交费即可加入的协会,不算在内。

  • 关于会员资格,仍需提供比较多的以下信息:
  • 会员资格证明(如:会员证复印件或协会证明信)
  • 协会背景信息
  • ……

3. 关于申请者的媒体报道,包括专业刊物、主流报纸杂志或主要媒体网站的报道

重点:媒体报道需提到申请人的专业工作和成就,且必须是主流媒体

关于申请者及其工作介绍的出版物复印件。该证据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以及作者

关于媒体报道,仍需提供下面的信息:

  • 出版物及出版方的背景信息
  • 该出版物的发行量和发行频率(如果是在线读物,请提供网站的浏览量)
  • 该出版物主要的受众群

4. 个人所担任的评委或参与的专家组评审工作,评估业界成果或个人成就

重点:包括论文评审

  • 所担任评审工作的项目信息及参选者信息
  • 作为评委的入选资格
  • 往届评委信息
  • ……

5. 在学术、商业及相关领域的原始贡献,以及证明申请者在业内的重要性 

重点:除了原创性,还需证明该原创贡献对申请人的专业行业有重要影响

  • 申请者的成果被其他人援引的证据
  • 专利和版权
  • 专利的实际应用情况和影响
  • 申请者的成果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并被认可其重要性的证据(如,引用记录或在主流媒体的相关报道)

6. 申请者作为作者,在专业刊物、主流商业刊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刊登的学术文章,以证明其在业内获得的认可

  • 出版物复印本,包括出版物名称、标题、日期、作者
  • 需证明出版单位的重要性:发行量,发行频率,目标读者
  • ……

7. 艺术作品或其他作品展示

  • 需证明展品是申请人的作品
  • 需证明展示平台(实质或虚拟平台皆可)是艺术展览或展出性质
  • 推广宣传材料,包括发放信息
  • ……

8. 领导、关键角色-申请人在有突出声望的机构或者公司担任领导或者其他关键角色

  • 组织,机构或部门的组织结构图显示申请人在该组织机构部门中的领导位置
  • 领导证明信,阐述申请人在机构中的工作内容,强调申请人在工作中的成就及业绩
  • ……

9. 高收入证明,或者和其他同行相比非常明显的高额收入

  • 工资单和个税
  • 雇用合同,包含薪酬信息
  • 具体某个项目的工作合同上体现高收入
  • 媒体报道证明着在同领域内属于高收入
  • ……

10. 在表演艺术中获得的商业成功

  • 票房收入
  • 同行演出的收入
  • ……

按照EB1A申请,十条满足三条,且提供有力的证据,仍然是一件文案工作量极其庞大的工作。如果您对EB1A感兴趣,不妨联系优签移民公司专业的顾问,寻求专业的指导。

当移民局来敲门:L1 申请人如何应对检查

近几年,来自中国大陆申请L1跨国经理人的人数显著上升。由于申请数目的整体持续攀升,以及一直以来对于L1加强监管的呼声,政府对于L1的审查明显收紧。L1实地抽查的政策一直都有。每个L1申请人都要向政府交500美金的打假费用,就是为了资助政府组成相应的打假小组,核实L1申请的真实性。

目前,移民局打假小分队主要针对的几种签证类型是:

1)宗教类工作签,每一份申请都会面临实地考察,可能在批准前也可能在批准后;

2)L1和H1B,批准后会有一定比例的抽查

这里与给为申请人分享下,移民局的抽查包括些什么内容,如何提前准备应对移民局的实地抽查。但是,公司运营中难免发生一些临时的变化在所难免,比如员工跳槽,或者公司搬迁。

移民局的抽查大部分情况下不提前告知。有的时候可能会提前通过致电公司留给移民局的电话,来询问或者通知。所以,孟小洁律师提醒每家提出申请的公司,务必要保证所有留给移民局的联系方式是最新的。

在大量L1申请中,新设的L1公司被抽查的概率格外大。因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关于美国公司的信息,大量来自于对于未来的计划,也就是画饼。所以,移民局格外需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来核实这些新成立的美国公司是否最后如同计划所说的那样运行了,运行得怎样。移民局的官员一般会要求与申请材料中留的联系人,以及持L1身份的员工谈话。移民局的问话有两部分,包括“规定动作”,以及“自由自选”。所谓的“规定动作”,也就是移民局官员经过训练会高频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L1员工的职务是什么?工作内容是什么?薪水是多少?服务多久了?向谁汇报?等。

但是移民局的官员是完全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随时提出一些要求的。比如,我们接触到的情况就包括,移民局官员要求申请人画出自己部门的组织结构,在电脑前通过输入密码登录到系统里。

一般整个抽查时间会在15分钟到1个小时不等。有的申请人可能有兴趣想了解,是否自己有权利不迎接移民局的抽查呢?申请人可以拒绝让移民局官员进入公司核查,但是是有代价的。移民局官员仍然可以通过外部的观察,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录在档案中,并且加上一笔,这次的核查因为申请人不愿意配合而中止。如果确实有临时情况,比如L1员工不在等,可以跟移民局官员要求另外安排时间。

雇主可以提前安排好合适的人员接待来抽查的移民局官员。如果公司有多个L1雇员,可以在L1雇员以外, 安排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相关事宜的人员,陪同L1雇员迎接检查,除非移民局官员指明要单独谈话。安排专员接待和陪同的好处,并不是为了代替员工作答,而是确保移民局官员,或者他们招募的临时工(注:是的,实地考察的有时候是移民局的临时合同工),所问的问题和主旨相关,没有任何伤害公司利益的问题。

同时,也建议雇主立即与自己的移民律师取得联系。

移民局抽查完,然后呢?

移民局抽查完,如果对结果满意,那么一般不会有进一步的消息。

如果移民局有任何问题,那么可能会让公司或者L1雇员通过指定方式,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到指定邮箱。

在提交文件前,公司最好能联系办案的律师,进行相应的咨询和评估。

由于L1的实地考察一般发生在案件批准后,所以如果移民局在抽查后,或者补充材料后,对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很有可能会发出撤销批准意向通知书(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也就是撤回已经批准的L1申请。

L1A申请的“四要”“四不要”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着EB5投资移民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陆投资人转而考虑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国工作,并且申请绿卡。L1A是来自大陆的申请人常常会考虑的一种方式。不少申请人计划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国工作,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通过EB1C的方式获得绿卡,或者甚至直接通过EB1C申请绿卡。

由于很多客户将L1A工作签证视作EB5的代替,常常对L1A有些误会。所以,孟小洁律师在这里结合L1A申请的要求,以及不少申请人对L1A的误解,聊聊到底哪些是L1A申请需要以及不需要的条件。

L1A=“跨国”+“高管/经理人”

首先,在具体讨论“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们先来看看L1A本身是怎样的定位。如文首所提到,当前L1A为很多申请人所熟悉,起源于寻找EB5的替代途径。但是,L1A签证本身并不是为了给赴美投资人设置的一种签证,而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设置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跨国”,一个是“高管/经理人”。咋一看可能不觉得什么,申请人觉得,没错啊,我是法人代表,当然是高管了;我来美国,那不就跨国了嘛。但是,对于这两个关键词,移民局有自己的严格定义。

L1A本是工作签证,申请绿卡还需努力

在实践中还常常被问到,L1A和EB5有什么区别?事实上,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问或许更对一些,L1A和EB5有什么相同?因为,L1A和EB5是完全两种不同的移民待遇。L1A是工作签证,并非绿卡申请。而EB5是申请绿卡的途径。跨国高管申请绿卡需要通过EB1C 。EB1C的要求和L1A类似,但要求更高。

L1A是工作签证,所以是有时间限制的。申请人在美总共L1A的时间不能超过7年。第一次L1A申请批准后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决于申请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时间),延期申请的有效期是2年。

L1A申请的“四要”

好了,终于进入本文的正题。L1A申请必须具备的“四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国”。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里又引申出两个关键词:“关联”和“公司”, 到底什么样的美国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户担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这点担心大可不必。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LLC形式的企业不仅符合L1A的要求,也满足EB1C的要求。至于“关联”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的公司有比较复杂的公司结构设计,孟小洁律师建议就具体的情况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找到了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请人还要注意,您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这一年的海外高管经历必须是实打实的。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规模本身很小,那么证明海外的高管经历也将是个挑战。

3)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对于运行1年以上的L1美国公司而言,这就需要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仔细考察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4)美国公司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不过,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而言,如果要为申请人提交L1A申请,那么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不是指美国公司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说,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孟小洁律师提醒L1A申请人,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

L1A申请的“四不要”

好了,说完了L1A需要些什么,那么接下来孟小洁律师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请人印象中L1A也许需要,但是实际上不需要的。

1)不要求申请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东

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申请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那么并不符合L1A的要求。当然,如果L1A申请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2)不要求最低投资额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最低的投资额限制。如果是新设L1,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孟小洁律师建议申请人就该问题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沟通。

3)不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的业务领域一致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不过,孟小洁律师在实践中看到,很多L1A美国公司的业务多少还是会与海外公司的业务有一定关联,尤其是初始阶段。这并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对很多申请L1A的公司而言,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是比较合理的商业操作方法。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4)不要求申请人英文流利

L1申请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不是障碍。

L1A以及EB1C因为部分标准的抽象性,如果只是望文生义,会被误认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实有不少隐含的要求。此外,L1A新设公司的条件相对宽松,重点看计划,但是L1A延期却对美国公司有实质考察,进一步通过EB1C申请绿卡也需要美国公司的成功运营。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过往裁决中会体现,形成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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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03: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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